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及机制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2-07-19 08:48

  [摘要]基于购房和定居的共时性决策假设,验证和控制了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之间的内生性问题,并基于新迁移经济学和跨区域家庭生计策略理论,构建了递归双变量probit模型,探讨了农业转移人口住房自有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流入地住房自有对定居意愿有显著的积极影响,且以往相关研究都低估了住房自有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同时家庭收入、婚姻、家庭化流动、社会网络、居留时长、家乡经济权利、流动范围等都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意愿有显著影响。实证结果证实了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意愿是一种家庭为本的“小农理性”决策,是在社会制度排斥之下综合家庭成员发展需求、家庭定居能力以及定居收益和成本的家庭空间安排,是一种跨区域的家庭生计策略。

  [关键词]住房自有;定居意愿;家庭为本;小农理性;家庭生计策略

  一、引言

  人口流动是除生育和死亡之外影响区域人口数量和结构的第三种途径。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流动人口为3.76亿人,占总人口的26%。与国际上永久性迁移不同的是,国内的人口流动呈现出候鸟式、周期式的模式,流动对区域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影响也呈现钟摆式、周期式的特点。尽管此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国内人口流动的周期性特点的根本原因在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和土地制度的制约,然而越来越多的调查和研究表明,即使流动人口有能力和机会突破户籍限制,拥有落户和定居意愿的流动人口比例也不突出[1-3]。同时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牵制、乡土情感的制约和家庭责任的束缚,与城—城流动人口相比,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或定居意愿更缺乏[4]。

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及机制

  二、文献述评

  尽管农业转移人口常年工作、居住在城镇,但是其行为决策仍然深受农民身份的影响。研究表明,家庭化流动模式之下,农业转移人口迁移决策是“用脚投票”的过程,其关于定居或返乡决策也是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理性决策。[15]但是这种理性,既不是单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也不是单纯受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制约的社会理性,而是社会理性和经济理性的有机结合。[16]一系列研究表明,农业转移人口决定是否在流入地定居一方面受制于他们的定居能力和居住偏好,另一方面受他们在流入地获得的现有和预期收益的影响。国内关于农业转移人口或农民工回流和定居的研究的潜在话语大都将回流的农民工描述成“失败者”,而将在城市定居者描述成“成功者”,即定居城市是收入、教育水平、职业等经济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重要体现,而回流则是因为经济资本或人力资本的不足。[17-18]相关研究证实,收入越高、教育程度越高、职业越稳定的流动人口越倾向于在流入地定居。[19-20]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决策也是其在社会制度排斥的限制下做出的社会理性取向的选择,社会文化等因素对其定居意愿影响同样重要。[16]研究表明,身份认同、社会融入、市民化、社会网络或社会支持对其城镇定居意愿有重要影响。社会网络异质性越强、社会支持越强、身份认同越倾向于城镇居民、社会融入越好,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越强。[21-22]

  三、理论基础

  (一)新迁移经济学与斯科特—波普金争论

  人口的空间流动是人口学研究的重要领域,相关理论较为丰富,不同的迁移理论侧重人口流动的不同解释范式。虽然本文并不涉及人口流动相关分析,但是由于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定居决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迁移决策(从流入地出发的迁移),并且本文主要是微观个体决策分析,因此本文主要借鉴人口迁移理论中的新迁移经济学,并通过融合“小农理性”来帮助分析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决策。之所以借鉴新迁移经济学,是因为新迁移经济学将家庭作为分析人口迁移决策的基本单位,认为人口迁移的目的是实现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和家庭风险的最小化,这对于浸润在“家本位”文化中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家庭化流动阶段的定居决策具有较强的理论解释力。[8]该理论由史塔克(Stark)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并逐渐占据人口学迁移理论的主流,成为人口迁移领域的重要理论。[29]因此本文认为,在分析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或返乡的决策时,应该以家庭为分析单位,将家庭视为决策主体,且不应该将家庭局限于核心家庭。已婚夫妇对家中长辈的养老义务,家中长辈能够给予核心家庭的帮扶,都是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或返乡决策的重要因素。

  (二)居住安排:跨区域家庭生计策略

  相对普遍的是,绝大多数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其老家都具有分配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且大部分不会放弃、转让和出售其在宅基地上的住房。一方面是出于经济考虑,住房和土地具有较大的升值潜力。另一方面,也受文化的影响,宅基地上的住房通常被视为“老家”,是大部分漂泊在外的农业转移人口的根。因此,即使他们常年背井离乡甚至举家外出,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也会对宅基地上的住房进行翻新和装修,这种情况在他们在流入地获得自有住房的情况下也存在。[32-33]即使有些农业转移人口在流入地定居下来,他们也会和老家保持密切的联系。因此本文还引入了跨区域家庭生计策略理论来分析农业转移人口的这种跨区域行为。跨区域或多地点概念指的是移民在原籍国和迁入地之间的双重社会关系和身份认同,是对移民与原籍国之间的经济、政治、社会、心理联系的理论概括。施密特—卡勒特(Schmidt-Kallert)将跨区域概念扩展成跨区域家庭生计策略用来研究非洲和亚洲的非永久性迁移,并从经济互惠、服务交换、观念传递等来解释非永久迁移流动人口跨区域活动的策略性,该理论也被用于对国内农民工的研究。[34-35]基于此理论,本文认为国内农业转移人口购买住房以及定居的决策都是以家庭发展为目的跨区域家庭生计策略。对于农业转移人口来说,定居并不意味着家庭永久性空间转移,也不意味着割断和家乡的联系,而是跨区域谋取家庭发展的路径之一。定居是家庭生活重心的转移,是家庭基于流出地和流入地在就业机会、公共服务、社区环境等各方面的比较做出的关于大部分(或全部)家庭成员的长期生活地点的理性决策。在此决策之下,部分家庭成员可能留守老家,老家的不动产以及相关经济权益会被保留,定居城市的家庭成员也会定期回访老家,甚至在较远的未来,定居城市的部分家庭成员会重新回到老家生活。同时,户籍制度改革的渐进性,也为农业转移人口利用制度的差异性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提供可能性。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正在进行的当下,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既保留其在老家农村的经济权益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某些方法(例如购买当地住房或者办理居住证)享受到和流入地户籍人口类似或同等的公共服务。

