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户选择视角的土地流转与土地托管比较分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19-10-21 09:11

  摘要:土地托管以不改变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推进农业生产服务规模化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流转意愿较弱等问题,近年来在山东、河北等地蓬勃发展​‍‌‍​‍‌‍‌‍​‍​‍‌‍​‍‌‍​‍​‍‌‍​‍‌​‍​‍​‍‌‍​‍​‍​‍‌‍‌‍‌‍‌‍​‍‌‍​‍​​‍​‍​‍​‍​‍​‍​‍‌‍​‍‌‍​‍‌‍‌‍‌‍​。本文从农户选择视角出发,结合土地流转发育程度、托管服务方特征和补贴政策,重点分析土地流转和托管的不同适用条件及农户的决策行为​‍‌‍​‍‌‍‌‍​‍​‍‌‍​‍‌‍​‍​‍‌‍​‍‌​‍​‍​‍‌‍​‍​‍​‍‌‍‌‍‌‍‌‍​‍‌‍​‍​​‍​‍​‍​‍​‍​‍​‍‌‍​‍‌‍​‍‌‍‌‍‌‍​。研究表明,供销合作社主导的土地托管由于自身的制度设计和服务方的增收节支能力,为农户带来的托管收益高于土地流转带来的租金收益,农户基于经济理性更倾向于选择土地托管​‍‌‍​‍‌‍‌‍​‍​‍‌‍​‍‌‍​‍​‍‌‍​‍‌​‍​‍​‍‌‍​‍​‍​‍‌‍‌‍‌‍‌‍​‍‌‍​‍​​‍​‍​‍​‍​‍​‍​‍‌‍​‍‌‍​‍‌‍‌‍‌‍​。但国家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补贴政策和土地入股等多种土地流转方式的发展弱化了土地托管的比较优势,农户选择偏好弱化。本文分析有助于从农户选择视角重新认识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的关系,促进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关键词:土地托管;土地流转;农户选择;供销合作社;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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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引言

  农地流转是推动中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方式,通过流转进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无论是对宏观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经营,还是对微观上改善农户的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 [1?2 ]。但是,近年来土地流转的问题也逐渐显现。流转过程中期限较短、合同签订不规范、价格标准缺乏等现象导致流转双方的利益受损 [3?5 ],而农民难以从土地升值中分配收益、土地的农业用途尤其是粮食生产功能难以保障以及非正式流转后土壤长期肥力受损成为土地流转后的重要问题 [6?7 ]。同时,土地流转的适用性也开始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在中国一些农村地区,因为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乡土社会的传统情感、不规范的土地管理等因素,土地除了有经济效用外,还具有显著的社保、就业等效用,因而农户流转土地的意愿较弱 [8?11 ],土地流转并不完全适应各地的实际需求。

  土地托管方兴未艾,在实践地区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土地托管与更常见的土地流转各自适应于何种现实情况,农户面对两者如何做出选择?这一问题直接影响中国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但目前尚未有文献对此进行系统分析。本文分别从不同的土地流转发育程度地区分析了农户对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的选择决策。在具有代表性的土地流转发育程度一般地区,本文进一步结合不同的补贴政策和托管服务方特征,重点分析了农户对托管和流转的选择偏好以及托管与流转各自的适用条件,为更好地发挥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在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方面的作用提供参考。后文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建立了土地托管和流转的农户选择行为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对土地流转发育程度不同地区的农户选择行为进行分析,最后是本文的结论及相关建议。

  2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的农户选择行为分析框架

  理性是西方经济学的核心假设,根据林毅夫关于小农理性的理论,农户决策的最终目标是满足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不是物质利益的最大化 [18 ]。若把利润的最大化当作决策的目标,而不考虑农户对安全、社会地位及自我实现等的需求,实质上将导致对农户决策行为的分析过于简单化。因此本文在分析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的农户选择行为时,在重点考察农户的经济收益的基础上,还结合了农户对土地的社会保障需求。

  土地作为农业基本生产资料,能够为农户创造经济效益。但随着非农就业机会与收入的增加,种粮比较收益降低,农户种粮的积极性降低,粗放种粮、农地半抛荒或抛荒等现象加剧 [13 ]。土地流转和土地托管的出现适应了这一现象。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土地托管则是指农户委托供销合作社等机构或他人代为经营耕地,二者皆有利于促进农户增收,减少因粮食种植而耽误的时间和务工收入。

