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农业法治建设研究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0-03-21 07:44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提出“生态农业”至今,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也要看到,发展生态农业仍然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其中生态农业基本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生态农业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恐怕是最大障碍.加强生态农业法治建设,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生态农业法制建设的经验,在构建生态农业立法体系、健全生态农业执法管理制度、完善生态农业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下功夫,这将为我国生态农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同时也对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关键词:生态农业;法治;法制;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农业法治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加强农业生态治理.可以说,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也要看到,发展生态农业仍然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其中生态农业基本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生态农业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恐怕是最大障碍.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完善生态农业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生态农业法制建设,将为我国生态农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同时也对我国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生态农业法治建设研究

  一、我国生态农业法治发展现状

  (一)我国生态农业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伴随20世纪70年代以来生态农业的发展历程,我国生态农业法治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期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我国开始出现并使用“生态农业”概念,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获得通过,其中专门对农业环保进行了规定.1982年,国务院颁布?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同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第26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年到1984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农业要走“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道路”.这一阶段国内学者逐渐认同和倡导发展生态农业,政府也逐渐认识到加强农业生态环保的重要性,在政策和法规层面日益予以重视,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逐步加大.

  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的基础建设阶段.这一阶段生态农业法治建设的步伐与环保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1984年,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并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1986年、1989年先后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对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1991年,农业部颁布了?“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中办、国办专门发文指出:“推广生态农业,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中办发[1992]7号文).这一时期,我国生态农业法治建设的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初步形成了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核心,部门规章为保障,相关政策文件为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农业法治框架,有力促进了各地生态农业的发展[1].

  二、国外生态农业法治建设的经验借鉴

  美国、德国、日本、瑞典等发达国家生态农业发展较为成熟,其先进的生态农业背后是法制的有力支撑和保障.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已经成熟并行之有效的生态农业法治理念、技术、模式、制度等,经过细致的鉴别、梳理与整合,从而成为我国生态农业法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健全的生态农业法制体系美国、德国、日本、瑞典等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努力,基本形成了以农业基本法为基础、生态农业法为核心、生态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生态农业法制体系,这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法制前提[7].美国是世界上农业立法对农业支持和保护力度最大的国家,在生态农业立法方面,1910年颁布的?杀虫剂法?可以算作是最早体现生态农业保护的法律,规定了杀虫剂等农药相当程度上受联邦政府管理[8]218.德国生态农业法制的重要特征在于法律法规极其严格并不断健全完善,2002年的?生态农业法?对于生态农业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把工业清洁生产模式与理念引入农业领域,对于德国生态农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8]219.日本1999年颁布的?可持续农业法?对于堆肥和其他有机质使用、农药化肥减量控制、农业生产技术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推进与环境资源有机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8]221.瑞典政府对于生态农业立法十分重视,1999年专门出台了?农业环保法?,对于农业环境标准、农业环保规则以及环境共有权等进行了规定[9].这些国家推进生态农业的做法对于我国推进生态农业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迪意义.比如积极借鉴德国生态农业法制的经验,及时制定一部生态农业专门法律,对我国生态农业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模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再如借鉴美国生态农业法制发展的经验,及时制定修改完善与生态农业基本法相配套的相关实施细则与规章准则,如水土保护条例、农药、化肥、重金属残留等方面的标准,加快建立完整的生态农业法制体系,实现依法治农.

  (二)政府对发展生态农业的高度重视生态农业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和弱质性决定了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扶持.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广泛的财政补贴政策来支持生态农业发展,比如美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农业贷款法案以支持农业科技、农林水利设施、水土环境改良等方面的投资,为生态农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2002年出台的?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在1996年修订?农业法?拨付666亿元农业补贴的基础上又另外新增了519亿元农业补贴,其中171亿元专门用于农业生态环保事业,实施包括“储备保护计划”“湿地保护计划”“农业环境激励计划”等生态环境保护补贴计划[10].在生态农业政策支撑上,通过实行农业补贴、无息、低息贷款和税收减免等方式,日本政府不断加大生态农业投入和补贴力度,同时通过持续性稳定政府投资改善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生态补偿政策,这对于生态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欧盟2003年通过的农业政策改革方案,要求将政府发放的农业补偿与农场主严格执行生态环保标准、提高农产品品质与质量安全相挂钩[11].生态补偿政策在我国林业部门已经开展试点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基础上,应该全面引入生态农业领域,加大生态农业的专项补贴力度.

