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03-17 10:10
摘 要: 从哲学上对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作出理论阐释,有助于更深刻地把握其内涵和实质,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基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理论,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基于社会主义社会量变质变的特点,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重要路径;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紧迫任务;基于唯物辩证法的系统思想,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内在要求是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的原理,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相统一。
关键词: 社会主义制度;制度定型化;哲学依据;全面深化改革
1992年,邓小平在鼓励大家坚定改革的信心时,提到制度的定型化,估计中国需要用30年时间“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1]。当前,制度定型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党把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国家治理的高度,努力推动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讲清楚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哲学依据,有助于我们在新时代坚定改革的信心和方向,找准改革的着力点。
一、基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理论,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对立统一规律是具有普遍性的规律,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矛盾。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其普遍性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矛盾的特殊性则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所具有的非对抗性本质。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诸如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矛盾、民主和集中之间的矛盾、新旧观念之间的矛盾等。这些矛盾的存在,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需要不断发展。这些矛盾的非对抗性,则意味着要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不需要破坏原有的社会系统,而是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调节来实现。如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矛盾,通过改革不适应生产力的生产关系,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解决。民主和集中之间的矛盾,通过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来加以解决。新旧观念之间的矛盾,通过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方针来加以解决。实践没有止境,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特殊性,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是提前对生产关系进行变革,由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足以支撑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只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党的工作重心是经济建设。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新生事物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对于不断发展的生产力来说,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及时调节这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具体形式,也就是进行体制改革,来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于中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能够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但体制不应僵化,要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自我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强调的是坚持发挥制度在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动力作用不变,在此取向之下改革旧体制和建立新体制,规定具体的方针政策,调节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具体形式。
二、基于社会主义社会量变质变的特点,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重要路径
事物的矛盾运动导致事物的发展出现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从量变开始,直到旧质消灭,新质产生,在此基础上又产生新的量变,如此循环往复。任何事物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又有主次之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从而引起事物结构和系统的改变,引发质变。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正是因为资本主义培养了自己的掘墓人,诱发了产生新制度的因素,在此量变的基础上爆发革命斗争,才产生质变,触动了资本的统治。唯物辩证法强调量变和质变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缺一不可,量变和质变既会前进也有可能后退,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刺激或预防措施。此外,量变和质变不是完全分隔开独立存在的,它们总是互相渗透、互相包含。在整个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前提是根本性质或者整体部分的性质没有改变。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受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影响,会分成不同阶段:根本矛盾不变,每个阶段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非根本矛盾或激化或缓和或解除,决定了社会主义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而各个矛盾之间的不平衡发展,又决定了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不是在某一个时间点在各个地方同时实现的。因此,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要根据不同部分在全局中的地位,有步骤地进行发展。
三、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紧迫任务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社会性质,其中生产力起决定性作用。但生产力又不直接决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性质,而是通过生产关系起作用。因此,要了解社会的本质,就要通过各种社会现象和人们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出发,从中找到起根本作用的生产关系,也就是物质的社会关系,再在此基础上正确地认识社会的政治、思想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由这个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但生产力只有通过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才能对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上层建筑起决定性作用,由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的经济基础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状况认识社会,才能看清社会的本质、结构和发展规律,才能准确地把握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的变化。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着上层建筑的变化,在同一社会形态中,经济基础的某种量的变化不会引起上层建筑根本的质的变化,上层建筑又分为各个独立的部分。因此,上层建筑的变化不会在一瞬间全部完成。同时,上层建筑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上层建筑是否能够对经济基础起积极的反作用,取决于上层建筑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四、基于唯物辩证法的系统思想,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是一个系统工程
唯物辩证法认为,在物质世界中,事物之间相互联系,事物内部各要素也相互作用,事物作为系统而存在。系统是各个部分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离开全局谈局部,也不能离开局部谈全局,应辨别出对全局起决定性作用的局部,也要照顾和协调好各个局部之间的关系,科学谋划全局,致力于达到系统功能最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各部分之间的关联性,有助于加强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
五、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内在要求是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
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认为,国家是基于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形成的,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治统治的机构,国家依据法律行使其职能。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掌握国家领导权,建立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工农联盟是最高原则和政治基础,共产党是核心领导力量。无产阶级专政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中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广大人民提供了广泛的民主权利,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制,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重要内容。
六、基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是一种渐进性创新
唯物辩证法认为,否定即扬弃,不是由外力引起的否定,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引发的自我否定。事物存在所赖以产生的历史条件在特定阶段有积极意义,但随着时间转移和条件转化,积极的东西也有可能会变成消极的东西,由此,否定成为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决定性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否定是联系事物发展不同阶段的纽带,任何领域的发展都要依靠否定自己原来的存在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否定作为联系环节和发展环节,不能全盘否定过去的东西,是要保留肯定的东西的,辩证否定是非连续性和连续性的统一,辩证否定联系的新旧事物之间是既克服又保留、既变革又继承的关系,不能片面化地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否定之否定是事物经历的第三阶段,由于是事物最初存在形式对立面的对立面,会与最初第一阶段有形式上的类同,但在两次否定的过程中,旧事物中过时的、消极的东西被抛弃,积极的、富有生命力的新内容被吸收,事物在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实现了自我完善。这个自我完善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的,因为在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会经历两次向对立面的转化,事物会在高级阶段重复低级阶段某些特征,这不是倒退,是事物发展曲折性的表现,以退为进是符合事物辩证运动规律的。
七、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的原理,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相统一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发展的历史是生产发展的历史,人民群众作为生产者,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生活的主人。人民是一个历史范畴,在社会发展不同时期,所包含的对象有所不同。比如在抗日战争时期,所有参加抗日的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所有关心和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都是人民。人民群众提供物质生产资料,他们从事的生产活动(包括脑力劳动)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人民群众还是推动社会变革的主力军,在社会主义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掌握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制度为他们摧毁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的社会制度,建立新的社会制度提供了可能性。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社会主义生产活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此,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是以人民的利益为起点和终点,这让他们有足够的现实理由去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并以此来治理国家。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2,138.
[2]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N].人民日报,2014-01-01(02).
[3]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6.
刘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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