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与其他国家夫妻财产制度的比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19-09-05 14:14

  摘 要:在现代社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民法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身份关系,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高度结合,从而夫妻财产制度所需要调整的内容不但庞杂而且具体。这就需要我们积极比较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异同,以更好的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稳定。

  关键词:夫妻财产;民法典;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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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德两国夫妻财产制度

  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有德国和法国,法典法主义是它们的夫妻财产制度立法方式,夫妻财产制度立法都在其民法典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罗马法极大的影响了法国民法典,因此《法国民法典》带有浓烈的《法学阶梯》痕迹。在第三部分“夫妻财产契约和夫妻财产制”中,民法典做了系统而详实的规定。分别由通则、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夫妻分享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的财产制度等部分组成。随经历了多次修改,但其夫妻地位平等,权利相当的核心精神未曾变化。德国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并无体系规定,而是体现在亲属法的诸多条文中。其中,婚后取得财产公有制度具有时代创造性,使夫妻地位平等有了经济上的保障。

  二、我国与法德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同点

  我国与德国夫妻财产制度均脱胎于继受法,不断与时俱进。如,德国由最先的联合財产制度起,中间一度吸收世界各国立法精髓,才使当下的婚姻财产增值公有制度确立。我国由于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法定财产制度起初脱胎于前苏联的家庭财产立法。

  尽管我国与法德奉行不同的政治制度,但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思路上仍有契合。如:追求夫妻双方平等,采用共同财产制度,同时提供对经济弱势方的保护;个人财产制度的同时适行,维持单方人格独立;婚姻关系结束时,有过错方有责任就自身错误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在具体规定上也是如此。如,当某一方单方面处分夫妻间共同财产时,我国与法德两国都对该行为进行了要求和约束。德国民法典中写明,在未经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不能产生效力。在我国,夫妻所拥有的处分权中便包括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

  三、我国与法德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点

  (1)我国与法国的财产制度演化过程不同。如上所述,我国借鉴的是前苏联家庭财产立法,在我国法制史上没有独立的相关制度可以追溯。在历史早期的日耳曼法中便涉及共有财产,而法国在中世纪受日耳曼法影响深远,率先设计夫妻间的财产制度。

  (2)求偿权的不同。求偿权作为在当权利、资源等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当一方损害夫妻间共有财产时,另一方可以行使该权利。在法国民法典中有相应具体规定,如若一方有超越自身权限处分夫妻间中共有财产的行为,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此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其处分行为。当一方的处分管理行为对夫妻间共有财产造成损失,则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赔偿。

  (3)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利不同。虽然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在改进,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夫妻间的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方式,仅在17条第二款中“夫妻间拥有平等的公共财产处分权”概括性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实践操作难度较大。而在法国民法典中,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利做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4)财产的认定方式不同。就我国而言,仅有积极财产才会被认定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换言之,债务不属于我国夫妻间共有财产的范围。法国有所不同,不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财产,只要符合广义的财产,则均属于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5)法定解除权的权利范围不同。在我国法律中,仅允许离婚一种原因得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在法国,除离婚外,还有分别财产,分居,一方死亡,宣告失踪等其他法定情形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6)制度的表现形式不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又名婚后共同所得制度。在我国,男女双方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婚姻生效。夫妻双方财产权利得以高度结合,基于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收入共有共用。德国是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度,上文已对此有所阐述,在此不做赘述。

  (7)维持婚姻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费用负担不同。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的生活开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主要出自于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德国与我国恰恰相反,其制度类似于分别财产制度,简言之是由夫妻各自承担家庭生活费用。

  四、总结

  不同的国家国情不同,法律适用的经济基础也有所不同,由民法细化至婚姻家庭法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也不尽相同。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社会思潮的进一步开放,男女地位越来越趋于平等,制定出反映现实生活需要和保护夫妻双方权益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愈发重要。在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夫妻财产制度的对比中,发现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不足有利于更好的推动我国民法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陶毅.《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2]陈苇等.《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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