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事故侵权责任及承保模式研究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11-16 10:14

  [摘要]无人驾驶汽车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如交通事故中侵权主体难以确认,归责原则适用混乱等。本文否定了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人格,并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的适用情况,建议采用强制双保险模式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侵权主体;归责原则;保险

  一、引言

  依托于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汽车能够实现无人驾驶。无人驾驶的原理是车内的计算系统通过对车身上的各个传感器反馈的数据进行处理,结合智能导航系统,做出线路规划并实施驾驶行为。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分级制度,国际上认可程度最高的是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简称SAE)提出的SAEJ3016(TM)自动驾驶汽车分级标准,该标准将无人驾驶汽车分为5个等级,根据自动驾驶的成熟程度由低到高为L0-L4。当前技术水平可以达到L4级,但是并没有实现大规模民用,而是处于实验阶段。可以预见,在未来高等级无人驾驶汽车将大规模使用。无人驾驶汽车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棘手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本文对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在否定无人驾驶汽车独立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类型。为维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本文对强制双保险模式在无人驾驶汽车应用中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为无人驾驶汽车保险制度的开发和完善提供依据。

无人驾驶汽车事故侵权责任及承保模式研究

  二、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

  (一)法律人格之否定

  法律人格,是指法律认可的一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有两种表现形式,即自然人主体和法律拟制主体[1]。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就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的研究,目前学术界有三种主流观点:主体说、折中说和客体说。1.主体说认为无人驾驶汽车具有独立行为和决策能力,通过软硬件设备的结合执行相应的驾驶行为,可认定为实质上的驾驶人。对于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在赋予无人驾驶汽车法律人格的基础上,为其设定基金账户,让其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独自担责[2]。

  2.折中说

  认为应根据无人驾驶汽车的自动化等级适时调整其法定代表人[3]。将无人驾驶汽车拟制为电子人格可以让多方责任主体合理地分摊责任,从根本上解决责任分配问题。

  (二)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当驾驶员按下“自动驾驶”按钮时,可以视为驾驶人委托一个具有一定智性的物体替代其驾驶行为。在汽车行驶过程中,因系统做出的“意思表示”侵害第三方权益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侵权行为是由驾驶人存在过错导致的,则由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若侵权行为是由产品质量或他人对汽车的损害行为所造成的,应由汽车生产厂商或损害汽车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的适用情形进行简要分析。

  三、保险制度的调整

  一些学者认为,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应由汽车生产厂商进行投保,本文认为这并不可取。由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商承担全部的交强险保费不仅增加了生产厂商的负担,还有可能会阻碍该行业的发展。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汽车所有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车辆交强险的承保义务。

  为了更好地保护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应扩大交强险的保险范围以及投保主体的范围。可以引入强制双保险这一新的投保方式,即由汽车生产厂商和汽车所有人共同投保,生产厂商为汽车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所有人为汽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无论是因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过错还是产品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首先要保障受害人的损失能得到及时补偿,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由责任主体进行赔偿。

  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对于传统模式下的汽车商业保险提出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的应用会使交通事故发生率大大降低,人们对购买商业险的热情势必会降低。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适时地开发新险种以应对这一挑战。适当地降低保费可以促进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及无人驾驶汽车的普及。

  四、结语

  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道路行驶的安全性,但是其潜在的危险不容忽视。本文分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的适用情况,对驾驶人或所有人而言,采用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真正做到有过错才担责。强制双保险制度的引用可以更好地保护汽车生产者、所有者和交通事故受害人三者的利益,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对无人驾驶背景下车险业务的发展指出了一个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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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窦海阳《.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的判断[J].法学家,2015(2):92-103,178.

  岳臣,李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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