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社会视角的“直接”与“间接”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04-01 09:25

  摘 要:至少由于我们总是且不得不处于社会之中,所以社会所“是”的东西在内容上远比我们能够表述的要大或者要多​‍‌‍​‍‌‍‌‍​‍​‍‌‍​‍‌‍​‍​‍‌‍​‍‌​‍​‍​‍‌‍​‍​‍​‍‌‍‌‍‌‍‌‍​‍‌‍​‍​​‍​‍​‍​‍​‍​‍​‍‌‍​‍‌‍​‍‌‍‌‍‌‍​。从哲学角度来看,社会既是我们的运作对象,也是我们身处其中的活动形式,由此“直接”与“间接”就成了认识和分析社会的基本范畴​‍‌‍​‍‌‍‌‍​‍​‍‌‍​‍‌‍​‍​‍‌‍​‍‌​‍​‍​‍‌‍​‍​‍​‍‌‍‌‍‌‍‌‍​‍‌‍​‍​​‍​‍​‍​‍​‍​‍​‍‌‍​‍‌‍​‍‌‍‌‍‌‍​。就其真实含义和突出特征来讲,范畴运用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或针对方面:社会的存在形态体现为以间接方式应对和处理直接境况的机制;由分工形成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关系主要是由组织和机构为载体的;制度、技术、心理是维系和确证关系处理的正当性和价值意义的基本功能。

  关键词:哲学社会;“直接”与“间接”;分工;人性与社会性

  一直以来,“社会”的含义是在经验上可理解、理论上说不清的境况中被使用的,而之所以如此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很难将“直接”和“间接”区分开来。比如,对于具有时空形态的东西的感觉是直接的,但人们并不仅仅因为自己处在这种形态的实体(比如一个社区甚至一个城市)中就认为这个实体代表了“社会”的全部含义。换句话说,“社会”那些非直接感觉到的因素只能用间接的方式来理解、认识、把握、处理。很显然,对于“社会”含义的成立以及“社会”的运作来讲,这些非直接的因素才是更重要的,比如制度、机制、规则、习惯、情感等。因此,无论从现实存在还是实际作用来讲,“社会”都既是我们的运作对象,也是我们身处其中的活动形式。

哲学社会视角的“直接”与“间接”

  一、存在形态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东西,我们经常在概念或专用词的意义上谈及它们,却从来不考虑它们是什么意思,而“社会”就是这样一个概念或专用词。因此,如果说哲学是道理的根据,那么讨论社会本身的哲学意义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说明“社会”是什么。其实,我们之所以不对社会下定义而这并不妨碍我们使用这个概念,主要是因为言说者不仅以为知道自己在说什么,而且下意识地认为别人也和他一样知道“社会”指的是什么。换句话说,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著名的社会学家,他们实际上都自觉不自觉地认为没必要指出或说明“社会”是什么,似乎社会就是当然存在的东西。之所以如此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所说的是人的社会,而不是其他比如蚂蚁或角马的社会(如果它们有社会的话)。我们就在社会之中,并且构成了社会,所以反而无法直接言说社会本身,而只能把社会作为一个概念来间接地运用它。换句话说,无论“社会”是多么“客观”的存在,当我们言说或研究具体的社会或社会的具体内容的时候,这些东西(对象、现象、问题、活动等)从来就是和我们纠缠在一起的,甚至就是我们主观的产物或主观内容本身。

  二、关系结构

  所谓从普遍性来谈社会的存在形态,就是以存在一个叫作“社会”的东西为前提,不管这个东西由占有时空的实体来承载,还是由具有形式的机制来体现,它都是“有”的。相对说来,尽管本节“关系结构”中的“关系”指的就是直接和间接的关系,所以也是从普遍性上讲的,但是这种关系的“结构”却有特定的含义针对,即不同的分工或分工的不同形态。这样讲的意思并不是说由分工形成或体现的关系“结构”不具有普遍性,而是为了突出这种关系结构(以及下一节中的“功能作用”)的认识论特性,即它们都是作为人的主动或自觉安置才成立的。在这个意义上讲,对于社会关系结构的这些含义及其运用的理解,是在承认它们的“有”的基础上对它们的“是”与否的认识或判断。