  三、加强我国生态农业法治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一)构建生态农业立法体系我国目前的生态农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勃兴的生态农业发展,进一步建立完善生态农业立法体系是当务之急.我国应适时制定出台?生态农业促进法?并修改完善现有涉及生态农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配套立法和地方立法.

  1.制定?生态农业促进法?大力推进生态农业建设,促进农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实现依法治农,推进农业法治建设,更是离不开农业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可以说,我国目前已经具备制定?生态农业促进法?的条件.?生态农业促进法?作为我国规范和推进生态农业发展的综合性法律,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协调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权责利相一致原则等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态农业的涵义和范围,对于生态农业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做出明确界定;二是生态农业的基本制度如管理体制、评价制度、检测标准制度以及规划制度等;三是生态农业的保障措施,包括生态农业补偿制度、生态农业补贴制度、生态农业保险制度、生态农产品认证制度、生态农业科研与技术推广制度等;四是生态农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2.完善生态农业的配套立法除了制定专门的?生态农业促进法?之外,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也是推进我国生态农业法制建设的重要路径.首先要注重加强现有生态农业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机衔接和连贯,确保体系合理,消除重复、遗漏甚至冲突之处.比如,在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当中,我们现有的污染防治法包括防治大气污染、海洋污染、水体污染等,但土壤污染防治基本上是空白[12],目前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处于起草制定阶段,希望可以尽快颁布出台,从而充实完善我国的污染防治体系.其次在涉农法律法规的制定或者修订中,更加强调生态农业的发展,可专门设单章予以规定和明确.比如,可以考虑修改我国的?农业法?,在?农业法?单设生态农业章节,将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生态农业建设,作为立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和创新之处.

  (二)健全生态农业执法管理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和价值在于执行.我国在立法层面已经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在执法层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仍时有发生.“农村法制多停留在立法层面,在执法层面仍存在不少问题”[14].生态农业法制建设顺利推进,一个健全的生态农业执法管理体制必不可少,包括一个明确的执行主体、一个规范的执行程序以及一个健全的监督机制.

  1.完善生态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采取的是“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模式,形成了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分类执法的状况.比如农业环保执法归农业部门,林业环保执法以及防沙治沙归林业部门.执法主体众多造成了环保部门执法重复、遗漏甚至彼此冲突.因此,现有的生态农业环境保护领域的统一管理与分类分层管理相结合的多部门执法体制有必要进行改革,应逐步向综合执法体制转变.建议将生态农业建设与组织管理的职责落脚在农业部,可以在农业部下设生态农业建设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同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如环保部门、林业部门等建立相互分工、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管理体制.在执法机构层面,推进生态农业综合执法,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执法为重点,推动生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建设,重点加强县、市一级综合执法和执法力量整合.同时,理顺综合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关系,综合执法机构主要承担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能,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发展规划制定、标准出台、产业指导等职能,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强化协作配合.

  2.加强生态农业执法程序建设执法程序建设是执法管理体制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的功能和价值在于:“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和范围,监督行政主体公平合法行使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益等.”[15]加强生态农业执法程序建设,一是注重执法内部程序建设,在强化对违反生态农业法律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执法力度的同时,规范执法流程,制定权力清单,落实责任制,克服执法随意现象,防止权力滥用.二是加强执法外部程序建设,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益.要统一执法证件,严格推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进执法人员专职化.实行严格的告知制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证据采集严格依法进行,做好行政检查的笔录和文书工作.

  参考文献:

  [1]王伟.农业经济法学[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121.

  [2]李文华.生态农业:中国可持续农业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192.

  [3]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G].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476.

  [4]李学林,陈良正,李宏.浅谈新阶段我国农业科技的政策与法制保障问题[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1):93-95.

  [5]王有强,董红.国外农业立法的启示和借鉴[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3):17-20.

  [6]邱建军,任天志,尹昌斌,等.生态农业标准体系及循环农业发展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气象出版社,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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