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行业有效竞争与监管策略研究进展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19-11-09 09:18

  摘要: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双边市场特征推动其逐渐向寡头竞争性垄断的市场结构发展,相对于传统行业,影响P2P网贷平台竞争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因素也发生了转变​‍‌‍​‍‌‍‌‍​‍​‍‌‍​‍‌‍​‍​‍‌‍​‍‌​‍​‍​‍‌‍​‍​‍​‍‌‍‌‍‌‍‌‍​‍‌‍​‍​​‍​‍​‍​‍​‍​‍​‍‌‍​‍‌‍​‍‌‍‌‍‌‍​。目前,促进该行业有效竞争的监管策略主要侧重于风险防控​‍‌‍​‍‌‍‌‍​‍​‍‌‍​‍‌‍​‍​‍‌‍​‍‌​‍​‍​‍‌‍​‍​‍​‍‌‍‌‍‌‍‌‍​‍‌‍​‍​​‍​‍​‍​‍​‍​‍​‍‌‍​‍‌‍​‍‌‍‌‍‌‍​。从行业的长期发展来看,现阶段监管策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过于刚性的监管措施会有损平台竞争活力的激发和社会福利的提升​‍‌‍​‍‌‍‌‍​‍​‍‌‍​‍‌‍​‍​‍‌‍​‍‌​‍​‍​‍‌‍​‍​‍​‍‌‍‌‍‌‍‌‍​‍‌‍​‍​​‍​‍​‍​‍​‍​‍​‍‌‍​‍‌‍​‍‌‍‌‍‌‍​。研究从有效竞争衡量指标及扩展、P2P网贷行业的有效竞争、促进P2P网贷行业有效竞争的监管策略三个方面,对P2P网贷行业相关文献进行梳理评析。结果发现:适用于P2P网贷行业有效竞争衡量的指标有待商榷,对于P2P网贷平台风险防控和监管体系的完善只能在短期内促进行业行为规范化,要实现行业的长期有效竞争和健康发展,需要从产业组织视角对SCP范式①

  进行扩展和完善,针对具有双边市场特性的行业,制定有别于传统行业的监管策略。

  关键词:P2P网贷;有效竞争;风险防控;监管策略

  一、引言

  P2P 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是投资人和借款人以互联网借贷平台为中介来进行借贷交易的行为[1],它在债权债务属性关系中脱离了传统的资金媒介,属于“金融脱媒”的范畴,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②。P2P网络借贷已成为重要的金融服务创新方式[2]。自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P2P网贷)平台成立至今,P2P网贷行业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起步期、爆发期和规范调整期。在起步期,由于这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满足需求旺盛的长尾市场,为个体商户以及小微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机会,因此P2P网贷行业受到了市场的青睐。在爆发期,平台数量和成交量均出现了指数级的增长。同时,由于行业准入门槛较低、政府监管政策缺失、以及产品模式异化等弊端[3-4],行业内出现了大量平台跑路、提现困难等风险问题。在规范调整期,针对以上行业竞争乱象,监管意见和政策密集出台,行业监管主体日益明确,“1+3”监管制度体系也逐步搭建完成。当前,我国 P2P 网贷平台将步入稳定增长的新时期,逐步形成少数资质较好、风控能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头部平台。截止到2018年底,我国P2P网贷行业中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1089家,平台数缩减至行业内累计平台数的近六分之一。

P2P网络借贷行业有效竞争与监管策略研究进展

  二、有效竞争的衡量指标及扩展

  (一)有效竞争的内涵及衡量指标

  按照SCP框架,在传统的单边市场,学者们对有效竞争的衡量指标进行了广泛应用。安俊和陈志祥[9]按照SCP框架,构建不同的指标体系,衡量了我国银行业的有效竞争状况。安俊利用了赫芬达尔指数(HHI)、海纳—凯指数(HKI)、熵指数(EI)等指标对银行业的有效竞争状况进行测度。马洪云等[10]以SCP框架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有效竞争评价指标体系,对我国煤炭产业的有效竞争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徐海成等[11]按照SCP框架,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我国高速公路产业有效竞争现状进行了量化评价。可以看出,虽然SCP框架成为衡量有效竞争标准的常用方法,且根据衡量结果能够为政策措施的改进提供依据,但在这一框架下,并没有形成一致性指标体系。即便是同一行业有效竞争指标的构建,也难以达成一致。这是由于不同行业特点不同,指标体系的构建往往要根据行业特点进行筛选,无法做到完全的一致性、普适性。

