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0-02-27 10:21
摘要:“三农”问题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2015年的政府报告中明确提出既要保证粮食安全,又要发展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龙头,是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的核心。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税收负担重,涉农税收政策执行率低,未形成普遍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税收筹划。农产品加工企业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一,部分产业链较长的集团化企业开始将税收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但只是偶尔就单一事项进行税收筹划。政府给予农产品加工企业一些税收上的优惠和减免政策,结合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身的特点结合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集团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政策;税收问题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近年来,农产品加工业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新阶段,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占的国民经济比重不断加大,对国家税收收入的贡献度越来越大。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非常重要,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农产品加工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标志。我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一定程度上即表现在农产品加工业的竞争力上。部分农产品主产区的经验证明,近几年农作物滞销、农民丰收却亏本的问题之所以大大减少,正是由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起来了。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研究目的
本文意在,通过对R集团纳税案例分析,将集团化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享有的节税空间和优惠政策寓于清晰明了的案例,对现有全产业链农产品加工企业日常纳税工作进行分析,旨在集中解决实际税务处理的重点、难点。具体目的如下:一是梳理已有相关理论、研究,运用实证分析和具体案例分析得出结论,证明集团采用全产业链模式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有效性。二是对我国食品加工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整理,通过案例对比,分析集团化企业模式下农产品加工企业如何让进行纳税实务处理,总结其对税负等方面带来的影响。三是对国外食品加工企业具体税收政策和效果分析总结,提出完善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政策的借鉴经验。
1.2.2研究意义
本文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系统分析集团化农产品加工企业涉及到的可享受的税收政策,用企业运用这些优惠政策、解决遇到的纳税难点的有效案例,将政策条款融入实际涉税业务,为企业解决税负高、筹划难等纳税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农产品加工集团企业的优秀税收筹划案例,也将给更多企业对于自身税收筹划范围带来思考,推进集团企业管理的事前筹划进程,对农业相关企业继续推广和实践集团管理经营模式具有积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第2章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及问题
2.1相关概念及其特点
2.1.1农产品加工
农产品加工是以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加工品和人工生产的农业物料为原料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总和。农产品加工业就是通过工程措施将初级农产品加工为生活所需的成品或半成品的产业或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农产品加工业共涉及12类行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业,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橡胶制品业。
2.1.2农产品加工企业
农产品加工企业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采用现代化企业经营方式进行分工协作,从事商业性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链的延长,农产品加工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涉农产业体系主体的核心。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模式包括合作社式、农工商综合体。
2.2农产品加工企业纳税现状及问题
2.2.1农产品收购环节票据管理困难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收购凭证不仅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的付款凭证,也是该企业申报增值税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企业书据性资料是随着经济事项产生的,一旦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双方企业在完整的收集关于交易的书据性资料出现失误,在潜在的税收风险发生时将无法充分的自我举证,无法向税务机关说明进行的交易符合税法的规定,潜在的税收风险将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2.2不同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失衡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规模大小不同,业务和经营方式存在差异,所以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与深加工企业之间税负不均,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负存在差异,加工企业与购销企业之间的税负存在差异。