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分析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19-08-22 10:30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中,对国有企业来说,其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明确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以此来保障企业的权利,促使企业能够健康稳定发展。本文将站在经济法的角度,从国有企业的性质出发,将国有企业进行概念分类,再在普通国有企业和特殊国有企业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特殊性进行分析,意在为国有企业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国有企业;经济法;法律主体;问题分析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

  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国有企业有着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也明显越来越完善,但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不明确这一问题,依然是影响着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在激烈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要想国有企业的基础权利能得到保障,使企业能得到有效发展,就必须要明确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才行。

  一、经济法主体内涵

  所谓经济法主体也被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其具有经济利益性、纵横统一性和责任优先性。判断一个主题是否是经济法主体,应当看它是否有实际产于经济法所调整的公平竞争、经济管理等流转协作关系。对经济法主体来说,并没有结构建筑,它可以是机构、机关,也可以是个人或企业。

  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等内容来确立相关机构是否具有经济法地位,有些形式意义上的经济法主体,从成立之日就是具备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无需再进行实质判断。

  二、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

  1.概念

  要对国有企业的经济主体地位进行确认,那么首先要明白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相关内容有哪些。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个人或者国有机关、组织、企业等)。这些法律关系主体必须要满足维护公平竞争、参加经济管理等一定的实质要件才行。

  2.分类

  站在经济法角度来看,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题两大类:

  ①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等依照宪法或行政法相关法律设置的能够直接参加经济管理活动的主体,这些机构主体是具备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街道办事处等。

  ②经济活动主体:指根据我国民商法规定层理的,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个人、企业等组织或个人。在一定情况下,也包括企业内部机构或成员。

  3.特点

  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来说,具有明显的广泛性、条件性、具体性和可变性等特征。

  三、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分析

  就国有企业来说,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或参与控股的企业,国有企业又分普通国有企业和特殊国有企业,本文将从这两种情况入手进行分析。

  1.普通国有企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普通的国有企业和一般的企业一样,都是一句公司法等民法成立起来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唯一不同的是国有企业中,国家占有大部分股份,能直接把控企业的决策和经营,能从中进行经济宏观调控。对普通国有企业来说他们的经济主体有着明显的经济职能属性,所以他们是否能成为经济法主体需从多方面考虑:

  (1)普通国有企业不是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设立的经济法主体:普通国有企业虽在经济调控方面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能,但其主要职能和目的还是在于最大限度的盈利,只不过是与普通私人企业不同,普通国有企业在最求利益的同时还会考虑到宏观经济等因素,但并不影响它以盈利为主的主要性质。就这点来看,普通的国有企业并不具有经济法的主体地位。

  (2)普通国有企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当普通国有企业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经济法调整领域内的行为时,则其行为将受到经济法的调整,从而成为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法的主体地位。

  (3)普通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行政命令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来使其成为经济法主体。如: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赋予普通国有企业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能,那么这时候普通国有企业享有经济法的主体地位。

  2.特殊国有企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所谓特殊国有企业是指依据专门的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设立的企业,特殊国有企业一般是依法从事一些政策性经营、国计民生的重要活动。如:政策性银行、投资公司等。关于特殊国有企业的经济法主体问题,也可以从两方面去分析:

  (1)从事政策性经营或陈丹经济管理职能的企业。这类企业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而设立或授权的国有独资或国家绝对控股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从事我国法律或政策授权的相关活动,具有一定经济管理职能但不从事具体的经营性业务,也不会开展商业性经营。如:三大政策性银行。对该类特殊国有企业来说,通过其形式来看就是具有经济法主体地位的,无论他们是否参与了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都影响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2)从事国计民生等重要活动的企业.这类企业的设立主要目的虽然是为了配合国家的意图或特定政策的。如:军工、航天、国防等活动的企业。一方面这类特殊国有企业经过企业改制后,他们的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分离开了,失去了原单位的经济管理职能,也没有通过特色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特别授权,所以他们不属于经济管理主体。另一方面,这类特殊国有企业从事的活动属于特殊行业范畴,如航天、邮政等,这些行业都具有极强的垄断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们也不属于经济活动主题,因此他们是不具有经济法主体地位的。但是,和普通国有企业一样,当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时,这类企业也有可能成为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如:当国有企业作为纳税主体时,则会成为受调控主体,具有经济法主体地位。

  四、结束语

  总之,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是根据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来进行确定的,对市场来说,经济法是重要的规范手段,明确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能更好的保障企业权益,推动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燚.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 2016(9)

  [2]何丽萍.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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