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03-26 10:11
摘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在农地产权制度建设中始终坚持把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农地产权理论,即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农业生产合作社理论、农地“三级所有”理论、“两权分离”理论、“三权分置”理论。建立了中国特色农地产权制度,即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党的领导和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生产力标准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是基本经验。新时代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和完善农地“三权分置”。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农地产权制度;“三权分置”
农民问题是中国问题的根本,土地问题是农民问题的关键。“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赢得中国”,“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1]47基于此,我党始终将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结合起来,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革命和建设道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为我党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如何坚持和完善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总结中国共产党近百年农地产权制度建设所取得的理论成果、实践成就及经验,有助于深化对中国特色农地产权理论的认识,增强对中国特色农地产权制度、特别是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自信。
一、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建设的理论成就
(一)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将土地所有权归属与革命突破口相结合,从土地“政府所有”到“农民所有”的认识转变和政策调整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1927年4月,党的五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明确提出土地国有的政策主张,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也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的政策主张。但是,毛泽东在调查中发现了这种政策的不足,并将自己的认识写入《井冈山土地法》按语;1930年9月,党的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没收地主的土地归农民”的口号;1931年春,毛泽东在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的信中,明确要求将分给农民的田“由他私有”[2]256;1933年6月,苏区临时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会《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发布,标志着我党对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认识和政策的统一。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怎样分析农村阶级》等著作中,对土地没收的对象、分配原则和方法、分配后的所有权等问题的论述,成为了土地革命路线的理论基础。抗日战争结束后,我党再次将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从土地革命到建国初,毛泽东撰写的一系列文章中对农民土地所有制进行了论述,特别是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三大经济纲领,标志着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进入成熟阶段。
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的经典理论与中国农村实际相结合,在借鉴共产国际传统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中国化的第一个理论成果。主要内容包括:以革命的方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无偿剥夺封建剥削阶级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属农民所有。[3]92-93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理论
农业生产合作社理论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相继撰写了《必须注意经济工作》《我们的经济政策》等文章,认为发展合作社是苏区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之一,必须利用合作社的优势发展经济,以造成发展到社会主义经济的条件。从1942年到1945年,毛泽东在《解决问题与财政问题》《论合作社》《组织起来》等著作中,对新民主主义合作社的性质、特征、组织形式等进行了系统分析,使农业生产合作社理论得到丰富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就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发表的系列文章和重要讲话,标志着农业生产合作社理论进入成熟阶段。
农业生产合作社理论是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成果,是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土地合作社产权制度思想和恩格斯关于“土地入股”的设想,在借鉴苏联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的。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对土地私有制的经济改造道路,旨在建立农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第二,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通过典型示范、国家帮助的办法逐步推广。第三,初级社和高级社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两种组织形式;初级社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高级社则具有社会主义性质。[3]95-96
二、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实践成就
(一)农民所有、家庭经营: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按照中国革命的两个阶段,我党将建立以“农民所有、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作为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第一步。1928年和1929年《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制定后,在苏区开始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1947年9月《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使这一制度在解放区得到广泛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全面建立始于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于1952年底基本完成。
“农民所有、家庭经营”是农民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特征,由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等政策的实施,使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又打上了“互助经营”的烙印。
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彻底废除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剥削土地制度,第一次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社会理想,广大农民翻身做主,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二)合作社所有、合作经营:合作社所有制的建立
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在新中国成立后就已经开始,1951年底中央就下发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并开始试行;1953年12月,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过渡到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7月,中央召开省、市、区党委书记会议后,初级社得到迅猛发展,高级社也已进入推广阶段;1955年10月,党的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进一步加速了高潮的到来;到1956年1月,基本上实现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公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有力推进了高级社的发展。到1956年底,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达到87.8%。[10]140标志着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制的基本建立。
三、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建设的主要经验
(一)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方向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根据党的纲领将建立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作为农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奋斗目标,确立了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变革农民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两步走”方针。无论是革命时期还是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这一目标注入到农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全过程,以确保社会主义方向。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将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作为中国革命的突破口,开创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全国政权”的革命道路,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将对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改造与社会主义革命结合起来,建立了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探索与社会主义建设结合起来,建立了“三级”集体所有制。[14]改革开放时期,我党始终坚持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领导,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始终没有变,发生改变的只是经营制度。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置,也是在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承包权的前提下,对经营权的放活,是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
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农地产权制度建设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方向。
(二)只有坚持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才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地产权制度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将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地产权理论,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地产权制度。
土地公有制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传统做法,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这一基本观点,并与实际相结合,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农地产权制度。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将没收的封建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并通过“耕田队”等形式,使农民土地所有制具有了“互助经营”的特征。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根据马克思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土地合作社所有制的主张和恩格斯“土地入股”的设想,在总结苏联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经济的方法,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地私有制改造道路,建立了合作社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探索出一种社会主义土地“三级”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形式。改革开放时期,通过承包实现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创造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根据农民在实践中创造出的“保留承包权、流转经营权”的经营形式,又建立起农地“三权分置”制度。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及其中国化成果为指导,才能建立中国特色农地产权制度。习近平关于农地“三权分置”重要论述,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新时代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美]洛易斯·惠勒·斯诺.斯诺眼中的中国[M].王恩光,等,译.北京:中国学术出版社,1982.
[2]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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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毛泽东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7]邓小平年谱(1975—1997)[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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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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