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13%,深加工企业则为17%,因此深加工企业面临高征低扣的问题,承担较高的税负。例如面粉加工和方便面加工,两者增值税税率就有所差别,对面粉加工业征收的增值税是按13%计算,对方便面加工业征收的增值税是按17%计算。初级农产品增值税税率13%和深加工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二者税负存在差异,制约了初加工企业向深加工企业的转变,不利于优化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结构。同时,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较深加工企业容易获得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进一步加重初加工和深加工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问题。研究显示,我国水果、肉类、蔬菜加工比重仅为7%、3%-4%和30%,发达国家比重分别为20%、30%-40%和90%,我国农产品深加工与发达国家之间差距仍较大。
第3章农产品加工企业涉税案例介绍
3.1涉税案例的选择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复杂,有涉农企业和农民、从事农产品进口或销售的中间商、更包括从事涉农服务项目的服务者等。农产品加工涉及的组织模式多,选取涵括农户、农作物种植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加工企业和农产品研发企业的综合性集团,以此为例能更好暴露农业生产加工行业的纳税问题,再对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税收政策针对的对象繁多,税种上分,主要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上分有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所得,不同加工程度的产品销售所得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不同。为了充分展现农产品加工企业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选取原材料收购、生产分工统筹、产品销售等不同环节的典型案例,给企业带来更多空间解决税收政策带来的筹划力度小这一问题。
3.2案例背景介绍
3.2.1R集团简介
R集团是一家集黑茶种植、研发、生产、销售、及黑茶文化传播与大宗农产品交易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化产业集团,注册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超50亿元人民币。集团旗下现辖有多家茶场、茶叶初加工厂、精制加工厂。2011年,R集团前身还只是一家集有机茶叶种植、生产、销售以及现代化农业技术研究为一体的现代综合型农业企业。公司以“臻于至善,农业兴邦”为神圣使命,以“发展农业产业,铸造国际品牌”为核心价值观,对内致力于研发创新,对外致力于国际合作,秉承“立足三农、开发三农、服务三农”的发展理念,发扬不畏艰难、勇于开拓的精神,不断追求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目标,在发展有机、生态、健康产业,铸造民族产业国际品牌的道路上不懈努力。
3.2.2R集团现状概述
R集团整合黑茶种植、生产、销售以及研发各环节的优势资源,是当地新型全产业链模式的黑茶龙头企业,也是当地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纳税大户。R集团做到了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处理办法、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信用高,在税务机关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连续获评A级。
第4章农产品加工企业R集团的案例分析
4.1原材料的收购案例
4.1.1案例简述
D茶叶合作社是R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合作社在自有茶场按企业标准化种植茶树、生产黑毛茶,另组织本社社员进行技能化培训,分享黑毛茶加工经验。2015年销售收入不仅来自于集团所属茶场自产黑毛茶,而且收购其他社员生产的黑毛茶。其中8月销售总收入190万元(含税),其中销售自产黑毛茶50万元(其中茶苗、肥料、工资、折旧、电力等生产成本共计35万元),销售本社其他社员生产的黑毛茶140万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八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核定D茶叶合作社黑茶茶叶种植和初加工环节的所得分别占60%和40%。
4.1.2D茶叶合作社纳税分析
据财税[2008]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茶叶初加工环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D茶叶合作社(以下简称D合作社)所有销售黑毛茶均不需缴纳增值税,茶叶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2调整生产分工案例的涉税处理
4.2.1案例简述
R集团下X茶场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生产黑茶茶青+黑毛茶+精制黑茶”。当年10月销售总收入200万元(含税),其中X公司自有茶场自产黑毛茶销售收入60万元,用自产黑毛茶生产精制黑茶销售收入80万元,外购黑毛茶销售收入60万元。当月销售总成本136万元(含税),其中自产黑毛茶销售成本40万元,用自产黑毛茶生产精制黑茶销售成本50万元(初制38万元,精制12万元,精制成本中含进项税1.2万元),外购黑毛茶买价46万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八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核定该茶场茶叶种植和初加工环节的所得分别占60%和40%。
4.2.2调整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分析计算
根据主营业务,判定X茶场有限公司原属于“基地+初制加工厂+精致加工厂”混合经营。公司拥有自已的茶园基地,对茶园自产的茶叶进行初加工生产毛茶,对部分毛茶进一步深化精制生产精制茶,并且外购一部分毛茶用于直接销售。其销售生产的自产茶叶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畴,不缴纳增值税;其销售生产的精制茶不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畴,按17%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因生产精制茶耗用的自产毛茶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且生产精制茶项目所得中初制环节的所得亦不能享受免征所得税;销售外购黑毛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可抵扣其进项税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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