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06-04 10:34

  [摘要]医疗技术由行政审批制转为备案制后,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作为医疗技术管理的重中之重,限制类医疗技术在实际管理中,存在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医务人员意识淡漠、技术审核和把关不严、过程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医疗机构完善医疗技术管理制度、严格准入和授权、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智能监管、严格落实医患沟通和知情同意、及时办理医疗技术备案等,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关键词]限制类医疗技术;存在问题;对策和建议

  卫健委2018年发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作为医疗技术准入及授权管理的重中之重,限制类医疗技术是医疗机构技术监管的重要内容。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开展限制类技术引发的医疗纠纷也逐年增多,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患者满意度的提高等均造成了较大影响,文章结合本机构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内涵及管理要求

  1.1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定义及分类

  按照《办法》规定,医疗技术分禁止类医疗技术、限制类医疗技术和非限制类医疗技术。限制类医疗技术是指禁止类医疗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技术:(1)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医疗技术;(2)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医疗技术;(3)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医疗技术;(4)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医疗技术。

  1.2限制类医疗技术的管理要求

  按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2015年7月,原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取消了第三类医疗技术的准入审批。按照卫生计生委统一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相继出台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相关文件。由此,自2009年以来一直执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行政审批制”管理转变为“备案制”管理。转为备案管理后,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拟开展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技术,经自我评估符合条件,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监管[1]。

  2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医疗技术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完善的制度是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的基础。原卫生计生委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工作后,要求医疗机构均要求建立本机构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2018年度《办法》出台后,尽管医院及时修订了本院医疗技术管理相关制度,但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对新技术准入与立项管理、医疗技术损害的预案和处置制度等。同时,卫健委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陆续制定或修订了限制类医疗技术的管理规范,这些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开展该技术的必备条件和基本要求,作为医疗机构开展评估的重要依据,如2019年底卫健委印发的《13个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版)》和《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版)》,与此前发布的内镜和介入技术诊疗规范相比,对技术开展的人员的最低职称要求、既往开展该技术的例数要求等准入条件有明显提高,都需要医疗机构及时对本机构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否则易造成医务人员超授权范围执业。

  2.2部分医务人员对医疗技术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意识淡漠

  虽然我院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技术管理培训,但因客观原因导致,培训难以覆盖全体医务人员,个别医务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和本院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和流程不熟悉、不了解,对超授权范围开展医疗技术引发的后果意识淡漠。科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对科室医疗技术的准入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对科室医疗技术开展情况缺乏监督检查,难以发挥医疗技术自我监管的作用。

  3对策和建议

  3.1制定完善医疗技术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及时组织培训

  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完善本机构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至少应制定医疗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动态评估与授权、医疗技术档案管理等覆盖医疗技术管理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及时组织全员培训,可采用线上与线下、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培训覆盖面和培训效果,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技术管理规定的认知,增强依法执业的意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对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限制类医疗技术的管理规范,积极组织培训和学习,对照新的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调整本机构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制度。

  3.2严格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准入及动态授权

  要加强对医疗技术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要求委员会成员在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准入审核时,标准要同质化。对卫生行政部门已发布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应当严格按照该项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人员资质和条件、场地与设施、仪器设备、质量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进行审核;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未制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医疗技术,委员会应自行参照卫生行政部门相应的管理要求,制定本机构管理规范和相应要求,重点审查该项技术的不良反应、并发症、远期治疗效果等情况,以及开展该技术过程中发生紧急、意外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况,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4]。

  [参考文献]

  [1]张泽苗,吴其,陈默,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立法进程及其特征分析[J].医学与社会,2019,32(12):122-125,135.

  [2]吴柳娟,周建国,柳龚堡.戴明环循环法在医学伦理跟踪审查工作中的应用[J].医学与社会,2018,31(6):43-45.

  [3]杨阳,刘宇峰.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伦理审查与监管——由取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引发的思考[J].医学与哲学,2016,37(5B):94-96.

  [4]崔洋海,王力红,李小莹,等.浅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J].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6,36(10):1258-60.

  王福影

上一篇:皮肤再生医疗技术对肛瘘术后创面愈合研究 下一篇:医疗美容服务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