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19-11-18 09:41
摘要:农村合作医疗是保障农民健康的民生工程,也是实现农民“病有所医”的制度安排。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先后经历了萌芽、成型、发展、衰退、恢复和重建六个阶段,对于重建后的新农合在制度化建设方面存在的漏洞,建议从法律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和分配制度方面进行构建。
关键词:新农合;变迁历程;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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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民创立的具有互助共济性质的医疗保障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称其为“解决发展中国家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使得以合作社为基本组织单位的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依托,合作医疗的互助共济作用降低,农村医疗保障事业出现衰退。为了弥补农村自费医疗造成的 “因病致贫”问题,2002年10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我国将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开始在农村推广。
1.萌芽阶段(1929-1954年)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起源,国内学者存在争议。如果从合作医疗的学理性质出发,1929年9月,中华平民教育会(简称“平教会”)设立卫生教育部,以河北定县为试验点,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保健制度。其中村里设保健员一名,上岗培训后负责村级单位的卫生常识宣传、生计统计和日常小病诊疗等工作,村民看病只需1枚铜币,药品由村集体免费供应[2]。保健所以乡为单位,负责该乡的传染病和门诊医疗等服务。保健院以县为单位,负责该县卫生教育、配置主治医生和病床,主要提供住院服务。平教会的三级卫生保健制度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经验。“关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回顾性研究”课题组认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最早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末,以1938年陕甘宁边区创立的“保健药社”和1939年创立的“卫生合作社”为标志。在抗战时期,因伤寒等传染病流行,边区政府应群众要求,委托当时的商业销售机构——大众合作社办理“民办公助”性质的合作医疗[3]。这段时期,农村合作医疗在组织形式上基本采用合作社制和社会集资制,还没有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制度,只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萌芽。
2.成型阶段(1955-1964年)
1955年,我国农业生产合作化达到高潮,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建立的卫生保健站发挥了农村医疗保障作用,农村合作医疗正式成型。当时的农村卫生保健站是集体领导,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和医生共同筹资,按照自愿原则缴费并免费享受疾病预防、挂号和门诊服务,药品集中供应,医生报酬以记工分和现金的形式发放。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者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治”,这使得农村集体应对医疗疾病风险的义务合法化。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山西、河南、河北等地的农村合作医疗也陆续开展。1959年,卫生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提出“实行人民公社社员集体保健医疗制度”的建议,该制度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1962年2 月,中共中央肯定并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山西稷山现场会议情况的报告》,这标志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式形成。
3.发展阶段(1965-1980年)
1965年1月,毛泽东主席作出“组织城市高级医务人员下农村和为农村培养医生”的指示,农村 “赤脚医生”数量开始增多。1965年6月26日,毛泽东主席又作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从此,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迅速展开,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进一步推行。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建立和健全农村基层卫生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农村医药卫生问题”,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到1965年底,山西、湖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及新疆等10多个省(自治区)的部分县市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逐渐成为全国农民享受医疗保障的基本形式。但合作医疗大面积普及是在1966年以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广大农村防病治病的需要,再加上文革政治运动的推动,全国掀起了举办合作医疗的第二次高潮。1978年,我国将合作医疗写入当时的《宪法》,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总局及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委在1979年联合下发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规范化和制度化规定。1980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达到全国农村行政村总量的90%,覆盖了85%的农村人口[4]。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的财产归集体所有,医生报酬由集体支付,医疗费用由集体共同承担。有效的医疗供需均衡使得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受到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的一致赞扬。
4.衰退阶段(1981-1992年)
20世纪80年代,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全国大多数公社大队的合作医疗开始解体、停办,部分村卫生室(合作医疗站)变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数量由1979年的 90%骤降到1983年的20%以下。1985年,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5%左右;1989年,继续推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有4.8%,农村合作医疗跌入最低谷,自费医疗再次成为农村占主导地位的医疗制度[5]。这一结果给我国农村带来了两大不良影响:一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迅速衰退,造成农民看病难;二是忽视了农村公共卫生防治工作,导致寄生虫病和传染病较多发生。
5.恢复阶段(1993-2002年)
农村合作医疗瓦解后的农村医疗服务市场相当混乱,药品流通与公共卫生领域均出现问题,“因病致贫”现象不断增多。20世纪90年代初,时任总理李鹏代表我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到2000 年我国将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1993 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95年国务院研究室、卫生部、农业部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在全国7个省14个县(市)开展“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及跟踪调研工作。1997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此,卫生部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及民政部又联合提出了《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并于1997 年5月28日由国务院批转下发,要求各地执行。此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在农村艰难恢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 [2015-9-01].
[2]仇雨临. 医疗保险.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3]丁少群,李桢.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可持续发展研究.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70.
[4]谢圣远.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回顾与发展反思. 中国卫生经济,2005,(4).
[5]朱玲. 政府与农村基本医疗保健保障制度选择. 中国社会科学,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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