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0-01-16 09:58
摘 要:中国原有的跨境电商政策无法适应交易模式的发展,而2016年针对进口电商出台的“新政”又因为监管细节落实的问题而难以全面实施。跨境电商政策设计的难点在于需要同时考虑促进国内国际市场联动、维护公平竞争以及支持电商领域发展等多重目标,它们分别对应着贸易政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主要理念。在考察、比较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平衡多元目标、形成政策合力的思路和途径。总体上,应将建立更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作为政策完善的方向,一方面推动跨境电商专享的“政策红利”在更大范围推广,另一方面促进传统贸易企业实现技术更新与模式创新。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更多地采取功能性产业政策,减少容易产生复杂效果的直接干预措施。同时,对追求单一政策包含多重效果的做法保持慎重,使多项政策能够相互配合;注重实施层面的制度设计,提高政策导入时的可接受度。
关键词: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公平竞争;内外贸一体化;目标协同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引人瞩目,其增速与规模都居于世界前列。国家不仅出台了 “互联网+”等一系列支持性政策,还为之创造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第十一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致辞中就提到,中国“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如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共享单车,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促进了其快速健康发展”。但这种政策取向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一对矛盾关系:一方面,电商作为一个能够便利国际贸易和居民消费的新兴事物,相对宽松的环境可以帮助其实现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电商经营者也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若给予不同于线下交易的差别化待遇,就有可能带来不公平竞争。前者体现了针对特定领域的产业政策思路,后者则反映了考虑国内市场整体效率的竞争政策理念。
二、中国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为了更清楚地认识中国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所面临的问题,接下来先分析其简化情形,即针对电商境内经营活动的税收政策,然后再分析针对跨境业务的政策措施。
(一)中国境内经营电商的税收环境
从针对电商境内活动的税收政策及其实施效果看,存在着导致线上与线下两种交易方式间不公平竞争的问题。严格来讲,由于尚未针对电商交易方式专门出台税收制度,因而电商企业应同样适用非电商领域的税收规则,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经营者为工商注册企业的,应当在注册地依法纳税,包括 B2B 电商平台、B2C 电商、 O2O电商以及入驻平台式电商企业等①。第二,经营者为个人的,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月收入额2万元以下的可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在2万~80万元的,按照3%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此外,电商领域中的大量“小微企业” 还可以进一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依据2017年6 月出台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 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减按50%计算的同时适用20%的税率,相当于税率为10%。
(二)中国针对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
跨境电商交易领域中的税收公平问题与电商境内业务的情况具有相似性,即新的线上交易模式不断发展,而相应的政策未能及时更新,导致实践领域出现各种困难。目前,中国已经针对跨境电商税收制定了专门的政策措施和监管方案,这可视为在该领域的尝试性突破。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于稳定市场预期、防止形成过大冲击等方面的考虑,新的政策经过了多次延期至今仍未全面实施。
1. 旧规则及其问题跨境电商虽然与传统贸易模式存在区别,但仍属于国际进出口贸易的一种。因此,在没有出台专门的跨境电商政策时,应在海关价格审定、关税税率适用、原产地规则、进口货物保税等方面遵从传统模式中对进口商品的基本规定。这里先考察旧规则的特点、相应的企业市场行为及其结果表现。
2. 新规则及其执行针对前述传统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在零售进口环节上的诸多问题,尤其是旧规则中因为行邮税带来的税负不公现象,有关政府部门在2016年相继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16]18 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 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5号)等,被业界称为跨境电商“新政”。
三、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国际经验
世界其他国家同样面临跨境电商税收的政策设计问题,这里主要选取美国、欧盟的情况,并与中国进行比较,以求为全面认识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潜在问题和改进要求提供参照。
(一)美国的政策经验
美国在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就开始了对电商税收问题的研究。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布《全球电商选择性税收政策》(Selected Tax Policy Implication of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对电商征税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初步探讨,包括采取“属人原则”进行征税、解决电商形式下交易地域难以确定的问题等。在具体政策方面,美国国会 1998 年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规定对电商实行3年的免税期限,特别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对互联网征收流量税、带宽税、电邮税等差别性税收。上述法案的本意是避免对电商发展不利的税收不公,但根据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奎尔公司诉北达科他州案(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的判决,通过互联网对一个地区的消费者销售商品不能被视为在当地拥有实体性联结(Nexus),《互联网免税法案》事实上产生了州政府只能对在该州拥有实体店的零售商征收销售税的效果 ③。因而,纯粹的电商将获得销售税免税待遇,实体零售商反而成为可能遭受不公平税收待遇的一方。上述规则受到了Walmart、BestBuy、Ho⁃ meDepot、Target等美国大型实体零售商的反对,在其游说和推动下,参议院于2013年5月6日投票通过了关于征收电商销售税的《市场公平法案》(Mar⁃ ketplace Fairness Act)。根据该法案,年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电商需要缴纳销售税,而对无形商品的网络交易仍然延续免税制度。不过,这一法案尚未在众议院通过,因而也就无法真正付诸实施。2016年2月,奥巴马签署了不再需要逐次延期的永久性互联网免税法案④,由此表明,美国联邦层面最终采取了对电商国内经营活动免税的政策取向。不过,该永久性法案并没有正式提及互联网零售的销售税问题,并且,随着电商平台开始为入驻商家提供仓储配送等物流服务,如亚马逊推出的FBA(Fulfilment by Amazon),企业的库存有可能被运往各州的仓库,产生具有实体性的业务联结,触发了在当地缴纳销售税的要求。
