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01-04 10:32

  内容提要:近年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应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健全配套扶持政策,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健全工作引导机制。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趋势;经营方式;发挥优势;健全机制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科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形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相伴而生,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产物,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要求,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出台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大力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势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从实践来看,新型经营主体具有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专业化为手段、以规模化为基础、以集约化为标志的基本特征。与传统承包经营农户“小而全”、兼业化的经营方式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规模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高,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一是家庭经营,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二是合作经营,包括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三是公司制经营,包括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在实际运行中,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并不互相排斥,也无高低、优劣之分;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以多种形式并存、组合,形成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三、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忽视、排斥千家万户的承包经营农户。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兼业农户仍将在农业生产中占据相当比重,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共存,这是人多地少国家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是简单地推倒重来,更不是把农民挤出农田。对农民要带领,而不要“代替”。任何时候农民都处在“三农”的核心地位,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经营主体,既要解决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农民问题。如果只是实现了规模、解决了农业问题,而把众多农民排斥在外,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隐患。

  四、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及作用

  由于农业各行业、各产品的特性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构成特征也不同,因而在不同的领域和环节形成的优势各不相同。—种养业生产环节适宜采取家庭经营方式,未来培育的重点是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种植业和养殖业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其劳动对象是活的生物体,需要劳动者具备高度责任心和主动性,及时对自然环境变化作出反应,对生产全过程负责。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其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劳动责任心强、主动性高。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广大承包农户仍将是农业生产尤其是种养业的基本经营主体。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在承包农户基础上将会孕育出越来越多的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既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点,发挥了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又克服了承包农户“小而全”的弊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应当把他们作为种养环节的主要培育方向。

  作者陈晓华

  推荐阅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选择的影响因素

  


上一篇:中国农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测算及影响因素研究 下一篇:农业科技资源配置能力区域差异分析及驱动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