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0-05-06 09:24
摘要:从署名资格、署名顺序和通信作者3个方面概括出科技期刊论文署名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相关规范化文本及研究的调研,介绍国内外对署名规范化问题的研究现状,归纳出署名规范化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署名规范化;署名资格;署名顺序;通信作者
署名作为论文标注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作者拥有知识产权的声明,是科研评价与管理工作的数据基础,同时也是责任与荣誉的证明。近年来,学术界出现了一些因署名问题而引发争议的事件,对署名进行规范化也引起了相关人员和机构的重视。笔者通过对相关规范化文本及研究工作的调研,介绍国内外对署名规范化问题的研究现状,归纳出署名规范化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科技期刊论文署名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多作者论文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的不断增长,署名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归纳起来,科技期刊论文署名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1)署名资格。出现的问题主要有:遗漏作者、盗用他人署名、转让/转赠署名、挂名/搭车署名、强制性署名、混淆署名与致谢等。2)署名顺序。署名顺序应怎样排列,“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信作者”是否合理等是争议的焦点。3)通信作者。目前学术界对通信作者的理解有3种常见的观点:一是负责与编辑部保持联系;二是他们应是论文的责任人;三是解答读者的提问。
2署名规范化探索的主体
早在1982年加菲尔德就曾针对“任意署名”现象发表自己的看法[1],1991年我国14位学部委员(1993年改称中国科学院院士)在其联名发表的文章《再论科学道德问题》[2]中对署名问题给予了极高的关注,美国白宫科学、工程和政策委员会(OSTP,WhiteHouseOfficeofScienceandTechnologyPolicy)已将学术论文署名的问题纳入“负责任研究行为”(RCR,ResponsibleConductofResearch)的范畴[3]。针对论文署名存在的问题,许多国家不同类型的机构对署名规范化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制定出一些规范化文本,详见表1。在署名规范化探索的主体中,专业学术团体发挥了比较重大的作用,尤以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InternationalCommitteeofMedicalJournalEditors)制定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下文简称《统一要求》)影响力最为广泛。ICMJE最早于1985年在《统一要求》中对署名作出规定,截至2011年3月《统一要求》已经被翻译成8种语言,被至少905种期刊采用。笔者所调研的所有署名规范化相关文本中,有近2/3在制订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参考了《统一要求》。
3署名规范化探索的内容
表1中所示的署名规范化探索主要围绕署名资格、署名顺序、通信作者、署名原则等方面进行。1)署名资格。对署名资格的确认,《统一要求》规定,作者应是“对已发表的研究作出过实质性智力贡献的人”,并建议基于以下条件认定署名资格[13]:①在设计构思、获取数据或分析数据中作出实质性贡献;②起草文章,或对重要的学术性内容作出关键性更改;③最终认可拟发表文章。满足以上3项条件才有署名资格。而“单纯提供技术帮助者,帮助写作者,或仅给予一般性支持的部门领导”以及“仅仅是筹集资金,收集数据,或对课题组进行一般性管理的人”不应享有署名资格,应以贡献者方式在致谢部分写明[13]。
4署名规范化实践的效果
虽然一些机构在署名的规范化探索上作出了积极的尝试,但是其规范化实践的效果却并不理想。这种不理想主要表现在:1)声明遵守《统一要求》的期刊,其作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不符合《统一要求》的规定;2)科研工作者对署名规范的了解程度不高。1994年,Shapiro等[22]对生物医学类10种优秀期刊的200篇文献(每种期刊20篇,每篇文献作者至少4人)的第一作者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数据显示:在非第一作者中,有1/3的作者未在ICMJE要求的3项中的任何一项作出贡献;署名顺序也并不是严格按照贡献大小排列的。Yank等[23]通过对1997年7—12月发表于《柳叶刀》的121篇文献的贡献表单的分析发现,44%的作者署名不满足ICMJE提出的3项要求,作者排序与其贡献之间并无显著关联。2003年,Marusic等[24]对发表于《克罗地亚医学杂志》1999—2000年间的114篇论文进行了分析,发现在其涉及到的475位作者中有61.3%的作者不符合ICMJE的要求。
5署名规范化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建议
1)目前在作者资格确认上,多数认可参与“选题、定题;设计研究方案;分析和解释数据、得出结论;起草文章;对重要的学术性内容作出关键性更改”的研究人员可以作为作者在论文中署名,其他的应以致谢形式出现。一些规范要求较低,认为参与了以上任意一项的研究人员即可作为作者署名;有些规范要求较高,要求作者至少参与其中的某几项。在署名规范化的进程中,需对此作出界定,究竟是参与了几项、参与程度如何才可以作为作者署名;因此,应进一步明确作者资格确认的方式,划清署名与致谢的界限。
2)多数机构认可署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但是贡献大小在不同的人的心中具有不同的标准,这就给按贡献大小排序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此,笔者建议,将一篇论文产生的过程划分为不同的环节,每个环节采用专家打分的方式给出权重,再结合每一位作者对论文的每一环节的参与程度如何即可计算得出该作者的贡献大小。这种办法虽然不能绝对避免在评估贡献大小时的主观性,但是不失为可以尝试的方法之一。
3)目前,对通信作者的误解与分歧不断加剧,在署名规范化过程中,应还“通信作者”以“通信”的本来面目,以减少由于通信作者歧义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笔者建议,在论文投稿及修改过程中指定某位作者为“通信作者”,负责与编辑部的沟通联络事宜,在论文正式刊出时取消对“通信作者”的特别标注。每位作者均需对论文数据的真实性等负责,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4)恰当、合理的署名规范的制订离不开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实践和以此为基础的调整与修改。署名规范化进程之所以缓慢,一方面是因为缺乏为广大科研工作者广泛认可的规范性文本,另一方面与科研工作者对现有的规范化文本了解程度不够有关;因此,建议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在实践中对署名规范进行检验和修正,以提高其执行效果。
参考文献
[1]EugeneGarfield.Theethicsofscientificpublication:authorshipattributionandcitationAmnesia[J].EssaysofanInformationScientist,1982,5:621626
[2]邹承鲁,沈善炯.再论科学道德问题[N].中国科学报,19911025(2)
[3]斯丹尼尔.科研伦理入门:ORI介绍负责任研究行为[M].曹南燕,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24126
[4]GB/T7713—19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S]∥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科学技术期刊编辑教程.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7:476
[5]教育部.教人[2002]4号: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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