  (二)有效竞争指标的扩展

  虽然SCP 框架得到了广泛应用,但也有其局限性。除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三个因素外,SCP 框架并没有强调其它因素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对SCP 框架进行了适用性修正,将某一行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补充到SCP分析框架中。针对现实状况,于良春[12]在分析我国发电行业有效竞争状况时,充分考虑了我国多数垄断行业都带有较强的行政垄断特点,在SCP框架的基础上提出ISCP(制度-结构-行为-绩效)的分析框架。相对于SCP框架所做的有效竞争的分析,ISCP框架更客观、准确的反应了我国发电行业市场竞争特征。徐枫[13]等在分析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路径与效率时,充分考虑了金融支持的重要作用,构建了F-SCP分析框架,为我国光伏产业的行业监管提供了有益借鉴。P2P网贷行业属于互联网平台经济,它有别于上述传统行业的单边市场,具有双边市场特征。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研究,应当以SCP框架为基础,并充分考虑P2P网贷行业市场竞争中的特性,选取适用于P2P网贷行业有效竞争的衡量指标,根据行业实际状况对SCP框架做适用性调整,从而构建出适合P2P网贷行业有效竞争的衡量指标,为行业监管提供依据。

  三、P2P网贷行业的有效竞争研究

  P2P网贷平台具有双边市场特征,即投资人与借款人通过P2P平台进行网络借贷交易,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双边市场特征中包含着交叉网络外部性

  目前,对于衡量P2P网贷行业有效竞争指标的研究较少,但部分学者对P2P网贷行业有效竞争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这可以为P2P网贷行业有效竞争的衡量提供参考。黄居林[15]认为,平台模式、信息共享、用户保护和激励等因素共同对双边市场有效竞争具有重要影响。姜琪[16]通过对中国P2P网贷行业效率差异及成交量影响因素研究,发现银行存管政策能显著地抑制P2P网贷行业成交量,进而影响P2P网贷行业有效竞争。除此之外,对P2P行业竞争的有关研究可依照SCP分析框架中的三部分,即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社会福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

  (一)P2P网贷市场结构研究

  关于P2P网贷行业市场结构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所有权结构等方面[19]。市场集中度是对整个行业的市场结构集中程度的衡量指标,是指某一市场中销售量排名前几位的最大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越高,说明大企业的市场支配能力越强,则企业间的竞争程度就越低;反之,竞争加剧。Nocke等[20]指出,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特征,具有垄断所有权结构的平台企业稳定性更强,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但是,P2P网贷行业与传统单边市场有着不同的市场结构,虽然在行业发展过程中,市场集中度趋于高位区间,但是市场竞争会依然激烈[21]。在P2P网贷行业,即使产生了具有垄断地位的头部平台,也无法形成排他性定价,难以抬高市场进入门槛,垄断企业依然面临激烈的竞争压力。因此,P2P网贷平台应该关注的是,在巩固自身的市场地位的同时,如何保证其竞争力。

  (二)P2P网贷市场行为研究

  关于P2P网贷行业市场行为的研究主要包括:定价策略研究、排他性竞争研究以及销售策略研究。为了扩展受众范围,P2P网贷平台企业往往采取非对称定价的方式;为了避免平台企业间的竞争低效,企业通常不会实施排他性交易;为了增加用户依赖度,平台企业使用最多的竞争策略为“捆绑式”销售策略。

  关于平台的销售策略,平台企业经常使用捆绑销售的策略。在单边市场中,一般认为捆绑销售是价格歧视的行为,因为该行为强迫消费者接受不想买的产品或服务,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福利。但在P2P网贷平台企业,通过双边网络效应形成的正反馈效应,反而导致消费者享有更大的福利[33]。Thomas[34]认为,如果平台能够通过技术创新或业务内容创新,通过为用户提供多样化的“捆绑式”服务,增加用户对平台的依赖性,增加平台多边用户网络内的关系强度,那么当网络规模和关系强度超过一定的阈值以后,将会激发出同边或跨边网络效应,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

  四、促进P2P网贷行业有效竞争的监管策略研究

  2013年以后,P2P网络借贷行业迅猛发展,高风险与高成本并存,问题平台频出,投资者多不具备成熟完善的风险识别能力,监管缺失成为约束P2P网贷行业有效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制度障碍,故现阶段对P2P网点行业有效竞争的促进策略以风险防控为重心,监管策略主要侧重于通过行业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管来实现防控风险、提高行业生态质量。

  (一)P2P网贷的风险防控研究

  关于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有学者根据平台的性质将我国四类P2P网贷平台包括民营系、银行系、上市公司系、国资系。的风险做了对比研究,结果表明,中国P2P网贷平台的风险主要集中于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民营系平台,而风投系和银行系的P2P网贷平台出现的风险较小,问题平台的数量占比较低[16]​‍‌‍​‍‌‍‌‍​‍​‍‌‍​‍‌‍​‍​‍‌‍​‍‌​‍​‍​‍‌‍​‍​‍​‍‌‍‌‍‌‍‌‍​‍‌‍​‍​​‍​‍​‍​‍​‍​‍​‍‌‍​‍‌‍​‍‌‍‌‍‌‍​。因此,加强P2P网贷平台风险防控,实现有效竞争的关键是合理管控民营系平台风险。针对风险问题较多的民营系P2P网贷平台,不同的学者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对其进行了系统的分类研究。

