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0-02-13 10:14
摘要:文章通过对“互联网+医疗”之类型的阐述、法律关系构造的分析以及与传统医疗法律关系的比较,剖析了“互联网+医疗”组合体中不同类型与层次的法律关系及其要素,旨在促进“互联网+医疗”法律关系中各方责任的明确、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推动“互联网+医疗”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医疗;法律关系
一、“互联网+医疗”概述
(一)“互联网+医疗”概念
“互联网+医疗”是指互联网在医疗行业应用的新模式,其包括了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技术手段的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疾病风险评估、疾病的咨询、电子处方、远程会诊、远程的治疗和康复等各种形式的健康医疗服务[1]。
(二)“互联网+医疗”的类型
1.医疗交互型。该类型的代表如“春雨医生”,该软件通过建立疾病的数据库,整合医疗资源,为用户提供在线问诊服务或移动的自诊服务;用户的使用体验,即如同在网络上购物一般,能快速、便捷接受医疗健康方面的咨询服务。还有“5U家庭医生”,它是指一种私人家庭医生模式的网络健康咨询服务平台,用户能通过手机和网络,便捷地取得家庭医生所提供的预约就医服务及健康管理,其目前重点在推广专业的手机育儿问答服务。
2.知识辅助型。该类型的代表如“全科医生”,它基于知识库管理的临床决策和支持系统(内容主要包括医学计算、临床评估、药物、检验、疾病、手术与操作、资源库等多个功能板块),可以极大地帮助临床一线的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误差和科学决策。“家庭用药助手”也属于该类型,它由医学专业网站丁香园开发,是一款专门针对普通用户开发的可以查询药品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它通过用药数据和便捷交互设计等优势,为孕妇提供用药安全警示,为其他用户提供药品真假判断、保健食品鉴定以及快速搜索附近药店等服务。
二、“‘互联网+医疗’法律关系”概念及其涵指的特点
(一)“‘互联网+医疗’法律关系”概念
“‘互联网+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将互联网技术服务应用于医疗活动,以提供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疾病风险评估、在线寻医问药咨询、网上诊疗、远程会诊、远程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医疗服务,并由此形成的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集合体。
(二)“互联网+医疗”法律关系的特点
1.法律关系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主体一般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3]“互联网+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表现为多元化,即在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上进行服务的医方以及接受医疗服务的患方。除此以外,“互联网+医疗”法律关系还包括其他参与网络医疗的经营者,例如为“互联网+医疗”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者、为“互联网+医疗”配送药品与器械及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等。
2.法律关系多层次。在“互联网+医疗”活动中的多元主体之间,也形成了多层次法律关系,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交织。首先是互联网企业平台上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是互联网企业与医疗机构、互联网企业与患者与之间的法律关系;再次是互联网企业与药品生产销售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还存在互联网企业与诸多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互联网+医疗”之法律关系的构造
(一)“互联网+医疗”之行政法律关系的构造
1.对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根据新医改方案的要求,所有的医疗机构不论其所有制、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和隶属关系,均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4]因此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对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技术标准、设备的准入及退出机制进行全面监管,对开展“互联网+医疗”的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进行监管。
2.对互联网企业的行政管理。“互联网+”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市场创新太快,使得监管对象、监管主体总在变化,导致对互联网企业的多部门监管协调难度增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规范消费者维权、网络经营主体备案、打假冒伪劣产品、广告、侵权、第三方平台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规范互联网医疗相关的价格和网络征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行网络实名制管理、增值电信业务(ICP许可证)管理。公安部负责打击网络安全、诈骗、违法犯罪。商务部负责监管互联网医疗行业及相关产业,反对医疗资源、药品的垄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严格管控相关医疗产品和医药器材的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严格管控在移动医疗中流通的药品品质,杜绝假药劣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加强信息监管、监督执法,防止虚假医疗信息散布网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负责规范互联网支付、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征信、资金流通安全和相关医疗机构内部股份规范。为及时处理。
(二)“互联网+医疗”之民事法律关系的构造
1.宏观构造。宏观上,“互联网+医疗”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组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两个因委托他人履行而发生的辅助性民事法律关系。三组基本的法律关系之间相互关联,加上两个辅助性的法律关系的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互联网+医疗”民事法律关系的集合体。
2.微观构造。(1)三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互联网+医疗”的三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互联网企业与医患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数据处理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互联网企业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销售机构之间承揽合同关系。(2)两组辅助民事法律关系。在上述三组基本法律关系中,有两种义务履行的内容既可以由义务人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给第三方来代为履行,由此又形成了两种辅助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们分别是患者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应支付的价金进行托管,构成托管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互联网企业或医疗机构委托物流公司对患者购买的药品予以交付,构成快递服务合同关系。
四、“互联网+医疗”之法律关系的微观构造分析
(一)医疗机构与患者民事法律关系三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分析互联网技术在医学领域的广泛应用,突破了传统医疗模式的时空限制,使得医疗服务地点不再局限于医院,也不再局限于医生与患者面对面,而具有即时性。例如,大型医院或专科医疗中心的远程医疗服务,充分利用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优势,对偏远地区医疗机构的患者进行远距离诊断、治疗等。在这种模式下,医患关系的实质不变,仍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即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关系。[5]该合同关系的客体是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服务行为,即医疗行为。
(二)两组辅助性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1.患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托管支付服务合同关系。托管支付服务合同关系的产生,是因为在“互联网+医疗”的三个主要民事法律关系中,患者都有向互联网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交付价金的义务。为了保障网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患者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将价金交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且在条件成就时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将价金支付给互联网企业或者医疗机构。[11]
2.互联网企业或医疗机构与物流企业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在前面所述的三个主要的民事法律律关系中,互联网企业和医疗机构基于合同有履行药品交付的义务。它们既可以选择自己交付药品而完成合同义务,也可以选择和物流企业形成快递服务合同关系,由物流企业接受委托而提供快递服务。
参考文献
[1]时伟康“.互联网+医疗”的发展现状、特征及趋势分析[J].新闻研究导刊,2016,4(8):309.
[2]佚名.人民日报眼中的“互联网+医疗”[EB/OL].(2016-04-19)[2017-05-12]
[3]杨立新.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J].中国社会科学,2016,2(2):116.
[4]王磊.公立医院经营现状和发展策略探讨[J].人人健康,2016(12):24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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