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区文献看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03-30 09:31

  [摘要]苏区时期关于革命和建设的文献卷帙浩繁,忠实记录了中国共产党人为实现广大民众当家作主、提升广大民众生活水平、保持中国共产党自身先进性纯洁性等方面所做出的不懈探索,彰显出中国共产党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

  [关键词]苏区文献;中国共产党人;初心使命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共产党人的‘心学’研究”(项目编号:17XDJ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国共产党因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而立。从成立伊始,就把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政权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苏区斗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经过浴血奋斗,创造性地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方面建设的决定、法令、通告等。这些卷帙浩繁的文献资料,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目标、呈现出中国共产党人改善人民生活所做出的艰辛努力,记录了中国共产党人保持自身先进性纯洁性的艰辛探索,是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的真实写照,是我们今天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最生动鲜活的教材,是我们党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

从苏区文献看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

  一、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目标的不懈奋斗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独立领导武装暴动、开展土地革命、创建苏维埃政权。期间,中国共产党准确把握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政治追求,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自己的最高奋斗目标,并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奋斗。

  (一)进一步明确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

  在中共江西省委制定的《江西全省秋暴煽动大纲》中,鲜明地提出举行秋暴,“第一个意义,就是农民要用自己的力量来夺取政权,建立以农民为中心的乡村政权”,以改变“完全是由一般土豪乡绅和大地主,勾结贪官污吏以愚弄剥削压迫劳苦的农民”的“过去乡村政权的形式”。“秋暴的第二个意义,就是要没收大地主、地〔土〕豪、乡绅、贪官污吏,和一切反革命派的土地,实行土地革命”,以改变“因为农民自己没有土地,便不能不蜷伏在地主豪绅的威力压迫剥削之下,仰承他们的鼻息,以求一饱”的现状。“秋暴的第三个意义,是肃清土豪乡绅和一切反动势力”这个“农民群众直接的敌人”和“乡村封建势力的代表者”。“秋暴的第四个和第五个意义是反抗摧残农民屠杀农民的武汉伪国民党中央伪国民政府和伪江西省政府的统治。”完全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完全没收“一切大地主和土豪劣绅的土地,……用适当的方法,分配给一般贫苦的农民”,以“解除自身的痛苦,建立以农民为中心的民主政权”。[1]P772-774

  在1927年9月制定的《中共江西省委关于秋收暴动的计划》中进一步明确指出:“秋暴的意义不是毫无目的的骚动,而是要由此更实际的进行土地革命,并深入而且扩大农村的阶级斗争,建立乡村农民政权,推翻豪绅地主的统治,肃清乡村的反动势力,并借此揭破反动的国民党中央及国民政府、省政府压迫民众的罪恶,进而推翻他们的统治。”[2]P527

  经过几年的奋斗,中国共产党创建了井冈山、赣南闽西、赣东北、湘赣等10多块苏区和地方性的人民政权,谋划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苏维埃政权,切实加强对各个苏区的领导,就成为了当时共产党人的现实任务。1930年5月,中国共产党通过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政治决议案》,明确提出中华苏维埃政纲,包括取消帝国主义的一切特权,取消军阀制度,颁布劳动保护法,没收地主资产阶级的土地,一切少数民族有完全分立与自由联合之权等等;强调苏维埃政府为着工农劳苦群众的彻底解放,为着全社会全人类的福利,不只是要实行上面的政纲,而且要进一步的为社会主义而奋斗。[3]P10-11

  1930年9月,中国工农兵会议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强调要推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的统治,建立全国工农群众自己的政权,要实现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和政权,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彻底地承认并且实行民族自决,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等等。[3]P22-27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4]P327-328

  (二)赋予广大民众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中国人民追求的核心权利。很多苏区文献都真实记录了中国共产党人探索建立苏维埃政权、赋予广大人民群众政治权利所作出的努力。《江西工农革命的记录——江西第一个苏维埃——万安暴动的胜利》(1928年1月到3月)一文记载:“万安暴动的胜利,是全省苏维埃革命的信号。万安胜利的消息传出以后,全省各地群众暴动的情绪提高万丈,尤其是西南各县工农群众所受的影响更大。遂川的群众继万安之后,奋起从事苏维埃政府的建设。”[5]P38万安县苏维埃政府是江西创立的第一个人民的政权组织,在其创立的3天内,曾在九个方面作出了努力。其中,摆在第一位的就是努力实现人民的政治权利。“1.政府本身组织的建立。全县设立苏维埃人民委员会,为本县最高机关,以下设有:军事、教育、建设、财政、土地各种委员会。此外并设惩办反革命委员会,清查逆产委员会,和粮食管理委员会。政府主席系一贫农,委员7人,工人1,农民3,知识分子3。”[5]P43