  土地流转中,农户获得的收益为土地流转租金

  本文所指的土地流转主要是指除入股流转方式外的其他土地流转方式。入股流转方式通常出现在土地流转发育充分的地区,将在下文对应部分做特殊讨论。。在不考虑补贴制度的情况下,租金的确定通常根据“土地预估农产品产量×农产品预估价格-生产成本(包括物质费用和人工成本)=农户的土地流转租金+土地流入方的流转收益”的原则,即流转土地总产值扣除投入要素总成本所得的净收益将在流出土地的农户和土地流入方之间进行分配。一部分作为劳动经营报酬属于土地流入方,其需要承担粮价、农资价格变动等风险;另一部分则作为财产性地租收入属于农户,无须承担风险 [19 ]。

  土地托管中,农户获得的托管收益为土地产值减去托管费用。与土地流转类似,土地托管模式相比于农户耕作土地,在产值和生产成本方面均具有显著优势。在土地产值方面,土地托管实现农资供应、耕作、管理、灌溉、收割、销售等统一标准化服务,促进良种推广、病虫害防治等科学技术的应用,有助于提高单产和粮食质量。同时为了降低农户种粮的自然风险,农户与托管服务方一般会制定粮食保护产量,多给少补,由托管服务方和农户共担风险。在生产成本方面,规模化托管农田使得农资使用量和价格下降,农机具、水电设施使用效率提高,农业服务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格,由此使得生产成本大幅下降 [13 ],提高农户种粮效益。

  因此,从经济收益的角度,农户对土地流转和土地托管的选择决策将取决于土地流转租金和托管收益的比较。若流转租金收入高于土地托管收入,农户将选择土地流转,反之将选择土地托管​‍‌‍​‍‌‍‌‍​‍​‍‌‍​‍‌‍​‍​‍‌‍​‍‌​‍​‍​‍‌‍​‍​‍​‍‌‍‌‍‌‍‌‍​‍‌‍​‍​​‍​‍​‍​‍​‍​‍​‍‌‍​‍‌‍​‍‌‍‌‍‌‍​。而从上述分析可知,无论是农户所得的土地流转租金还是托管收益本质上均依赖于土地净收益,由此需要结合土地流入方和托管服务方特征进一步比较各自方式下的土地产值与生产成本。并且在实践中,仍需结合地区土地流转发育程度、补贴政策等影响农户收益的因素具体分析农户的选择行为,农户对土地流转与托管的选择行为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3土地流转发育程度不同地区的农户选择行为分析

  作为当前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手段,土地流转在中国不同地区的发育程度差异明显,各地区农户情况也有所不同。为使分析更具针对性,本文根据各地土地流转程度的差异,将中国农村地区分为土地流转初步发育地区、发育一般地区以及发育充分地区,以粮食作物生产为例,在3类地区分别分析农户对土地托管与流转的选择行为。

  3.1土地流转初步发育地区

  在经济水平较低、稳定的非农就业机会较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地区,农业收入仍是大多数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的社会保障效用依旧突出,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普遍较低 [20?22 ],土地流转处于初步发育阶段。而土地流转之所以难以进一步发育,一方面是因为农户不愿意将土地转出,即使部分农户愿意转出土地,也难以连片,土地的有效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土地的低产出水平、高自然风险与崎岖的地形对流转造成了显著障碍,土地流入方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土地流转的需求也难以形成。因此,土地的供需状况决定了土地流转在这些地区难以进一步发展。

  全托管和半托管是土地托管的两种基本形式。由于在土地流转初步发育地区,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劳动力并不缺乏,但是农业生产技术相对落后,收入水平低,对经济支出更敏感。全托管模式“从土地解放劳动力”的优势无法发挥,不适应农户的需求。半托管可以向农户提供菜单式服务,农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托管服务,特别是自身技术能力不足的生产环节。例如,土豆是很多欠发达地区的主要农作物,土地的深耕程度直接影响土豆产量,但农户的简易农具难以实现高产土豆所需的耕地深度,严重影响土豆的经济效益。因此当托管方购置大中型机械为农户有偿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专业耕地服务时,可以有效提高农户的种粮效益,具有显著优势。

  因此,在流转初步发育的地区,土地的社会保障效用突出,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低,流转难以进一步发展。但是土地托管既保留了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利,又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生产技术服务提高土地产出水平,此时托管比流转更适应农户的现实需求。

  3.2土地流转发育一般地区

  土地流转发育一般地区的主要特征是农户自主经营和流转后的规模经营并存,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分布普遍。农民兼业化趋势明显,“种粮+务工”的兼业农户是该地区的主体,随着种粮比较收益的降低,兼业农户种粮积极性降低 [23 ]。因此,部分农户愿意转出土地,以获得更多的务工时间和收入,土地流转在该地区发展较好。但是这一地区农户零散流转的情况占比较大,大规模企业或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少。当土地托管进入这一地区时,对农户的土地经营方式会产生什么影响?鉴于半托管涉及的环节复杂且农户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的人力成本难以计算,下文分析以全托管为例。

  3.3土地流转发育充分地区

  在土地流转发育充分地区,土地规模化流转普遍,存在大量大规模集约化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小规模经营土地较少。那么这种情况会对农户的选择行为产生什么影响?

