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套路贷”诈骗罪量刑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03-20 10:07

  摘 要:涉“套路贷”犯罪的严重性与学术界研究的复杂性,加之无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导致了该罪刑法适用上的差异​‍‌‍​‍‌‍‌‍​‍​‍‌‍​‍‌‍​‍​‍‌‍​‍‌​‍​‍​‍‌‍​‍​‍​‍‌‍‌‍‌‍‌‍​‍‌‍​‍​​‍​‍​‍​‍​‍​‍​‍‌‍​‍‌‍​‍‌‍‌‍‌‍​。司法机关在打击涉“套路贷”犯罪行为时,多从犯罪惩戒角度以诈骗罪进行兜底惩罚。因此,对于涉“套路贷”诈骗罪量刑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并且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套路贷”;诈骗罪;量刑;STATA;实证研究

  近年来,涉“套路贷”犯罪问题引起了立法上、司法上的一系列关注,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从2017年上海市制定的《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文件,而后2018年杭州市制定的《关于办理“套路贷”案件实施意见》文件,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制定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都足见全国各地对于“套路贷”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东风,全国各地又掀起了一波重点打击涉“套路贷”犯罪高潮。因当前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并没有给出准确的罪名、具体的量刑标准,司法机关在打击涉“套路贷”犯罪行为时,多从犯罪惩戒角度并以诈骗罪进行兜底惩罚。司法实践中,各地用诈骗罪规制涉“套路贷”犯罪,具体量刑状况如何?量刑特征怎样?这就需要对大量的涉“套路贷”犯罪刑事案件进行实证研究,以期得出合理的结论。

涉“套路贷”诈骗罪量刑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一、样本的选择与实证研究方法

  (一)样本的来源及研究对象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选取了A市近三年关键词为“套路贷”的全部刑事类文书,共计129份①,其中有117份涉嫌“套路贷”犯罪。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套路贷”起源于民间借贷,而后逐渐演变为违法犯罪。因《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套路贷罪”,故实务中会出现涉“套路贷”案件法律适用上的矛盾等问题[1]。“套路贷”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都是依据各地区相关规定进行刑事规制,一般按照侵财类犯罪定性处罚[2]。涉嫌罪名诸多,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3]、故意伤害罪等,甚至是多种罪名的组合[4],不利于对于此种犯罪规范性惩处。根据实证研究要具备足够样本量和筛选典型性的要求,本研究摒弃样本数较少的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数据,重点对判决刑为有期徒刑的诈骗罪量刑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

  本文主要研究涉“套路贷”犯罪中诈骗罪的量刑特征及规律,不考虑被告人单独其他罪名、数罪并罚中罪名加重等情况。故剔除2份其他罪名文书(一份盗窃罪、一份敲诈勒索罪),再剔除被告人重合案件20起(3年内一审上诉二审案件)。其余95份刑事文书中共涉及被告人312人,286人被认定为诈骗罪,占总人数的91.7%,26人只涉及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剔除)。因1人被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据明显异常(剔除),故本研究样本为95份刑事文书,研究对象为285人。

  (二)实证研究方法

  司法实践过程中总结出了一般量刑常见因素,但不同罪名需要具体分析与确定,如家属退赔(被害人谅解),就存在肯定说[5]和否定说[6]。对量刑事实的选取和适用要有理有据,还要注意基于对某事由与刑罚关联度[7]的判断,来最终识别量刑事实真伪,防止量刑事实被泛化。纵览《刑法》[8]400多条,基本分为法定量刑事实和酌定量刑事实两种。法定量刑事实采用条文明确规定的形式,基本没有争议。酌定量刑事实一般规定在《刑法》第37条、52条、61条、63条,出现了酌定量刑情节[9],同时伴有自由裁量权,学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议较大。

  根据两部两高《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中的规定,并依据刑法理论,笔者对“套路贷”高发区域进行分析[10]。本文设置了有期刑期(自由刑)、剥夺政治权利年限(资格刑)和罚金(罚金刑)等3个作为被解释变量。通过STATA软件的缺失值、异常数据的处理和频数分析,对全部数据进行预处理,发现实务中涉“套路贷”诈骗罪的量刑事实有21项之多。本研究最终选取样本数较大的犯罪主体性别(男、女)、犯罪主体年龄、辩护人数量、同案嫌疑人数量、前科(是、否)、退赃或家属赔偿(是、否)、被害人数量、法院级别(中级、初级)、涉案金额、注册公司犯罪(是、否)、虚假诉讼(是、否)、犯罪集团(是、否)12个量刑影响因素作为解释变量,摒弃了其他数据样本较小的9个变量。将285个诈骗罪的被告人的量刑按照以上变量进行多维度归纳整理,运用STATA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综合运用T检验、LSD法①、方差分析、卡方分析、多元回归等统计学分析方法。按照影响因素的顺序对自由刑(有期徒刑刑期)、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刑(罚金)进行全面分析,最后得出涉“套路贷”诈骗罪量刑影响因素的相关结论。

