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研究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11-10 09:51

  摘要: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初步构建了以《食品安全法》等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为引领、进出口食品安全行政法规为支撑、进出口食品安全部门规章为基础、进出口食品安全部门公告为补充的具有特色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本文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公告等法律体系组成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介绍了新时代这些法律体系取得的最新进展,以期为学者们进一步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新时代,进出口贸易,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需要法律先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保障,法律法规的修改明显加速,初步构建了具有特色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当前,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呈现以《食品安全法》等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为引领、进出口食品安全行政法规为支撑、进出口食品安全部门规章为基础、进出口食品安全部门公告为补充的特征,结构体系较为合理,为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介绍的均为全国性法律法规,除此之外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还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市等地方人大通过的行政法规等,由于篇幅限制,在此不再讨论。

新时代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研究

  一、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

  进入新时代,我国对进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进行了密集修改。据不完全统计,除《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外,党的“十八大”后与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的12部法律均进行了修订或修正,其中《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修订或修正了两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海关法》更是分别修正了三次和四次,显示了以习总书记总书记为核心的党对法律法规时效性的关注。总体来看,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可以具体分为食品安全专业性法律、出入境专业性法律、其他相关法律等三类。

  (一)食品安全专业性法律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当中,关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特定法律并不多,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核心。其中,《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进入新时代后经过了两次调整,分别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的规定十分详细,专门在第六章“食品进出口”设定了关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十一个条款,成为新时代指导我国进出口食品监管的最重要的法律。

  (二)出入境专业性法律

  我国与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的出入境专业性法律主要有四部,分别为《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其中《海关法》是我国海关领域的重要法律,主要用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食品对外贸易和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他三部法律在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的侧重点各不相同(见表1)。《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主要针对进出口食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安全、卫生提出了要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强调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重点关注出入境的进出口食品、运输进出口食品的交通工具和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行政法规

  目前,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行政法规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为施行相关法律而制定的相关条例和细则,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其中,《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20日由令第557号公布,后又根据2016年2月6日《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修订,2019年3月26日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又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成果,在第六章“食品进出口”中设定了关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十个条款,重点明晰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的内容等,解决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二是制定或批准施行的专业性条例,主要包括《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三是、发布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相关文件,如《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规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行了两次大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2013年的机构改革延续了十八大以前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2018年的机构改革将海关总署作为进出口食品安全新的监管机构。因此,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基本是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发布,进而由海关总署修改。当前有四部部门规章尚未在党的“十八大”后进行修改,党的“十八大”后发布或修改一次的部门规章高达十部,发布或修改两次、三次的部门规章分别有五部和三部,《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四部部门规章则发布或修改了四次。

  四、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公告

  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公告是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数量最多、内容最为广泛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成果。对我国现行的219部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公告的分析显示,关于防止特定疫病传入的公告在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公告中的占比最高,达到36.99%。关于进口特定特定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关于禁止进口特定特定产品的公告的占比也相对较高,所占比例分别为15.98%和13.24%(见图2)。以上三类公告合计占比为66.21%,是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公告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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