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制度检视与路径优化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11-16 10:13

  摘要:《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和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关系,明确了食品安全面临的监管问题,从多方面、深层次强化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但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食品安全制度和监管层面的改革在广度和深度上仍有欠缺,体制机制依旧存在障碍并且亟待破除。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不仅应通过立法技术填补法律漏洞、协调监管冲突,还应运用食品安全规制技术进行风险评估模式的革新,推动构建食品安全规制主体的多元化协同治理体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食品监管;权力分配;社会协同

  一、问题的提出

  食品在人类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食品安全也作为世界性问题而得到普遍关注。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虽然自制定以来不断得以完善,但随着食品行业涉及范围的拓宽和产业链条的延长,食品生产流通范围逐渐从线下实体延伸至线上平台,食品安全问题也从国内问题演变为国际问题,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不能解决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譬如食品生产技术发展为食品安全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外卖点餐、自热火锅等食品领域的“新样态”为食品监管带来了新的卫生与安全隐患,食品购买和食用模式的便利创新与食品工业健康导向的融合成为热点问题,这既是对管理体制的挑战,也是对标准系统的突破。如何建立创新与担责并重、便利与安全同行的监管模式,是我们在社会发展治理中必须解决的难题[1]。要确保在一国范围内拥有良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离不开卓有成效的制度建设。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能否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救济和保障体系,是考验一国食品安全规制能力的重要指标。我国《食品安全法》得益于立法层面和监管层面的改进与完善,在近些年已经有了较大提升,但要应对复杂多变的食品市场环境还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如何准确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和监管困境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亟待本文的进一步阐述和回答。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制度检视与路径优化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制度检视

  要准确分析我国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先以风险评估为逻辑起点,从安全标准、监管体系和社会协同方面进行论述,层层递进,才是一种较为科学的分析模式。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单一

  食品安全风险依据属性可划分为现实主义属性和建构主义属性,前者将风险定义为专家学者所定性定量的客观物理性风险;后者将风险定义为一系列连锁反应为表象的社会、心理和文化的建构。基于属性分类所衍生的风险评估模式可分为现实主义模式与建构主义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各有利弊,现实主义模式从组织形式、评估依据到评估方法都依赖专家的排他性参与,虽然呈现出的结果科学理性、针对性强,但不容易被消费者接受,缺乏开放性;而建构主义模式将消费者的需求纳入评估范围,最大程度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虽然得出的食品风险的后果更加现实明确,但扩大了有害后果的范围、增加了结果的不确定性,不仅提高了风险评估成本,还会导致法律适用难以统一。我国基于对风险现实主义属性的固执认知,风险评估模式已无法适应实践中复杂多变的食品风险。

  (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

  近年来,我国通过出台《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标准体系进行了全面建设,但食品种类的多样化导致标准体系具有复杂性①。标准体系的改革负担重,在没有系统计划和安排的情况下,间歇式的修订难以保证标准体系的可持续性[2]。现阶段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三个层面的问题。

  (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缺乏协调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可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监管体系。

  其一,横向监管体系缺乏协调。2018年3月进行的党和机构改革将各类市场监管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直属机构,完成了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模式转变。虽然进行了内部职能机构的重新配置,但这类机构职能合并实质上仅在层面产生很大的积极意义,在实践中地方政府监管体系仍然处于分散状态,部门间职能交叉现象依旧严重,缺乏协作机制,集中监管模式的优势未能有效发挥[4]。这就导致横向监管体系在集中监管下呈现出分散监管的缺陷,部门间的协同与职权划分的矛盾问题依旧亟待解决。同时,在短时间内进行的大幅改革导致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及时跟进,工作范围增大、监管技术落后、执法人员不足、专业素质不高等问题也逐渐显露。

  其二,纵向监管体系缺乏协调。关于食品安全的央地纵向监管体系,我国采用央地分权式监管,即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当地监管事务并对本地区食品安全问题承担首要责任③。这种依据国情构建的分权式监管有助于地方政府的信息掌控和监管操作,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各地标准不一导致对外地商品监管困难,易于滋生企业寻租、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等。反观集权、地方无权的集权式监管模式,虽然有利于协调统一全国食品安全规范,避免各地区规范冲突从而促进商品流通,但在工业化、全球化发展的今天,随着食品结构内容日趋复杂、流通范围日趋扩大,单一的集权式监管模式也会给政府造成过大的监管压力,资源限制会导致政府无法及时了解各地方的详细信息。相较而言,以集权协调统筹、分权缓解压力有机融合的央地权力协同机制才是构建完善监管体系的最佳选择。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路径优化的策略

  从多角度分析对比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我们发现现行制度与理论构想间仍存在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的产生并非单纯的制度缺陷,而是主体、制度和技术等多领域的问题共同导致的。

  (一)食品安全规制内容的立法完善策略

  第一,以建构主义模式与现实主义模式为共同指导,构建新型食品安全评估模式。首先,对风险本身的评估机制应纳入评估程序。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我国食品安全评估从四个方面对“是否对人身体健康有害”进行评估,却没有对“风险本身是否需要在事先给予评估,这种风险是否已经达到了需要进行识别危害的程度”进行回答,而这些问题恰恰是专家学者与社会公众在价值判断上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加入对风险本身进行的评估机制,有助于优化风险评估程序,为后续评估做好铺垫。其次,扩大评估范围。将《食品安全法》所限定的“客观物质性危害”的范围进行延伸,最大限度地反映社会公众的偏好和价值判断;同时也应保证制定标准和规则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再次,在组织建构方面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转变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评估协调机构,保证多元主体全程参与,提供一个食品安全价值与专业知识沟通交流的平台。同时,我们也应对信息加强辨别,防止决策被舆论引导。

  第二,更新标准,对接国际。首先,应提升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的立法层级和立法参与度,建立以标准为最低标准,以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标准的体系。其次,扩大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标准制定权限,加入政府推荐性标准和企业补充标准,并对食品标准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再次,引入团体标准。由各类食品行业协会、技术研究学会、地域性商会等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团体标准④,同时也可以引入良好的企业标准作为团体内部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推广,标准制定后应及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最后,积极推动与WHO、ISO、CAC的合作,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技术标准方面努力与国际接轨,维护国内食品安全,减少国际贸易壁垒。

  (二)食品安全规制主体的制度演进策略

  其一,于监管主体而言。首先,在纵向监管中,由层面建立全国统一的最低食品安全标准和执行标准,地方政府可以在与标准不冲突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同时可以在地方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监督最低标准的落实。其次,在横向监管中,创新监管部门绩效考核机制。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的基础上,将跨部门合作、资源共享纳入绩效考核标准,促进监管部门内部的协调合作。再次,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度。保障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消费者能够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9]。

  其二,于消费者而言。消费者需要转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消极被动地位。《食品安全法》对于个人和企业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构建了激励机制。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此项规定普遍化,将食品安全责任部分转化为消费者责任,通过立法规定将消费者责任在食品安全管理中落到实处,确立消费者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人翁地位,将食品监督融入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这样可以大大提升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食品安全事件明显减少四大问题不容忽视:2019年食品安全与健康热点科学解读媒体沟通会侧记[EB/OL](.2020-02-10)[2020-07-02].

  [2]杨小琪,张志强.食品安全标准与监管的思索[J].标准科学,2018(6):33-39.

  [3]魏定梅.制定网络餐饮食品标准让人们吃得放心[J].标准化,2019(7):19.

  [4]杨建国,盖琳琳.食品安全监管的“碎片化”及其防治策略:基于整体性治理视角[J].地方治理研究,2018(4):15-25.

  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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