  1931年9月3日,中共苏区中央局秘书长欧阳钦向中央所写的《中央苏维埃区域报告》中,阐释了苏区各方面的现状,报告指出由革命军事委员颁布全苏大会的选举条例,原则上规定凡不剥削人、以劳动为生,不论男女、不论国籍,凡在16岁以上的具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凡以剥削为生的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等都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6]P1762

  1931年11月,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于1930年下半年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明确地规定了中央及地方苏维埃政权的结构和权限,赋予了民众选举权,指出凡年满18岁,无论男女宗教民族的区别,对于苏维埃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P49-58在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中,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的程序手续,到选举的经费、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产生的手续及代表与居民人数的比例都做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3]P100-107

  中国人民政治权利的获得,必须以推翻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在中国的统治为前提。1932年11月7日,《红色中华》第39期特别发表了《十月革命纪念专刊》,其中刊登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周年纪念宣言》,号召民众直接推翻国民党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彻底争得中华民族真正的独立与解放。之后,又刊登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一周年纪念向全体选民的工作报告书》《财政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报告》《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等工作报告,分析了这一年来国内外形势变化,报告了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及各部门向广大民众所做的各项工作汇报,其中包括苏维埃政权建设、各项法令的颁布与实施、经济政策和财政制度的出台与实施、优待红军条例、建立司法程序和制度、保障妇女权利、教育行政制度、交通道路桥梁建设等各项工作情况。同时,各类工作报告中也客观地承认了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与不足,以及今后要继续健全加强改进的工作方向。[7]P721-7491933年10月27日,《红色中华》第122期刊登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两周年纪念对全体选民的工作报告书》,其中也明确地向广大民众汇报了一年来革命发展的形势与工作进程,还指出了工作中的不足与今后工作的任务,尤其指出了要加强保护工人的日常利益、开展查田运动、抓紧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等。[8]P2327-2331

  二、为提升民众生活水平的艰辛努力

  改善生活、提升生活水平是苏区人民的迫切愿望。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将广大群众的民生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为提升民众的生活水平,在土地改革、维护工人权益、推动经济贸易、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中都做出了相当的探索和努力,从而赢得了广大民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

  (一)解决广大民众的土地问题

  中国共产党来自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相比当时的其他政党在农民的土地问题上有着最为深刻的了解,并且在革命实践过程中逐步摸索出了一整套土地改革分配的方案和政策。土地革命问题无疑是中国共产党在苏区时期局部执政的重中之重,1922年到1937年,在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关于土地斗争的政策、法令、决议、条例等就多达189篇,[9]此外还有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对土地问题进行的调查研究和各类报告、信函、指示等等,都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人就迅速开始了土地革命的探索,先后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1927年11月28日),《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8年7月9日),《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27日)等,并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和《兴国土地法》(1929年4月)等法律。其中《兴国土地法》在内容上有一点重要的变更,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10]P185-186

  1930年2月,红四军前委、赣西特委和红五军、红六军军委举行联席会议(即二七会议),通过了《二七土地法》,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三年来领导农民开展土地革命的经验,批评一些地方实际上不开展分田斗争的右倾错误,提出一要“分”,二要“快”。[4]P282《二七土地法》成为继《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后较为完整的一部土地法。

  之后中国共产党人又做了大量的探索。1930年6月12日,《全国第一次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宣传纲要》中,就确定了暂行土地法令,指出要根本消灭地主私有制,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关系,解放广大的农民群众,同时限制富农的发展,保障雇农利益和独立组织。《全国第一次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宣传纲要》甚至指出要组织集体农场,以开阔社会主义的道路​‍‌‍​‍‌‍‌‍​‍​‍‌‍​‍‌‍​‍​‍‌‍​‍‌​‍​‍​‍‌‍​‍​‍​‍‌‍‌‍‌‍‌‍​‍‌‍​‍​​‍​‍​‍​‍​‍​‍​‍‌‍​‍‌‍​‍‌‍‌‍‌‍​。[11]P849-8501930年8月26日,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了《苏维埃土地法》,明确提出了土地没收和分配的原则,提出废除工农的债务,明确土地税和工资数目等问题。但是这次土地法指出要按照乡村人口数目分配土地,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不以劳动力为标准。[3]P15-181930年10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中,指出要彻底实行土地革命,然后才能得到广大的贫农中农群众的拥护。[11]P1177-11801930年10月31日,中央给长江局并赣西南特委的信中针对土地分配的问题,指出不能按照人口分配,这样会有利于富农,而应当以劳动力为标准,这样才不是便利于富农而利于贫农。[11]P1222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发的《苏维埃土地法》指出,要将所有豪绅、地主、富农及祠庙公田的一切契据,限期缴交乡苏维埃,或乡区农民协会,当众焚烧。田地分配后,由县苏维埃或区苏维埃发给耕种证。[9]P480

