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19-11-09 09:59

  摘要:民间借贷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在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情况也日渐增多​‍‌‍​‍‌‍‌‍​‍​‍‌‍​‍‌‍​‍​‍‌‍​‍‌​‍​‍​‍‌‍​‍​‍​‍‌‍‌‍‌‍‌‍​‍‌‍​‍​​‍​‍​‍​‍​‍​‍​‍‌‍​‍‌‍​‍‌‍‌‍‌‍​。民间借贷虽然解决了人们的资金紧张问题,但另一方面也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诸多矛盾​‍‌‍​‍‌‍‌‍​‍​‍‌‍​‍‌‍​‍​‍‌‍​‍‌​‍​‍​‍‌‍​‍​‍​‍‌‍‌‍‌‍‌‍​‍‌‍​‍​​‍​‍​‍​‍​‍​‍​‍‌‍​‍‌‍​‍‌‍‌‍‌‍​。结合十个相关案例,剖析了民间借贷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问题;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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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引言

  民间借贷历史悠久,是我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一个重要命题,它既关乎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又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1]。从法律上说,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2]。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呈现出由生活性借贷向生产性投资上升的趋势,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也在增多。这些案件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借款人或出借人的主张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二是民间借贷是否转化为刑事犯罪。前一类型,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原告胜诉或败诉,二是人民法院是否将案件执行到位。后一类型又可具体细化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的问题。

  当前中共中央正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研究民间借贷问题尤其是农村民间借贷问题,既可以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学理上的参考,又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结合十个民间借贷案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多个视角积极探索农村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力求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做出些许贡献。

  二、民间借贷中的问题

  民间借贷相较于银行贷款相比,具有手续简便、节省费用以及使用效率较高的优势,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对民间借贷作了明确规定,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化解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本文认为,在民间借贷尤其是农村民间借贷案件中依然呈现出以下新问题:

  (一)原告的起诉是否合法的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这是人民法院关注的首要问题,也是原告能否取得“入场券”的一个重要门槛。

  案例一: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吴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某公司借款12万元,约定2015年10月9日归还。到期后,吴某未归还借款,也未向吴某催讨货款。时至2018年10月10日,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吴某,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该法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日起计算,即本案从2015年10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8日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在这一期间,吴莫未归还借款,某公司既未催讨借款,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至2018年10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

  (二)借贷合法性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对“借贷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的审查。下面列举两个案例。

  案例二: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案情】2017年4月11日,张某向沈某借款4万元,言明用于赌博,张某借款后将所借4万元全部输掉,无力归还借款给沈某,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三)举证责任问题

  诉讼过程中,查明事实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通常,证明法律事实需要运用证据证实。

  案例三:被告抗辩所举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案情】2016年2月21日,王某借款给李某5万元,立有欠条一张,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归还借款。但是,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借款已还清,有银行转账为凭。经法院审查,李某所提供的银行转账为借款前的转账凭证,故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判决李某归还5万元给王某。

  【法官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对证据的要求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于李某所举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三、农村民间借贷中的特点

  上述民间借贷案件和因民间借贷出现的刑事犯罪的问题反映出当前农村民间借贷出现的特点。

  (一)由于法治意识较弱难以维权

  研究表明,农民由于法治意识较弱,他们难以形成对法律虔诚真挚的信仰,难以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例中的“非法借贷”“诉讼时效”“利率”等问题,这些都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但是农民对这些规定知之甚少,他们普遍不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发生了纠纷怎么办,尤其是对证据的重要性程度的认识、对担保的认识、对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认识相当缺乏,造成各种各样的民间纠纷,归根结底,反映出农民信仰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程度较低,维护法律的觉悟更低,由此造成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二)未正确预判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从出借人的角度来说,借款本金和利息如何按照双方的约定收回、如何预防不必要的“讹诈”。对借款人来说,协议达成后,资金如何到位,如何预防出借人反悔甚至提出与协议不一致的归还期限和还款利息的不合理要求。研究表明,出借人对这些法律风险作出正确预判较充分的,则借款时会充分考量并调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从而确定借款金额的大小,出现的纠纷较少,反之,则纠纷较多,并引发其他更为严重的后果。借款人对出借人的信誉度把握较为准确的,发生纠纷的概率也会较低,反之,也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四、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的防范

  针对当前农村民间借贷问题,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

  (一)培育农民的法治意识

  结合民间借贷案件出现的问题,在推进上述方法的同时,可以重点宣传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例如,宣传起诉的知识、借贷合法性的知识、举证责任的知识、申请法院执行的知识,提防因民间借贷涉及犯罪的知识。这样,农民对民间借贷从起诉、审判、执行有了一个全方位的了解,并对民间借贷中的刑事犯罪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于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价值。

  (二)订立合法有效的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无书面凭据。这是因为双方都是熟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借款人予以否认,出借人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不能举证而败诉。另一种情形是订立书面的协议或其他相关凭证。《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需要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这就要求出借方必须持有书面凭据并妥善保管。

  (三)预防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犯罪的发生

  我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及高利转贷罪均作了明确规定。这三种罪名,犯罪分子主观上都是牟取非法利益,客观上实施了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的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具体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来防止社会上的一般人实施犯罪行为,特殊预防是一般预防的对称,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实施犯罪。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固然,通过刑法实施,达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良好效果。但更重要的是,民众要自觉提高预防犯罪的觉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第一,在方法上,要以法律为依据,做到“遇事找法”,即办理民间借贷前查询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如《合同法》第12章、《规定》《刑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间借贷的若干规定,例如,案例十中的龚某,如果事先查询到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就有可能预防高利转贷罪的发生;第二,要树立“劳动光荣、勤劳致富”的理念,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要尊重劳动、热爱劳动,以劳动为荣,而不以获取高利息为荣,案例九中的100多位老人如果真正树立这一理念,抛弃高利息的诱惑,就既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他人陷入集资诈骗罪的深渊;第三,在知识的储备上,农民要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的素质水平,向先进看齐,努力争当新时代的优秀公民,这样,农民预防犯罪的觉悟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五、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列举十大农村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挖掘出农村民间借贷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发现,农村民间借贷虽然具有手续简便、借贷市场不断扩展、借贷方式多样化、借贷利率顺势下调以及借贷期限结息灵活等特点,但在借贷过程中也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文章列举了农村民间借贷中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农村民间借贷风险的三点建议。

  本文的主要贡献和特色在于以下三点:第一,将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置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视阈下进行研究,提出了提升农民法治素养的新要求;第二,对当前农村民间借贷产生的新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归纳,凸显了农村民间借贷的特点,突出了问题导向;第三,本文提出了问题解决的思路和办法,如从宏观上培育农民的法治意识、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和强度,从微观上要求农民订立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自觉预防刑事犯罪的发生。由于民间借贷既是一个宏大而紧迫的课题,也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尚有许多问题未进行深入探索,笔者只作“抛砖引玉”之用,希望有更多的学界同仁投入到这项研究中来,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在农村的实施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邹新阳,王贵彬.中国农户借贷的历史回顾、评价与启示[J].金融教育研究,2017(5):3-9+88.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3]张帅粱.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乡村建设[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5):38.

  [4]王运声,易梦林.中国法治文化概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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