  根据P2P网贷平台的参与者构成,王长江和杨金叶[40]将平台风险划分为三类:一是机构风险,主要包括平台外部环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平台内部的经营风险、黑客攻击等信息安全风险以及相关利益方的负面评价导致的声誉风险等;二是贷款人风险,这种风险一方面来源于平台对贷款人进行信用审核的技术和条件不完备,另一方面来源于贷款人偿贷能力的不足造成的债款拖欠;三是投资者风险,即由于平台参与者在互联网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产生部分贷款者借P2P网贷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违规操作。此外,投资者是否具有良好的投资知识素养,是否能通过角色转换思想带来学习的正效应从而提高投资效率也是影响投资者风险大小的重要因素[41]。卢馨等[42]将上述三类风险归纳为政府层面的法律风险、监管风险;平台层面的操作风险、网络风险;参与者层面的投资人洗钱风险以及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二)实现有效竞争的监管策略研究

  对于实现P2P网贷平台有效竞争的监管策略,应遵循适度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40],以“行业自律+外部监管”的模式,构建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共治的协同监管体系[46],实现P2P网贷平台的优胜劣汰,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促进P2P网贷行业有效竞争的实现。本部分将现有P2P网贷监管策研究从行业内部监管与行业外部监管两部分展开。

  从政府层面来看,刘绘和沈庆劼[53]等提出,政府需要有效整合征信信息“孤岛”,将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存储的征信数据加以整合,从而为平台提供信用评估依据,并修订个人隐私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从而降低P2P网贷平台征信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在借款人信息审核方面,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将借款人审核标准化,为平台审核提供有力的依据[54]。在信用体系的提升方面,政府监管应注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征信体系[55],可借鉴美国FICO信用评分体系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构建完整有层次的信用认证指标体系[56][57],加快我国的监管制度建设和全国征信系统建设,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对于市场准入和退出规制方面,应进一步完善P2P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备案以及破产清算管理制度[58],控制好规模扩张与安全系数控制两者之间的关系[54]。除此之外,政府等相关部门既需要积极完善与创业投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创新的发展,提高互联网金融对于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服务能力[59],又要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打破投资者长期形成的“兜底”意识和“刚性兑付”的思维定式。

  综合P2P网贷行业内外已提出的风险防控的监管措施,可以发现,已有研究多根据P2P网贷平台的风险类型,对监管模式和手段进行了探索和总结。当下,行业内部的竞争行为和自我管理均存在漏洞,行业外部第三方机构与行业自律组织尚不成熟,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制政策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规范平台企业运营,引导不合规企业良性退出,但政府监管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P2P网贷平台的地域分割特征可能导致多头监管、监管标准不一;仅通过监管政策使P2P网贷平台模式定位为单纯的信息中介,会一定程度上阻碍平台的商业模式的创新。单纯注重风险防控的市场行为监管是欠妥的。

  五、文献评述和研究展望

  在有效竞争的衡量指标及扩展的研究中,可以发现,在传统行业中,主要是以SCP范式来作为研究行业有效竞争实现状况的一个标准范式,在此框架下,现有研究根据具体传统行业的特征选取框架内的衡量指标,即SCP应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传统行业。而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现有的SCP范式和其中囊括的具体衡量指标均不能涵盖平台经济的关键特性,如果对其进行不加调整地用于平台经济的话,会造成传统理论框架与现代互联网平台经济脱节的状况,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理论中对于有效竞争衡量指标内容也应与时俱进,对于SCP这一传统标准范式也应根据影响平台行业竞争的关键因素进行进一步的扩展研究,使传统理论与新经济有效结合,更好地指导平台行业竞争的实践。

  总体来说,在P2P网贷行业的市场结构向寡头竞争性垄断转变的过程中,对于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仍有两个方面的工作需要在未来研究中加以完善:一是通过对现有的SCP分析框架进行合理扩展,构建适用于P2P网贷行业有效竞争的衡量指标,从而为规范平台行为和监管政策目标的制定提供依据,推动P2P网贷行业绩效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实现;二是进行监管创新的研究,在完善P2P网贷行业有效竞争理论指导的基础上,加强P2P网贷平台的合规约束,做到行业内外联动,实现平台行为规范和行业风险控制,做到监管的张弛有度,推动P2P网贷行业长期的有效竞争,保持行业生态圈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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