  由于数据存在某些嫌疑人的信息缺失,为尽可能多地保留可用于分析的样本数量,本文将从变量缺失和个体缺失两方面对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即:

  一是保留所有个体,将存在缺失值的变量剔除,将该部分称为“变量缺失分析”。分析时剔除“性别”“年龄”和“辩护人”三个变量,之后将“有期徒刑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分别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分析。

  二是保留所有变量,将在变量中存在缺失值的个体剔除,将该部分称为“个体缺失分析”。将存在变量缺失的个体剔除,用剩余的266个个体对所有变量进行分析,将“有期徒刑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分别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分析。

  二、涉“套路贷”诈骗罪量刑基本情况

  (一)有期徒刑量刑总体过轻,缓刑适用率偏高

  通过样本数据分析可知,A市对涉“套路贷”诈骗罪的自由刑的量刑均值为5.53年,众数①为3年,中位数②为4.25年,最低量刑为0.58年,最高量刑为20年。出现最多的量刑区间为0年至3年、3年至6年,共计181人,占总人数的63.5%。选择法定刑7.5年以下进行量刑的人数为195人,占总案例的68.4%(见表1)。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涉“套路贷”之诈骗罪量刑总体偏低,67.4%的被告人量刑都是7年以下,低于法定刑中线7.5年,且中位数为4.25年,其差值为3.25年。说明法官大多选择在法定刑中线以下进行量刑。

  通过样本数据分析可知,在A市涉“套路贷”之诈骗罪被告人的285人中,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计60人,其中适用缓刑的被告为21人,占总人数的35%,相对于我国缓刑使用的平均水平而言(2010年26.32%,2011年29.41%,2012年30.26%)④,缓刑的适用率高出5个百分比。缓刑考验期均值为3.08年,众数为4年,中位数为3年,最低缓刑为1.25年,最高缓刑为5年(见表2)。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缓刑率3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剥夺政治权利总体使用率不高,量刑幅度偏低

  通过样本数据分析可知,在A市对涉“套路贷”之诈骗罪285名被告人中,有68人带有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占比23.86%。数据中没有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反向印证了涉“套路贷”案件较为严重,不适用单独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量刑均值为1.89年,众数为1年,中位数为2年,最低剥夺政治权利为1年,最高剥夺政治权利为4年(见表3)。从中我们可以看出,68人判决带有附加刑,占比23.86%,剥夺政治权利总体使用率不高,与司法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使用率不高相一致。此外,有期徒刑量刑均值为5.53年,剥夺政治权利量刑均值为1.89年,近似于三倍的差值,表明量刑幅度偏低,与司法实践中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较短正相关。

  三、涉“套路贷”诈骗罪量刑实证分析

  (一)自由刑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1. 自由刑变量缺失分析

  样本数据整理后,统计分析回归系数①、标准误②、t值③和p值④的结果如下(见表5)。由回归结果中的p值表明,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嫌疑人人数”“前科”“家属赔偿或退款”“受害人个数”“涉案金额”“注册公司”和“犯罪集团”这7个解释变量对“判刑年数”有显著影响,其他解释变量均不显著。其中,“嫌疑人人数”的系数为负,表明若同案件犯罪嫌疑人越多,则每个嫌疑人获刑的年数反而会减少;“前科”的系数为正,表明若嫌疑人有犯罪前科,则其最终获刑的年数也会增加;“家属赔偿或退款”的系数为负,表明若嫌疑人家属对受害者损失进行赔偿,则其获刑的年数会减少;“受害人个数”的系数为负,表明若同案件受害人越多,则每个嫌疑人获刑年数反而会减少;“涉案金额”的系数为正,表明若犯罪嫌疑人诈骗钱财越多,则其获刑的年数也同步越多;“注册公司”的系数为负,表明若该犯罪嫌疑人以注册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则每个嫌疑人最终获刑年数反而会减少。

