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研究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2-02-08 10:52

  摘要:在贵州脱贫攻坚中起到很好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暴露出整体实力不强、经营能力较弱、不同主体发展质量差异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本文通过科学分析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现状,以及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比较分析,剖析其各个主体发展的现实困境,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组织带动、分类推进、融合发展、多方协同方面的内部机制和发展动力等核心问题。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涉农企业

  引言

  2017年,一号文件进一步着重提出,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不同方面予以支持与肯定。2020年,农业农村部指出,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不断增强其发展实力、经营活力和带动能力,是关系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乡村振兴法》指出,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总书记把“三农”问题作为当前改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强调建立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以及经营体系的重要性,也提出很多政策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有助于推进健全农业、农村的支持保障体系,鼓励更多人加入到农业现代化改革的浪潮中去,真正地实现农民与现代农业发展的对接工作。在“十四五”时期,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重大战略,对实现农业生产增值提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助力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研究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1],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在于其“新”,可以说是一个与小规模、碎片化传统农业市场相对的概念[2]。2012年之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见于相关理论研究之中;2012年之后,在部分地区政策文件中开始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家庭承包相比生产规模较大,生产较为专业,且能够较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目前,农业部将适度的土地规模界定为,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的10~15倍[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了兼业化向专业化、碎片化向规模化、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转型的农业市场经营组织。

  2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现状

  2.1家庭农场

  截至2018年,贵州各地认定或登记的家庭农场8000多个,涉及蔬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水果和生态畜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2016年,贵州省农委发布了《省农委关于促进全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黔农发〔2016〕137号)》,明确了家庭农场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户为主体、适度规模、多方协作等经营原则,指出家庭农场的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应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7]。但对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标准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整体来看,家庭农场相对没有合作社普遍,组织方式和经营规模等缺乏具体指导性政策文件,同时对家庭农场的配套性扶持政策不明确,家庭农场处于起步阶段。

  2.2农民专业合作社

  截至2019年6月,贵州共有合作社68584家,正常运转的37439家,占54.6%,“空壳社”达31145家,占45.4%。合作社成员241.6万户、776.7万人,其中贫困户112.6万户、375.4万人,辐射带动非合作社农户100万户以上。在贫困村的合作社数量为16368家,占合作社总数的23.9%;“村社合一”的合作社有10941家,占16%;建立党支部的合作社有4181家,占6.1%。合作社实有资产总额1364.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261.6亿元),流转土地面积427866.67hm2,建在33.33hm2以上坝区的合作社7040家。

  2.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近年来,贵州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为迅速,至2018年底,贵州省新型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达952家(其中有25家为级重点龙头企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183家(其家级25家,省级927家),与2012年相比,省级增加了700家,平均每年增加100家。有90%以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户建立了利益连接机制。

  3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比较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作为3种主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具有规模化、组织化的特征,有利于改变分散的农户经营方式,但是3种经营主体又有着各自明显的差异性特征。对不同经营主体核心特征的把握,有利于在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农业环境选择培育适合的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一种组织的特征区分,主要包括其组织方式、经营性质、产权结构、利益分配、组织规模等方面,核心特征在于组织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在3种经营主体当中,家庭农场是最为简单的一种经营主体,组织方式为单个家庭通过承租其他农户的耕地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产权结构清晰,所有收益归家庭农场所有,主要成本为土地承租成本和雇佣劳动力成本,但是组织规模有限,规模通常不超过家庭劳动力经营能力范围,不低于劳动力城镇年收入所需生产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相对家庭农场稍复杂的经营模式。合作社由所有加入合作社的成员共同所有、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传统意义下的合作社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社员之间为了共同应对市场的互助组织,主要经营购销等服务生产的内容。但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变化,合作社逐渐转变成一种追求盈利的经营主体,经营模式从提供生产的服务型扩展到流转土地进行生产的生产型合作社,社员以土地入股或者合作社以承租的方式从农户手中租入土地。合作社存在产权不清晰的特征,社员与合作社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合作社收益的二次分配难以落实执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则是公司制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包括自己流转土地、组织建立生产基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和进行农产品深加工的农业企业。

  4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的现实困境

  4.1合作社培育发展的现实困境

  4.1.1自我发展能力有限从合作社相关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省内近50%的合作社为空壳合作社,部分合作社面临生存困难、管理不规范、带动能力弱的问题。从课题组实际调研来看,全省合作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为主,这种农户自发组织的合作社普遍经营困难,自身生存都难以保障,无法带动更多农户。

