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05-12 10:11
摘要:利用对武汉市和郎溪县504户家庭农场的调查数据,从家庭农场获得的农业经营性收入角度,测算了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土地适度经营规模。研究发现: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大多处于6.67—33.3公顷之间,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27.1公顷,只达到了拟合最优规模的十分之一。提高农场主的个人素质、降低土地细碎化程度、加入农业合作社以及增加家庭非农业收入,是提高家庭农场农业经营收入的有效途径。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因地制宜确定家庭农场规模,率先将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育成新型职业农民等,可以促进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收入。
关键词: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农业经营性收入
0引言
“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使得我国农业长期实行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在农民生计多样化、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化与农场社会服务逐渐普及的背景下,农业经营土地细碎化、经营规模小、生产效率低下等弊端日益显露[1]。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解决我国农业分散经营弊端的重要途径。我国连续多年的一号文件多次提出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019年的一号文件提出“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增长,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保证。家庭农场保留了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业经营制度,是传统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契合,已经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生力军。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是现阶段最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的经营主体,是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农民增收的强大动力。
1文献综述
学术界基本达成共识:适度规模是家庭农场最重要的特征。从经营规模来看,家庭农场是介于传统小农户和雇工农场经营规模之间的一种“适度规模”。如果规模过大,超过了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就会出现规模不经济而难以提高效益。如果规模过小,会“放空”生产能力[2-4]。现代化规模农业是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结合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土地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符合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要求[5]。
2数据来源与描述性判断
2.1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用数据来源于2017年7—8月课题组对湖北省武汉市和安徽省郎溪县家庭农场开展的实地调研。武汉家庭农场模式和郎溪家庭农场模式是我国五大家庭农场模式的典型代表。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和入户访谈的形式,旨在了解2016年家庭农场的基本情况、当地土地流转与利用情况、农场劳动雇工情况、农场生产、储存与销售情况、农场经营性收支情况、农场参与合作社情况、农场融资与购买保险情况等。调查共发放问卷629份,由于大样本问卷填写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值和异常值,在分析数据时,剔除家庭农场主个人信息(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缺失样本、非家庭农场(自愿参与调查的小农户和专业大户)样本及经营面积为0(2017年放弃经营)样本之后,得到有效问卷504份,其中武汉237户,郎溪267户。
2.2样本特征
农场主个人特征方面,性别上,调研家庭农场中以男性农场主居多;文化程度上,大多数农场主接受过义务阶段及以上教育,其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占比接近50%,说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能够提高农民队伍的学历水平;在健康状况上,农场主认为自己身体健康的比例高达93.5%。从年龄、性别、学历等特征看,家庭农场主有效缓解了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女性化和低学历化的问题,成为现代农业产业中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主力军。从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来看,58.3%的家庭农场未加入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有待提高。从家庭农场的经营类型来看,种植类家庭农场占比45%。在种植类家庭农场中,专门从事粮油种植的家庭农场有86户,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占比38.1%。从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来看,样本中的新型职业农民从事的农业项目不同,拥有的土地规模差距比较大。但整体来说,家庭农场的经营面积普遍较大,土地经营面积在6.7公顷以上的大中型家庭农场共426户,占比84.52%,这与前文提到的家庭农场的经营类型相契合,从事种植业家庭农场对土地规模的需求相对较大。
3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模型估计的目的在于:①测算家庭农场的适度经营规模,探索现阶段家庭农场的最优经营规模;②分析影响家庭农场经营性收入的因素。
3.1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舒尔茨将“理性人”假设引入农户行为分析中,认为小农也是理性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农户的一切行为都是基于理性的选择,最终将生产要素的使用推向最高效率的均衡。农户作为“理性经济人”,其生产经营追求的目标是以货币衡量的家庭收入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劳动、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最大效率的利用。生产者以收入最大化作为行为目标,那么从收入而非单产视角设计适度规模经营的控制标准,更符合市场规律[13]。根据调研情况,家庭农场经营的产品差异较大,产品价值相差甚远,不少农场从事粮食油料作物种植、经济作物种植、蔬菜瓜果种植、家禽养殖、家畜养殖及水产养殖等一种或多种经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为更准确反映家庭成员通过农业劳动获得的收入,以家庭农场的农业经营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为验证分析结果的稳健性,另使用劳均经营性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对照。调查对象为武汉和郎溪两地家庭农场,武汉模式是都市郊区农业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服务城市发展的典型。郎溪则是欠发达地区在劳动力不断转移背景下农业规模化转型的代表。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确定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各地的自然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差别很大,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经营规模。因此笔者在进行分析时,对地区变量进行了控制。参照前人成果,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3.2家庭农场的适度经营规模
在实践中,家庭农场的适度经营规模会因为农场经营类型的不同呈现不同的结果。从各地下发的文件来看,各地对不同经营类型的家庭农场的规模要求不尽相同。如,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要求: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1.3公顷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达到1.3公顷以上,露地蔬菜达到13.3公顷以上,葡萄、花卉苗木、茶叶等经济作物达到6.7公顷亩以上,规模养殖面积达到6.7公顷以上。种植业对土地的需求较大,粮食种植更是如此,笔者特别选择种植类家庭农场和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进行分析。模型回归结果显示,F统计量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模型的拟合效果较好。
参考文献:
[1]许庆,尹荣梁.农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研究综述[J].土地科学,2010,24(4):75-81.
[2]袁赛男.家庭农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路径选择:基于家庭农场与传统小农户、雇工农场的比较[J].南方农村,2013,29(4):4-9,15.
[3]顾海英.关于上海松江区发展家庭农场的思考[J].科学发展,2013(12):56-62.
[4]万宝瑞,李存佶.家庭农场土地适度经营规模探讨[J].农村经济,1986(12):29-33
沈琼,李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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