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内蒙古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考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07-03 14:14

  摘要:推动内蒙古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首先要建立从事第二三产业龙头企业和从事第一产业加盟农牧户的共荣共赢关系。共同利益是多元主体联合的基石。龙头企业通过保护价格和利润返还来给加盟农牧户以补偿,使加盟农牧户能分享到部分加工增值和销售利润。加盟农牧户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初级产品或原料的生产和供给。农牧户参股龙头企业是可以借鉴的模式。其次要建立从事第二三产业合作社、农协和从事第一产业社员的共荣共赢关系。改变假借合作社之名,行营自家私利之实的现象。

  关键词:产业融合共荣共赢龙头企业合作社

  《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拓展农民增收空间”。推动内蒙古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共荣共赢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推动内蒙古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考

  一、建立从事第二三产业龙头企业和从事第一产业加盟农牧户的共荣共赢关系

  共同利益是多元主体联合的基石,公司企业和农牧户的利益是对立的,而在一定条件下又是统一的。目前的问题是相对孱弱的农牧户在全球化大市场面前相对弱势。他们没有议价筹码,没有谈判资格。这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另外,有些加盟农牧户不讲信用,一旦市场价格高于龙头企业给出的保护价,则立马抛弃企业,将产品卖于市场。

  解决的对策是:龙头企业要向加盟农牧户提供所需服务,并与之分享联合经营的利益。加盟农牧户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初级产品或原料的生产和供给。龙头企业与加盟农牧户联合经营,龙头企业通过保护价格和利润返还来给加盟农牧户以补偿,使加盟农牧户能分享到部分加工增值和销售利润。内蒙古许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养羊户签订长期羔羊收购合同,保证了合作社和农牧民的基本利益。同时,采取连带责任、代偿利息和无偿保险等方式,由牧业公司与银行进行担保,有效解决了合作社、农牧民的资金瓶颈,降低了养殖风险,有力地推动了公司与农牧民互利共赢。以此为契机,这些牧业公司全面提升肉羊养殖产业化发展水平,达到企业发展、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根本目标,同时,也从根本上保证了这些牧业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品牌之路。

  二、建立主要从事第二三产业合作社、农协和从事第一产业社员的共荣共赢关系

  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的根本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他们只能通过返还一小部分利润的方式对农牧户做一些让步。但农牧民组成的合作社本身就是农牧民兴办的。农牧民理应获得农畜产品加工、销售增殖的全部或大部分利润,从而增加农牧民收入。在整个产业化链条中,不是农牧户直接面对市场,而是由农牧户组成的合作社、农协直接面对市场,形成了一种“公司+农协(合作社)+农牧户”的产业化模式。这种产业化模式,既保证了农协、合作社的原料来源,又保证了农牧户的稳定收益。著名学者黄宗智教授认为,在农业转型的大趋势下,一方面应当维护农户家庭的经营核心地位,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农户联合而形成的合作组织,来负责单个小农无力承担的销售和农产品加工,进而实现农业生产“纵向一体化”,把农产品产业链中的大部分利润归于农牧户。

  目前的问题是,由于重视家族之传统,顾及大家利益的合作社太少,存在着假借合作社之名、行营自家私利之实的现象。梁启超先生在《新大陆游记》曾经痛心疾首的指出“吾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传统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性特点,就是自商周以来,血缘亲族关系一直是社会人际关系的深层结构。内蒙古许多合作社的成员之间还未能建立起信任和互帮互助关系。合作社的合作价值和参与价值还未充分体现。成员对于合作社的认同感不高,凝聚力不强。

  确保农协、合作社非家族社员之利益,要在充分考虑我国文化特点的前提下,借鉴一定的发达合作社的宗旨,如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合作社是自愿加入的组织,它向能利用其服务并承担社员责任的所有人开放;民主控制: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的组织,社员积极参与制订政策和做出决策,选出的代表对全体社员负责,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投票权;自治和独立:合作社是由其成员控制的自治和自助的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指出,合作社价值观念的基点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成员相信诚实、公开性、社会责任感及关心他人这些信条所具有的伦理价值。

  农协、合作社非与社员交易额不仅是社员入社的必要条件,亦是合作社赖以存续的衡量指标。以交易额而不是以亲戚远近分配,也是确保社员利益的一个做法。社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越多,对合作社的贡献就越大,理应享有较多的剩余索取权。在合作社,资产与债务的差别表现在净资本上。为了遏制家族谋私太重,要减少合作社不可分割的资产比例。合作社净资产一部分是不可分配的公共资本,另一部分是成员的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相当于成员对合作社的一种信贷,表示个人对合作社的贡献。如果一个合作社社员的身份终止,他不能得到公共资本的任何部分,但可以领回个人帐户的资金。合作理论界有人认为,在合作社的集体积累中,不可分割的资产比例越大,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就越多,合作社和社员之间的距离就越远,最终的结果是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以色列的合作学者认为,最好的合作社是剩余为零的合作社。

  参考文献:

  [1]对21世纪人类困境的回应——伊斯兰、儒家和基督教文明的对话[N].中华读书报,2009-11-18

  [2]梁漱溟.文化的命运[M].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盖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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