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互联网融资困境与监管机制探究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0-01-14 08:55

  [提要] 互联网融资平台可解决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融资问题,但由于互联网法规的缺位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特性,使得融资风险较大。为此,本文对成都周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对其融资特征、融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应加大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建立相关主体的风险应急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互联网金融;城乡二元;监管机制;信息披露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创业创新的新型组织形式,是实现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城乡一体”战略的重要内容,但目前农业项目融资难问题制约着其健康发展。基于此,互联网融资方式提出“三农”融资困境的解决之道,其中互联网融资的风险防范问题成为研究重点。目前,国外 Kim(2005)、Richard Walton (2005)主要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规避问题、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和法规政策制定等方面;国内学者巴曙松(2000)、王元月(2003)、殷志勇等分别从流动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的角度做出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研究;张启文、张兴凯(2017)在新型农村金融上研究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发展中的应用。但学界却很少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互联网融资问题的研究。基于此,本文立足成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现状,分析互联网融资存在问题,探索解决路径。

农村互联网融资困境与监管机制探究

  二、成都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现状

  据全省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2015 年四川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10,247 元,同比增加 900 元,增长率为 9.6%。成都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十陵农业合作社、郫县天绿蔬菜专业合作社等不断促进了成都农业的发展。但是调研发现,目前成都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面临以下融资问题:

  (一)融资供需不均衡。成都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大程度上都有融资需求,其中曾借款的合作社为 68 家,占抽样总体的76.41%。这说明了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仅靠内部融资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缺口。合作社融资目的主要在建设生产基地(26.20%)和购买设备(23.58%)、原料(25.76%)三个方面,大部分合作社尚处于发展初级,生产资金需求较大,而在加工销售环节的资金相对少。而由于难以融资或借贷成本过高,小型合作社没有借贷行为。这表明小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融资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无力承担过高的融资成本。其中,对资金的需求规模在 100 万~500 万元之间的合作社占调查总数的七成,而近八成的合作社实际借到的资金规模主要集中在 100 万元以下。这说明资金的需求和供给存在严重的不均衡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所需资金得不到满足。(表 1)

  (二)融资渠道单一。较大比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靠政府拨款融资,对政府扶持的依赖性强。但如果合作社和政府联系不强,难以获得政府资助则会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另外,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由于其利息相对较低,最受合作社青睐。民间借贷的利息相对较高,受访的合作社表示互联网融资平台存在放高利贷的现象,信息不透明,存在资金安全隐患。(表 2)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成因分析

  (一)内因分析。农业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农业项目所约束,体现在时效性、季节性、成本高、风险大上。首先,农业项目的经营在资金的需求上具有极大的时效性,很多时候对资金的需求是迫切的,若不能在特定时效内筹集足够的资金,那么就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运作;其次,农业项目具有极强的季节性,一般只在农忙时期急需大量资金投入;从地缘情况来看,农村往往分布往往具有广、散、交通不便的特点,如果国家要实施金融服务体系、银行设施的全面覆盖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最后,由于农业受自然条件的约束,而且中国传统的 “精耕细作”模式下农业效率较低,进一步加大了农业项目的风险。

  (二)外因分析 1、金融服务体系不足。过去我国金融资源向城市高效率、高利润的产业倾斜,而农村地区资金匮乏、金融配套服务落后,传统融资渠道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衍生一系列的农村非正规的民间金融借贷组织,形成城乡“二元”的金融格局。根据《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自 2009 年至 2017 年以来,农村对资金的需求逐年递增,然而农业贷款余额增长率逐年减少,同比增长率由 2010 年的 31.30%下降至 2017 年的 9.57%;银行对农业的贷款投放力度也在放缓,同比增长率由2010 年的 22%下降至 2017 年的 5.3%。但在 2015 年,国有商业银行却仍在减少农村网点。这意味着,这将极大地加剧农村资金向城市外流的局面,这使得本身脆弱的农村金融市场更加得疲乏。与此同时,由于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与农业信用担保机制尚未建立完善,无从实现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需要。而农村特有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合作性质弱化的现象,这导致本应承载着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重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同样没有发挥应有的社会价值。

  2、新“农合法”不完善。虽然国家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健康发展,2017 年 12 月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合法》),但相关规定仍然过于概括、操作性差。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新《农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成员在选举和表决中的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该规定忽略了一般经济组织形式中“资合性”与 “人合性”的平衡,使得投资份额高的成员利益受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文化水平较低,往往做出不利于经营发展决策的后果。另外,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返还农民的盈余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但分配利润过高可能有损合作社产权的完整性、影响偿债能力,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并削弱了外部资本的投资兴趣。

  四、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联网融资监管机制完善建议

  (一)事前,完善互联网创新农业金融产品责任机制。农村互联网金融创新意味着更大的风险与责任。具体来说,由于农村金融市场长期缺位,导致非法集资、骗逃贷款、欺诈性放贷屡见不鲜。由此,对于农村监管机构来说,首先要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划分责任范围。一方面不能扼杀农业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不能过分减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责任。另外,也要加大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农民项目监管的问责制度,强化监管积极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违反上位法规定,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劣势订立显失公平的借贷合同或收取高于一般农业项目投资回报率的利息;另一方面对于在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时不能勤勉尽责、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且造成损害结果的互联网融资平台应追究责任。另外,互联网融资平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恶意窜通,隐瞒项目的真实情况,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对相关责任主体应处以更严厉处罚。

  (二)事中,建立农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金融信息披露机制的有效建立有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并且能够实现社会根据其公开的信息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管,节省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其实在整体的立法体系中不乏对金融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监管,比如工商登记的一般公司、企业需要每年更新年报信息,上市公司需要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信息披露。但融资信息披露机制在农村中长期缺位,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没有具体规范。所以,就农民专业合作社互联网金融监管而言,涉及的利益主体非常广泛,必须建立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披露的义务主体、信息内容、信息披露原则以及对应标准。在具体操作上,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细则,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监管主体的执行力。当发现怠于披露完整信息且经通知后仍不改正的,应配套相应的法规惩治措施,以此警示相关主体要有严格履行的预期。只有真正发挥信息披露制度防范风险的功能,方可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农业项目融资上降低风险,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结语

  二元经济理论对当代我国的启示是,要正视农村金融体系中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同时存在的现象,针对互联网融资问题制定配套法律法规。而互联网金融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要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则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法制机制,兼顾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加大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相关主体的风险应急机制,促进农业项目可持续性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康涌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 2009(9).

  [2]刘宛晨,段泽宇.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组以满足农户信贷需求[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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