  1931年2月8日,《苏区中央局通告第九号——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中指出,要没收一切土地与没收地主、庙宇、祠堂及大私有者土地——土地问题的彻底解决是“土地国有”。土地国有的实现,只有在全国苏维埃胜利与全国工农专政实现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土地革命的原则,应当是贫农以及中农而不是富农的;进行平均分配时,特别要注意质量上的配比,要防止富农趁机利用。以人口为标准分配土地的结果,还是富农多得土地,所以这一办法是不妥当的,特决定分土地以劳动力为标准,以人口为辅助。[11]P1389

  1931年春,毛泽东在总结历次土地革命的经验基础上,制定出了一条相对完整的、较为切实可行的土地革命路线,那就是“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2]P30。

  1931年11月,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2年3月,苏区中央局宣传部所编写的《土地问题》中强调土地问题是目前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其中指出了当时包括国民党在内的中国其他各党的土地纲领及其欺骗性,指出了中国共产党过去土地革命中所犯的“左”倾、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并指出怎样去正确地解决土地问题。[6]P2111-2120尽管中国共产党人所制定的各类法律条文在当时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问题,但自此之后,苏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开始广泛开展了起来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效,体现出了共产党人的探索和努力。

  (二)保护广大工人权益

  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就十分注重维护和争取广大工人的各项权益。1930年6月12日通过的《全国第一次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宣传纲要》就有明确的对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规定,其中特别强调指出,“这一法令是真正站在工人阶级的利益上,以为劳动保护之实施”[11]P849。1930年10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中,指出要在确定劳动保护法之下,实行工人团体监督生产的原则。[11]P1180

  在1931年7月共产国际执委主席团扩大会议通过的《共产国际执委主席团给中国共产党的信》中,谈到了苏维埃政权要立刻实行8小时工作制,同工同酬,劳动法(每年有假期,星期休息,保护童工免受剥削,在小的私有与家庭工业中废除童工,法令禁止苏区中的一切工业企业用童工),苏维埃要立刻设法救济失业与减少失业等等。信中指出,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政策的目的应当是保证工农红军的胜利,彻底改良工农的经济地位。[6]P1698-1699

  1931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苏区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苏区工会运动决议案》明确了今后工会运动的任务和工作,提出要发展和领导工人斗争,要解决失业工人的救济问题,加强工会对工人群众政治的、文化的教育工作等等。[6]P1860-1862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其中针对雇用手续、订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女工青工童工、劳动保护、工会、社会保险[3]P60-70等方面都有着十分细致的规定。劳动法的实施,大大改善了苏区时期广大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这是一次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立法,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劳动人民群体的高度重视。不过客观来看,这部劳动法严重脱离了苏区的实际,其“左”倾错误主要表现在规定了过高的劳动条件、过高的工资待遇、过高的物质福利要求,和错误地滥用了“总同盟罢工”等。[13]

  从地方层面来看,一些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从投身革命开始就为争取工人的政治经济权利开展斗争,如万安的张世熙。在他投身革命,加入中国共产党之后,就迅速组织城镇1300多工人成立了各行业工会和县总工会,为争取工人的政治经济权利开展斗争,并先后取得了增加工资40%、实行8小时工作制、生病老板负责治疗、无故不得解雇、开会不得阻挠等权利。农村普遍组织了区乡农会和县农会,全县有2万1千余农民入会,还成立了农民自卫军。先后取得了反对基督教强占民地、推翻土豪劣绅统治、减租25%、减息1分2厘至1分5厘、禁烟禁赌、平抑谷价、查抄土豪家产、清算土豪侵吞公款和神会积谷、争取男女平等等重要成绩,真正做到了“乡村政权归农协”。