(二)欧盟的政策经验
在电商税收方面,欧盟更强调公平税负的重要性。1997年,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电子商务动议》(A European Initiative in Electronic Commerce),提出了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观点,并主张采取以修改现行税法而非增设流量税等专门针对互联网税种的方式来实现这一要求,从而更好地保持税收中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四、跨境电商政策的目标协同机制前面的分析
已经说明,跨境电商政策领域的不同目标之间存在冲突,具体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实际问题,且间接影响复杂。接下来将考察这些目标间的关系,并结合中国电商领域已有的制度框架,尝试提出适应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政策协同机制。
(一)跨境电商政策目标
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三者的视角考察跨境电商政策涉及的多种理念,可以归纳出以下内容。一是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包括电子技术手段在跨境贸易中的运用,以及跨境电商经营层次的提升等,该目标具有产业政策的性质。在进出口贸易中运用电子商务手段,可以更好地适应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等现代技术的运用情境,带动供应链上下游提升整体交易效率和经营水平,并改善消费者体验。因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产业政策,跨境电子商务自然也被包括在内。二是为电商线上交易与传统线下交易两种方式之间的公平竞争创造制度环境,该目标反映竞争政策的理念。电商交易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效率优势,但在短期内显然不能完全取代线下实体交易在全面满足消费者需求方面的作用。从政策设计者的角度出发,应当为两种交易方式构建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减少微观主体的行为扭曲,从而有效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
(二)政策目标的协同机制
对跨境电商政策进行两两考察,可以认识其相互间潜在的矛盾冲突或互补效应,进而分析可能的协同方式。
1. 产业政策与公平竞争在跨境电商政策的目标中,促进电商技术运用的产业政策目标与维持市场公平的竞争政策理念之间的潜在冲突最为明显。特别是当两者聚焦到特定的政策内容如跨境电商税收措施时,体现公平竞争的税收中性原则与作为产业促进政策的税收优惠难以同时实施,一般只能进行必要的取舍。从国际经验看,美国和欧盟在这方面就有着不同的政策取向。根据电商动态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两大目标进行轻重权衡,是协调这种冲突的一个重要途径。当互联网商业最初以新生事物的形式进入市场时,其影响较为有限,并且在位的传统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势力,此时可以更加强调产业政策促进电商发展的目标;而当电商企业拥有了较强的竞争力之后,公平竞争的目标就显得更为关键。此外,在采取多项政策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政策间互补来兼顾不同的理念或导向。例如,在税收制度方面体现公平理念,可淡化其促进电商行业发展的功能;同时,可以制定建设跨境电商试验园区、促进多元主体协同创新等其他措施,作为支撑这一领域发展的专门政策。
2. 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从贸易政策的角度看,降低进口关税水平、提高贸易便利度,能够起到短期内促进进口、提升居民境内消费意愿的作用。《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就提出,要 “实行积极的进口政策”“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关税,引导境外消费回流”。现实中,国家连续多次延长跨境电商监管“新政”的过渡期,使电商渠道的进口活动得以继续采用简化方式,其成本始终维持在较低水平,客观上产生了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引导海外消费回流的政策效果。据多家国外媒体报道,由于中国消费者已经能够通过跨境电商方便地购买有质量保证的国外产品,出境游购物消费额以及将购物作为出境旅游主要目的比重等指标正在不断下降。[ 6 ] 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贸易政策与产业促进政策之间的协同性。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现状及问题切入,综合国际经验对其进行了考察,说明了这些措施同时体现贸易政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复合型特征。在制定跨境电商政策时,需要从不同政策视角出发,分析其相互间交叉重叠部分体现的具体关系,实现多元目标之间的平衡与协同,并通过优化导入实施过程来提升政策的可接受度。基于此,提出以下旨在实现跨境电商政策协同的启示性建议。第一,将建立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作为制定和完善跨境电商政策的总体方向。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中国跨境电商已经具备了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甚至在某些特定产品的经营方面形成了比线下传统进出口贸易更强的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构建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选择作用,有助于各种贸易形式的健康发展,并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转变经营重心,提升竞争层次,优化产品结构,实现行业长期发展。第二,重视完善跨境电商政策的实施方式,为实现政策协同提供更好的制度基础。必须看到,目前跨境电商所涉及的部分政策在可操作性、可接受度方面比较欠缺,既影响了政策的导入实施,也带来了政策监管或税收征管的“灰色地带”,给经营者的行为选择带来了负面影响。对此,应将规范化、透明化作为完善政策体系的重要方面,这也是避免政策间出现潜在冲突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姚公安,王晓洁.电子商务运用程度对零售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6(2):89-94.
[2]蔡昌.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J].会计之友,2017 (4):2-13.
[3]财政部.我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EB/OL].(2016-03-24)[2018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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