  4.1.2合作社内部治理不规范

  大部分合作社规范管理意识差,章程照抄照搬,缺乏管理制度,财务较混乱;合作社原本产权不清晰,难以激发社员的积极性,存在出工不出力的情况;产权不清晰导致利益分配不明确,甚至有利则合,无利则散,结构松散。部分合作社股权设置不合理,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少数人控制,失去合作意义。合作社农民收入主要是依靠土地流转费、劳务费和入股分红,尽管绝大多数村(居)成立了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但由于起步晚,带头人素质参差不齐,合作社还难以发挥更大作用。

  4.1.3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贵州省现有近7万家合作社,全省每年来自和省级财政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资金每年不足5000万元,平均到每个合作社不足700元,绝大多数合作社几乎享受不到财政的扶持。由于贵州近几年助力脱贫攻坚,部分合作社依存扶贫资金存续。全面脱贫之后,扶贫资金若削减,将会出现更多合作社难以维持运营。

  4.2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的现实困境

  4.2.1缺乏具体指导政策意见

  目前,贵州省还没有制定引导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虽然2016年省农委发布了《促进全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但是没有对家庭农场的发展定位、组织措施、组建规模、注册登记、政策支持等做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全省家庭农场还停留在填表格、统计数据的层面。

  4.2.2家庭农场融资困难

  家庭农场的经营需要大量的资金,但由于是以单户家庭为组织,家庭农场的发展只能依赖于单户家庭积累和筹集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实力薄弱。家庭农场在流转土地、购买农机等生产资料方面会占用大量的资金,且农业生产有自身的周期性,资金流转相对较慢,制约了生产规模扩大和集约化水平提升。

  5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对策

  5.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调发展对策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关联,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龙头企业在市场信息和市场竞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将龙头企业与市场直接对接,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龙头企业,农户分别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进行组织,同时家庭农场同样可以加入合作社。这样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构成了一个有机系统,发挥每种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具体如图1所示。

  5.2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策

  5.2.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展对策

  5.2.1.1探索适合当地发展的合作社模式

  不同的生产条件下,根据环境探索适宜的专业合作社发展路径。人均耕地较多的地区、农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选择在农资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环节培育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人均耕地较小、农业生产薄弱的地方,可以组建生产型合作社或者培育家庭农场,扩大生产规模。

  同时,结合“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方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开拓市场、品牌营销、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生产组织、农资统购、技术支持等方面的优势;发挥好合作社“一头连农户、一头连龙头”的桥梁纽带作用。5.2.1.2发展优势产业选择适合当地发展的农业经济作物进行培育发展、建立品牌、扩大生产规模,是合作社赖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引进、带动农户进行专业化生产,形成规模化农业产业。

  5.2.2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对策

  5.2.2.1制定家庭农场规模标准

  立足贵州实际,研究出台全省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指南,建立家庭农场建设项目库,完善政策措施,推动财政资金直接投向产业特色鲜明、示范作用明显、市场前景良好的家庭农场,培育一批星级家庭农场。

  5.2.2.2引导家庭农场产业化发展

  积极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茶叶、蔬菜、水果、食用菌等12个重点产业,出台全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让更多家庭农场主加入到产业革命的行列中,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和资金项目实施,使家庭农场成为产业发展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5.2.2.3加大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特别是探索利用“三变”改革资金入股家庭农场的有效实现形式,既丰富农村“三变”改革内涵,又切实解决家庭农场发展资金短缺问题,达到发展壮大一个家庭农场,带动四方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增收渠道拓宽的双赢效果。

  5.2.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发展对策

  加强对中小型农业企业的扶持,引导农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立合作,既减低企业生产成本,又稳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销售渠道。通过农博会、电商平台等方式引导本地农产品企业积极拓展销售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更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为农业企业提供信贷优惠,降低贷款条件、提供政府担保、增加政府贴息等;为农业企业提供税费减免优惠。

  参考文献

  [1]郭庆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成长的制度供给[J].农村经济,2013(04):4-11.

  [2]陆继霞,李琳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一项文献述评[J].世界农业,2018,4(03):10-14,207.

  [3]隋博文,谭翔.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研究文献综述[J].钦州学院学报,2015,30(04):90-93.

  [4]陈晓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J].农业经济问题,2014,35(01):4-7.

  [5]陈晓华.突出扶持重点,切实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能力[J].农业经济问题,2020(11):4-7.

  [6]钟真,李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异化:程度、效应及根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21,42(05):98-111.

  [7]杜志雄.把家庭农场培育成高质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J].农村经营管理,2019,4(11):16-17.

  颜强1,2王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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