  领导万安暴动组织县苏维埃政府后,中国共产党人更是尤为重视工农群众的政治经济权利的保护。据1928年6月25日《张世熙在“六大”讨论政治报告的大会发言》记载,“万安在1926年11月曾做过一次减息运动,由20%至30%减为12%至15%。”同时,张世熙《1928年7月12日万安工农斗争及1927年10月到1928年3月大暴动经过情形》的报告中记载,“俟北伐军过万后,于11月间作减息斗争,由2分至3分减为1分2厘至1分5厘。”“1927年1月间,为加薪而罢工5天,结果照原薪加40%。”“自1926年11月农运发展以后,乡村政权,在东西北三乡全归农民协会。”“自建立县苏维埃后,取消县农协。区乡苏维埃未成立,故区乡农协是区乡政权机关。县苏维埃之一切法令,均由区乡农协执行。群众对农协比对苏维埃认识更深刻,关系更密切,且农协非常民主。区乡苏维埃未能即时成立之原因即在此(拟将区乡农协改变)。”

  三、为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艰难探索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人民的主心骨。中国共产党人要实现让中国人民当家作主、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目标,就必须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的进程中,自觉进行伟大的自我革命,严明党的纪律,锤炼革命队伍,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只有这样才能始终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一)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强纪律建设,严密党的组织,锻造出一支有生命力和战斗力的革命队伍,不断为实现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而奋斗。早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时,就在《中国共产党纲领》之中提出了“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分应保守秘密”等纪律要求。之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或《中国共产党党章》都在不断地完善和加强党的相关纪律规定。

  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等等。[2]P2751928年7月10日党的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就有关于党的纪律,指出关于违犯纪律的问题,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查之。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17]P480在1931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苏区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中就指出,要严紧党的纪律反对官僚腐化现象,严格执行党的铁的纪律,是严密并巩固党的组织,提高党在群众威信的方法。[6]P1847

  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严格的纪律要求,因此相比同时期的其他政党,中国共产党人体现出了严明的组织纪律意识。苏区涌现出了一大批可歌可泣的共产党员,他们在革命战争年代真正做到了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体现了共产党人为主义和理想奋斗终身的初心和使命。

  (二)探索和建立早期巡视制度

  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特别重视巡视工作,并逐步建立起巡视制度,其目的是上级党组织能够更好地了解下级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状况,在不断加强上下级联系和沟通的前提下,使得上级党组织的工作策略、计划和指导能更加符合实际,并能够被下级党组织正确地实施和执行,以便加强和改进下级的实际工作。

  1928年10月8日,中国共产党颁发了《中央通告第五号——巡视条例》,不仅强调了开展巡视的必要性,而且对巡视员提出了各项工作要求。[17]1928年10月17日,《中央通告第七号——关于党的组织——创造无产阶级的党和其主要路线》中指出,为了解下级党部的生活和群众工作的实际,使上级指导能正确而且合于实际,能密切的传到下级党部,那么只要经常的派人巡视才有可能,各级地方党部,须遵照中央巡视条例切实执行。[18]P4891931年5月1日,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央巡视条例》,对巡视员的条件、基本任务、工作方法、职权、教育与纪律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比较正式地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巡视制度。[14]P374-379《中央关于干部问题的决议》(1931年8月27日)中指出,中央及各级巡视员,应该把干部问题看成自己最主要的任务之一,巡视制度,应该是发现下层干部,提拔下层干部的最好方式之一。[6]P17151932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所颁布的《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一周年纪念向全体选民的工作报告书》中指出,已建立巡视制度与检查工作制度,来实行检查地方苏维埃工作,在实际上到现在尚未很好的建立起来。[7]P747

  在中央的指导下,苏区从中央到省、县党政领导机关,都陆续建立起了巡视制度。[19]P648当然,苏区时期的巡视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现在较为成熟和系统的巡视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当时不仅仅是针对反腐倡廉方面,而是在教育领域等各项工作中实行巡视制度,来提高各项工作的有效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各领域内工作高度负责的初心和使命。

  [参考文献]

  [1]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史料大全·政权建设卷:第二册[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2020.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3]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等.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第六卷[M].北京,南昌:中央文献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

  匡胜 高璐茜

上一篇:新中国以科学家精神推进科技创新的历史考察 下一篇:中国共产党百年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