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考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19-08-20 10:59

  所谓的生态文明,一方面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另一方面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战略治国理念的高度,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深遠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经济发展。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法学类学术刊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刊定位,着力推介具有实践指导价值的学术精品和展现司法实务原貌的调研成果,努力搭建沟通学术与检察的思想平台。

  一、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定位

  生态文明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战略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为生态文明建设勇担“建设者”和“捍卫者”两个角色。

  1.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设者”

  法律监督既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扮演着“法律的守护人”和“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职能地位。要紧紧围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资源能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2.生态文明建设的“捍卫者”

  伴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这一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影响着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同时生态环境破坏的难以恢复性、灾难性,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刻不容缓。而建设生态文明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必须要有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捍卫者,通过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犯犯罪行为及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

  1.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

  检察机关在发挥检察职能时,必须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在发展和生态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努力在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为发展和生态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在服务相应区域发展和生态建议工作中,要充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具体实际情况,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在发展经济、促进生态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确立服务的重点,努力提高报务地方发展和生态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供服务水平和效果,努力为全面建成高质量的小康做出应有的努力。守住发展和生态建设两条底线,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2.牢固树立对环境污染行为零容忍的执法理念

  环境污染没有幸免者,每个人都是环境的“细胞”,对于他人污染环境行为的容忍,就是对自己的残忍;放任环境污染,则是对子孙后代的犯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检察机关在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必须牢固树立对环境污染行为零容忍的底线思维,始终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重拳出击,铁腕执法,铁面问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3.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攻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检察机关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打击污染环境方面,也必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充分考虑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有利于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和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

  1.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工作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也是通过司法渠道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一要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与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案件,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二要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环保领域的职务犯罪。依法严惩发生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贪污受贿及破坏生态资源环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背后的读职失职犯罪。高度重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积极开展预防调查,协助有关部门消除诱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三要深入开展对破坏环保资源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依法运用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查办职务犯罪等手段,督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强对破坏环保资源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对环境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四是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切实推进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公益诉讼工作。

  2.坚持把触角延伸作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应当以执法办案为基础,通过延伸工作触角、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探索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方法和长效机制,促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创新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模式向案前延伸触角,树立协作理念,加强与执法部门之间的互动和协作,加强地区间的联动与合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更加广阔的法律保障平台。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结合办案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监管缺夫、制度漏洞等,积极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完善制度、强化监管。通过关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向党委政府提供完善政策、科学决策的参考意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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