  在土地托管下,农户获得的收益仍为土地产值和托管费用之差。但在土地流转下,农户获得的收益得到提升,达到甚至超过托管收益。一方面,流入土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较强,规模较大,有助于提高土地收益和抗风险能力。种植大户、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自创品牌、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并借助“保险+期货”提升农业风险管理能力,拓展利润空间,有助于提高农户的土地流转租金。另一方面,土地入股等多种土地流转方式广泛发展,农户不仅可以共享产业增值收益,还具有作为股东的土地经营决策权。通过土地入股的方式,农户可以获得3方面的收入:一是保底的租金;二是根据农户占股的比例获得年底分红和土地在经营过程中的增值收益,分享粮食价格上涨和产业链延伸等带来的红利;三是农民可以在合作社打工,从中获得工资收入,有力地促进了农户增收。

  因此,在土地流转发育充分地区,农户对土地托管和流转没有倾向性偏好,但土地流转发展更早且适应现实需要,土地托管缺乏发展的内在经济动力,因而大部分农户选择了土地流转的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上文分析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本文在分析农户对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的选择行为时,均以粮食作物为例。当土地用于生产经济作物时,只要托管服务方和土地流入方生产水平相当,上述结论依旧适用。但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各地实践情况,粮、棉、油、糖等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且比较效益相对较低的大宗农产品是目前阶段发展土地托管的重点支持对象

  农业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2017)。。

  第二,随着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深化,部分农户彻底从农业领域中脱离,即使土地流转给农户带来的收入更低,但因为土地流转后,农户可以当“甩手掌柜”,只需收取固定土地流转租金,农户可能更倾向于土地流转。此时前文分析结论将不再适用。

  4结论与政策建议

  4.1结论

  随着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呈现出老龄化和兼业化趋势,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近几年,国家政策聚焦土地流转,着力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但单一推行土地流转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如地租成本高,土地非粮化,部分地区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低等。土地托管通过供销合作社等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规模化服务,形成了既不改变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又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路径,满足了部分农户不愿流转土地并分享规模经营收益的需求,发展势头强劲。

  本文构建了土地流转与托管的农户选择行为分析框架,并针对不同土地流转发育程度地区的农户具体分析其决策行为,从农户选择视角重新认识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的关系,为更好地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借鉴。在土地流转初步发育地区,土地的社会保障效用突出,农户流转土地的意愿较低。而土地半托管既保留了其土地经营权利,又可以根据需求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土地产出水平,更适应农户的现实需求。在土地流转发育一般地区,以供销合作社为主导的土地托管基于自身制度设计和服务方资源整合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农户获得的托管收益高于流转土地所得租金收益,因而更倾向于选择土地托管,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托管服务方则会减弱农户对土地托管的选择偏好。同时,国家针对农户小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的差异化补贴政策弱化了土地托管的比较优势,农户选择偏好弱化。在土地流转发育充分地区,土地入股等多种土地流转方式广泛发展,农户对土地托管和流转没有倾向性偏好,但土地流转发展更早且适应现实需要,土地托管缺乏发展的内在经济动力。

  4.2政策建议

  推进中国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必然需要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共同发展。土地托管由于与土地流转不同的制度设计,能使农户共享规模经营的收益,在推行地区受到农户的广泛支持,但土地托管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服务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为此,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因地制宜地确立在当地重点支持开展托管的农产品生产、托管环节、托管模式以及重点支持的服务规模经营形式​‍‌‍​‍‌‍‌‍​‍​‍‌‍​‍‌‍​‍​‍‌‍​‍‌​‍​‍​‍‌‍​‍​‍​‍‌‍‌‍‌‍‌‍​‍‌‍​‍​​‍​‍​‍​‍​‍​‍​‍‌‍​‍‌‍​‍‌‍‌‍‌‍​。同时,适当的补贴政策是农业生产的重要保障,当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土地托管服务方的扶持政策,因此国家的补贴政策一方面可以面向实际种粮的农户及新型主体投入,另一方面可以针对托管方进行投入,以充分发挥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各自的比较优势,共同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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