  2. 自由刑个体缺失分析

  样本数据整理后,统计分析系数、标准误、t值和p值的结果如下(见表6)。由回归结果中的p值表明,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嫌疑人人数”“前科”“家属赔偿或退款”“受害人个数”“涉案金额”“注册公司”和“犯罪集团”这7个解释变量对“判刑年数”有显著影响,其他解释变量均不显著。其中,“嫌疑人人数”的系数为负,表明若同案件犯罪嫌疑人越多,则每个嫌疑人获刑的年数反而会减少;“前科”的系数为正,表明若嫌疑人有犯罪前科,则其最终获刑的年数也会增加;“家属赔偿或退款”的系数为负,表明若嫌疑人家属对受害者损失进行赔偿,则其获刑的年数会减少;“受害人个数”的系数为负,表明若同案件受害人越多,则每个嫌疑人获刑年数反而会减少;“涉案金额”的系数为正,表明若犯罪嫌疑人诈骗钱财越多,则其获刑的年数也同步越多;“注册公司”的系数为负,表明若该犯罪嫌疑人以注册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则每个嫌疑人最终获刑年数反而会减少。

  (二)资格刑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1. 资格刑变量缺失分析

  样本数据整理后,统计分析系数、标准误、t值和p值的结果如下(见表7)。由回归结果中的p值表明,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前科”“家属赔偿或退款”“涉案金额”“注册公司”和“虚假诉讼”这5个解释变量对“政治权利”有显著影响,其他解释变量均不显著。其中,“前科”的系数为正,表明若嫌疑人有过犯罪前科,则其最终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会增加;“家属赔偿或退款”的系数为负,表明若嫌疑人家属对受害者损失进行赔偿,则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会同步减少;“涉案金额”前系数为正,但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可忽略不计;“注册公司”的系数为负,表明若该犯罪嫌疑人以注册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则最终被剥夺政治权利时间反而会减少;“虚假诉讼”的系数为负,表明若该犯罪嫌疑人诈骗过程中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则最终被剥夺政治权利时间反而会减少。

  2. 资格刑个体缺失分析

  样本数据整理后,统计分析系数、标准误、t值和p值的结果如下(见表8)。由回归结果中的p值表明,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前科”“家属赔偿或退款”“涉案金额”“注册公司”和“虚假诉讼”这5个解释变量对“政治权利”有显著影响,其他解释变量均不显著。其中,“前科”的系数为正,表明若嫌疑人有过犯罪前科,则其最终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增加;“家属赔偿或退款”的系数为负,表明若嫌疑人家属对受害者损失进行赔偿,则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反而会减少;“涉案金额”的系数为正,但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可忽略不计;“注册公司”的系数为负,表明若该犯罪嫌疑人以注册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则最终被剥夺政治权利时间反而会减少;“虚假诉讼”的系数为负,表明若该犯罪嫌疑人诈骗过程中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则最终被剥夺政治权利时间反而会减少。

  四、涉“套路贷”诈骗罪量刑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结论

  (一) 涉“套路贷”刑事犯罪主要是诈骗罪

  当前全国涉“套路贷”刑事案件频发,呈逐年递增趋势(2017年8份,2018年145份,2019年1129份)。2017年至2019年全国涉“套路贷”共1282份文书,其中964份文书(占比75.2%)中出现关键词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也是构成诈骗罪的主要因素,故对于涉“套路贷”刑事犯罪多以诈骗罪进行刑法规制。

  (二) 涉“套路贷”诈骗罪自由刑、资格刑、罚金刑均总体偏轻(A市)

  数据显示,文书中记载的涉案金额普遍高于50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但量刑情况是自由刑的量刑均值为5.53年,中位数为4.25年,资格刑的均值为1.89年,中位数为2年,罚金刑的均值为16.93万,中位数为5.5万。尽管量刑会考虑未遂、立功、坦白、退赃、从犯等减轻情节,但5.53年的均值明显与《刑法》之规定不够一致。整体量刑降级说明涉案金额没有被法院完全认定,部分犯罪情节没有明晰,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侦查机关需要加大侦查力度,法院也需要加大涉案金额认定的审查力度,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参考文献:

  [1] 李有星,潘政.“套路贷”相关司法问题与对策研究[J]. 法学论坛,2019,(21).

  [2] 陶建平. 高利贷行为刑事规制层次论析[J]. 法学,2018,(5).

  [3] 金懿.“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J]. 犯罪研究,2019,(2).

  [4] 孙丽娟,孟庆华.“套路贷”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解析[J]. 犯罪研究,2018,(1).

  赵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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