  社会中的关系有很多,不过从社会存在形态的普遍性不难看出,直接和间接不仅是最本质的关系,而且是各种关系共同的特征。至于结构,它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否则就无法支撑真实的关系,而且结构本身也会由于失去联结而坍塌或散失。但是另一方面,结构也是不断调整的,否则社会就静止不变了。使得关系结构既相对稳定又不断调整的动力就是分工,而分工本身也就构成了关系结构的基本类型。这种情况和帕森斯所说的“社会角色丛”有些类似,也就是说,社会的结构并不只由物质方面的东西构成,甚至也不在于各种制度,而在于各种非人格化的职位。这种职位对于社会来讲是相对固定的,但担任它们的人却是流动的或变化的,所以多种多样的职位与充任其中的人共同构成了社会角色丛,并以各种方式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同的角色之所以能够在同一个社会中共处,或者说保持关系结构的相对稳定,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文化,也就是作为第三方的对于角色分配的相应认同。[7]

  三、功能作用

  如果说,社会的存在形态是用间接方式处理直接境况的某种机制,而各种直接与间接的关系由于分工并以分工的方式形成了现实社会的结构,那么这一节要说的,就是社会希望并能够具有的功能及其作用。显然,就具体情况来讲,这些功能的实际作用肯定有好有坏,然而就普遍规律来讲,不仅人们希望它们能够起到好的作用,而且这种功能必定是值得实施或运用才会成为真实的选择。换句话说,这里的功能作用是在好的、值得的意义上具有价值选择的普遍性和真实性的。

  社会构成之所以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因素,主要在于人是群体物种。当然,动物也有群体生活的,不过人与动物的区别是另一个话题,这里的讨论是以人与动物具有本质区别为前提的。对于每个人来讲,群体就是间接因素,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在自己之外所有的人这一境况;另一个就是群体的力量,也就是群体之所以成为群体的那些特性所具有的功能。显然,就功能作用来讲,后者的力量更大,效果更明显,甚至人作为群体的作用也是经由后者而产生的。比如,古斯塔夫·勒庞在论述群体心理的时候,就认为产生群体信念和意见的基础条件,在于那些具有普遍性的“间接因素”,主要包括种族、传统、时间、政治与社会制度、智育与德育等,而构成群体主张的“直接因素”则包括形象、词语、套话、幻觉、经验、理性等。[11]69-71,94-108

  四、结 语

  把直接和间接作为两个哲学概念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它们在揭示和说明人在社会也就是群体中的活动关系方面,也具有范畴的普适性。除了理论上定义或说明“社会”的困难,从实践上讲,至少因为有各种“邻居”的存在,无论个人、家庭还是群体、国家,相互之间很难真的直接打交道。从相互连接的状态来讲,邻居当然是一种直接关系,但恰恰由于总是不得不考虑邻居的反应,一般都是尽可能避免直接接触,更不愿意发生冲突,所以更愿意实际上更多采取间接的方式行事。由此,社会的存在就体现为以间接方式对直接境况的应对和处理机制,它与相应的分工互为因果和互为表里,而分工的最基本载体则是组织和机构。这些组织和机构的运作是由制度来规范的,人的境况差别则需要靠技术来调节,而所有这些都需要由社会心理来提供对效果好坏的评判。尽管真实社会远不止这些问题,分析的内容或角度也不止存在形态、关系结构、功能作用等方面,但是这些已经能够表明,直接和间接应该是适合用来认识和分析社会的基本范畴。

  参考文献:

  【1】 [法]奥古斯特·孔德.论实证精神[M].黄建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 [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3】 [德]盖奥尔格·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M].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4】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孙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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