  四、数据、方法和模型

  (一)数据来源

  本文的分析主要基于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该调查数据采用多阶段、分层次、样本与规模成比例的PPS抽样方法进行抽样调查,样本涵盖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抽样总体为调查前一个月来本地居住、非本地户口的年龄15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2017年实际调查的有效样本为169889个流动人口(调查中询问了调查对象家庭成员信息)。删去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口,共得到132555个农业转移人口样本。其中男女比例为108∶100,比例较为均衡,平均年龄为36岁,超过80%为已婚状态,在流入地拥有住房产权的比例为24.82%,平均居留时长约6年,超过34%的流动人口预期在所在地居留10年及以上。

  (二)变量界定

  1.因变量虽然学界对于住房和定居意愿二者之间何为因何为果没有达成统一的看法,但是由于本文使用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中,住房自有为既有事实,是农业转移人口在接受调查之前的购房决策和行为的结果,而定居意愿为其接受调查时的心理状态。即使定居意愿可能会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不变,但从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看,本文更倾向于将定居意愿作为因变量,住房自有作为自变量。其中定居意愿为虚拟变量,1表示有,0表示无。本文对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理解为农业转移人口家庭重心在空间上的持续性转移而不只是永久性定居的意愿,因此,本文将回答打算居留10年以上的受访者都作为具有定居意愿。

  2.自变量和控制变量住房自有是本文第一个自变量,住房自有来源于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中的Q308:“您现住房属于下列何种性质”。本文将自购商品房、自购保障性住房和自购小产权住房都归为住房自有,其它则为无自有房。住房自有为虚拟变量,1表示有,0表示无。

  五、实证结果

  (一)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本文首先构建了似不相关双变量probit模型检验了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之间的内生性,结果显示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之间具有显著的内生性问题(结果略)。因此,本文构建了递归双变量probit模型,在控制内生性和相关变量的基础上分析了住房自有对定居意愿的影响。

  (二)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机制分析

  在众多影响因素中,住房自有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尤为突出。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如果不控制内生性,则存在低估住房自有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意愿影响的可能性。住房自有之所以会成为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重要因素,也可以从家庭为本的小农理性和家庭跨区域生计策略中得到很好的解释。首先,定居意味着家庭重心空间转移的持续性。因此自有住房,而不是集体宿舍等非正式住房更能提供家庭生活的稳定性、隐私性空间。以自有住房来满足居住需求的流动人口住房满意度更高,生活幸福感更强。[38]其次,相比较住房条件和住房稳定性,住房产权还有制度和文化上的双重意义。社会文化上,拥有住房更能体现住房作为家文化的物质载体所具有的的安身立命的意义。[39]因此拥有住房产权能有效地转变流动人口“过客”的身份认同,增进其社会融入和地区归属感。[40-41]社会制度上,在居住证制度和积分落户制度上,住房产权及表征的居住的稳定性是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和申请积分落户的重要条件。[42]并且,在户籍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下,拥有住房产权也是获得当地公共服务的一种制度化途径。而该途径避免了迁移户口,从而为保留农业转移人口在家乡的经济权益,特别是为其保留其对土地和宅基地的继承、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提供风险最小化的选择,这一点也体现了农业转移人口决策的“小农理性”。成本—收益框架下,住房产权也构成了流动人口再次流动的牵绊,对流动人口再次流动有锁定效应。[43-44]因此住房自有对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积极影响体现了其决策的经济理性(对再次流动的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和社会理性(社会心理和社会融入)相结合的家庭为本的小农理性。

  六、结论和建议

  在对已有文献的回顾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似不相关双变量probit模型来检验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之间的内生性,在确定了二者之间的内生性的基础上,构建了递归双变量probit模型进行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及影响机制分析,同时给出单变量probit模型结果进行对比。研究结果表明,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自有对定居意愿有着显著的积极影响。与已有的相关研究相比较,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如果不控制内生性,则低估了住房自有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作用。本文的实证结果也显示了家庭收入、居留时长以及教育水平对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有积极影响,年龄对定居意愿有消极影响。已婚、家庭化流动、省内流动、社会网络以非老乡为主、对流入城市有积极的主观情感、在家乡没有任何经济权益的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更强。研究结果表明了农业转移人口的行为决策是一种以家庭为本的小农理性行为。以家庭为本,说明了农业转移人口决策的基本出发点是家庭的需求和发展。而小农理性则一方面说明了农业转移人口行为决策的生存取向和社会理性,即他们对家乡土地和宅基地的重视以及对社会制度排斥的反抗,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农业转移人口的行为决策体现了成本—收益分析的经济理性,是一种融合了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综合理性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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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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