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中的政府行为优化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19-10-12 13:58

  摘要:采用 DEA 模型评佑了 2007 一 2018 年农业保险对政补贴的实施效率,发现补贴后生产效率显著提高。叶比了其他国家政府参与的范围、深度、手段,以探寻我国农业保险政府参与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分工、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强化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等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DEA 模型,机制创新

  一、引宫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保障制度就是为了补偿在自然灾害中农业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这一制度也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常用的

  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的风险规避方式。特别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成熟,在WTO“绿箱”政策框架下,农业

  保险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持措施。我国自2007年对农业保险实施财政补贴以来,政府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补贴区域由最初试点的 6 个省份 ① ‘逐渐扩大到全闰,补贴的品种包括种植、养殖、林业 3 大类共计 16 个品种,大宗农产品补贴覆盖面达到了 70 %。 2018 年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人共计 572 . 65 亿元,中央政府提供的财政保费补贴金额高达 199 . 34 亿元,为 】 . 95 亿户次的参保农户提供了 3 . 46 万亿元的风险保障,强农惠农政策效果明显「进一步探寻优化农业保险中的政府行为,对解决农业保险中供需不平衡问题,探索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更好地防范风险和促进农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业保险政府参与的国际比较

  (一)政府支持农业保险方式的比较

  从农业保险的实践看,不同国家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及组织,在对农业保险价格实行政府管制的同时,对其进行管理费补贴、再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及优惠,建立农业大型自然灾害风险应对专项基金等;另一类是针对于投保农户,直接向其提供保费补贴。我国在农业保险政府支持方面的措施有两种:一是直接针对农户的保费补贴,投保农户只需缴纳扣除保费财政补贴后的部分;二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险种业务提取的大灾风险准备金(不能超过当年保费收人总额的 25 % )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对农业保险相关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中,保费补贴是农业保险中采用的最常见的财政支持方式。

  《 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的比较

  由于农业生产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国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补贴资金来源大多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以美国为例,按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保费的补贴全部由联邦政府财政统一安排。我国自实施农业保险以来,一直采取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保费补贴的做法。例如 2007 年,中央财政仅对内蒙古等 6 个试点省份提供不超过 25 %的保费补贴,剩余部分由地方政府解决。具体实施中,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承担保费补贴的顶盖面窄,仅包括水稻、玉米、小麦等 16 个项目,而美国农业保险补贴覆盖的农产品高达 130 多种,保障广度超过叨%。此外,我国对经营农业保险项目的保险公司实施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公司的农业再保险经营补贴等政策措施还在探索阶段。从整体上看,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范围较小、方式单一,补贴水平提高的空间依然很大。

  三、优化农业保险中政府行为的途径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菩财政补贴方式

  第一,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和范围。农业保险的最终目标是保障粮食安全、确保农产品供给。尽管保险公司也在保险产品服务上不断创新,但制度运行初期低水平、广覆盖的保险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因此,需要政府特别是省级以上政府不断加大投人力度提高保费补贴的标准和范围,减轻农民和基层财政的负担,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第二,实施差异化补贴。随着分散式农户经营逐步被规模化、个性化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所取代,原有的平均化、统一化补贴方式已不符合实际需要。为更好地发挥补贴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迫切需要根据农业经营中的实际需求制定差异化、精细化的财政补贴方式,在普惠、公平的基础上做到效率兼顾。

  第三,对企业进行补贴。为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企业的参与积极性,除保费补贴外可以对农业保险的业务管理费用进行补贴,并进一步提高补贴比例。对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进行补助和奖励,加快农业保险发展。

  第四,加大税收优惠幅度。结合减税降费举措,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税收优惠的范围。如在现行税制基础上可考虑对种养业所有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对除种养业以外的涉农保险降低税率;减征或者免征农业保险企业的部分所得税,或者采取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方法,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二)中央和地方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

  第一,强化中央政府责任。结合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责。考虑到农业的重要性和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中央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应适时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的补贴资金比例,减少地方财政相关配套,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空间以灵活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第二,发挥地方积极性。为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扩大保险覆盖面,中央政府通过制度约束对地方政府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行激励。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给予农业保险经营企业必要的支持和协助,逐步培育多样化、多主体参与的农业保险市场。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结构调整,地方政府可以鼓励当地险企针对特色产业发展保险产品和服务,以奖代补。

  第三,提高财政资金效率。为提高补贴资金的拨付效率,可以实行按季度结算或提前划拨等方式,以减轻保险经营企业垫付赔款的财务压力。尝试改变原有的转移支付拨付方式,改为省级以上财政资金由省级有关部门直接面向省级保险公司进行结算与拨付,大幅度缩短资金划拨周期,简化流程,提高财政资金周转使用效率。

  (三)建立再保险支持体系,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农业天然的弱质性使其遭受大型灾害的风险远高于其他部门,因而大大降低了商业性再保险机构承接农业再保险业务的意愿,这就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二一方面可以通过中央财政控股、地方参股和财政支农专项基金参与其中的方式,组建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由国家作为最后承保人;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设立大灾风险基金,应对农业保险企业在重大自然灾害中面临的保险赔偿损失。

  四结论

  笔者认为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逻辑是清晰的,其中政府职能定位是逻辑起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前提条件,政府间收人划分是基础环节,转移支付是平衡手段,预算管理制度是实施保障。同时,笔者也认为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路径不是沿着逻辑链的单向运动,而是在改革的实践中循环往复,螺旋式前进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改革不仅会影响政府收入的划分,也会影响转移支付的确定,同时,政府收入以及预算等方面的改革也会影响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因此,逻辑链上的各节点不是孤立的,我们应该辩证统一地看待,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另外,现代财政制度的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由于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步伐将永不停歇,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必须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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