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下“公民记者”的行为规制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19-08-06 11:50

  新媒体时代的出现造就了一个全新的传播格局,公民记者从一种传播现象发展为一个社会现象,公民记者的新闻自由仍然是权力与约束的统一体,必需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对于公民记者发布的虚假信息、侵权行为无人监管、无人监督的情形并非我国没有监管的依据和法律,而是现行的法律没有得到充分运用。本文指出应通过对现行与公民记者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和完善,出台司法解释,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使公民记者健康发展。

  《青年记者》前身是1941年7月创刊的《记者生活》,1942年6月由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宣传部长、大众日报社社长、中国青年记者学会山东分会理事长李竹如同志倡导,正式更名为《青年记者》,作为中国青年记者学会山东分会会刊。《青年记者》是目前全国创办最早、最具影响力的新闻专业期刊之一。

  随着科技和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个人可以通过网络面向众多的人发布资讯,每个人通过网络成为一个具有传播能力的媒体,当一个非职业记者利用网络技术对外发布资讯时,他便是一名“公民记者”,而公民记者的资讯传播权不是无限的,它仍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公民记者的表达自由仍然不能超越于国家法律和相关制度之上。

  一、“公民记者”的出现:公民受众概念的弱化

  在前互联网+时代,报纸、广播、电视曾是最主要的大众传播媒体,只有他们才可以真正面向大众进行信息传播,普通民众是这些大众传播媒体的受众,被动地接受传播媒体的信息。20世纪40年代传播学的枪弹论认为,软弱的受众如同射击场的靶子,无法抗拒子弹的射击。这个理论形象说明了在前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中,普通民众只能被动地消极地接受传统媒体灌输的各种信息、知识、动机、情感等,此时,公民只是传统媒体的“受众”。

  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发布载体的出现,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能够联网的手机或电脑,一个网上空间,通过空间记录并发布信息,他就是一个公民记者,前互联网时代公民“受众”的概念在新媒体时代被“公民记者”概念弱化。

  新媒体时代下,各种社交平台为个人提供了信息发布、表达思想、参与互动的机会和便利,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公民记者,公民记者的出现促进了信息的公开透明,逾越了信息“传播者”与“受众”的鸿沟,公民记者通过信息传播使公众更快速更直观了解新闻事件,公民记者参与社会事件、司法事件的发布和评价,舆论也客观影响了一些事件的走向,刺激了人们的监督欲望,从这一角度讲,公民记者承载着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承担社会责任、舆论监督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二、“公民记者”是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统一体

  公民记者在收集、分析、传播信息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公民的表达自由是国家和社会的防腐剂,公民记者对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加强舆论监督、维护公民权利等方面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政治民主必须尊重人民的言论自由,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公民记者的资讯信息发布传播行为对政府的运作和决策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自身权利的维护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无论网络社会的主体如何虚拟,虚拟世界反映的仍然是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个虚拟的网络仍然是真实的人与人之间的网络。罗伯特·A·达尔指出:“无论一个人是否喜欢,实际上都不能完全置身于某种政治体系之外……政治是人类生存的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每一个人都在某一时期以某种方式卷入某种政治体系。”网络技术的出现、发展以及广泛运用离不开国家对此提供的相关网络软硬件等物质与技术的支持,网络设施及技术的健康运行和发展也离不开国家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的保障。因此,任何人即便是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行动的人都置身于一定的现实政治体系之中。

  社会的民主不仅指赋予人人有独立和健全的政治人格,还包含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因此,公民记者的言论自由不是没有限制的,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提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赋予公民通过网络发出声音和议论的自由,但是,作为公民又同时负有义务不得侵害他人的自由,如果这种言论自由侵害了他人的自由,他就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公民记者在记录发布某一事件表达自由的时候,必须考虑其行为会否对他人利益造成影响,避免妨害他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因此,公民记者表达自由必须以不妨害他人应有的权利的原则为界限。

  公民记者的出现为我们了解世界获取信息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由于公民记者资讯传播行为中素质的差异、动机不同,视角的因素及个人情感倾向、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也可能出现发布信息的不真实、舆论导向不正确、事件调查不客观、报道分析不理性等情况,在网络世界里充斥着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信息和新闻,只有那些客观的报道、理性中立的分析、充满正义的声音才是公民记者开出美丽花朵的种子。言论自由不是没有界限,言论自由的行为必须考虑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影响,不应妨害他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否则,民主就会走入另一个极端。

  公民记者通过网络发布资讯信息的时候,他也应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发布,如果公民记者的言论自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和自由,那么他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要实现公民记者的健康发展,在表达自由的时候不妨碍他人的权利,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改善舆论生态,有必要对公民记者的行为进行规制。

  三、“公民记者”行为规制面临的问题

  (一)公民记者队伍构成复杂

  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网民人数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公民记者的队伍,公民记者的发展壮大,公民记者来自各行各业,规模宏大,构成复杂,他们没有记者职业资格证,不隶属于媒体单位,不受新闻相关协会的管理,不受新闻管理体制的规制,是一个自由、分散、监管困难的群体,公民记者中各自的初衷不一,有的是兴趣使然,有的是热衷于新闻事件,有的是个人利益的驱使,一些公民记者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缺乏新闻专业素养,同时公民记者发布信息具有临时性、偶然性、内容碎片化的特点,在发布资讯信息的时候往往更加看重“公民”的言论自由,而较少强调作为“记者”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同时还带有自己的立场和个人动机,会对发布的信息作篩选,信息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难以保障。

  (二)公民记者行为规范未得到充分运用

  在美国,对公民记者的管理有自律组织“公民记者协会”,要加入该协会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料,并且需要协会成员推荐,协会对公民记者的管理效果明显。我国公民记者没有准入、退出机制,在公民记者报道事件过程中又没有报道审核、监督机制,没有专门的针对性的责任追究机制。从法律规范来看,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媒体和职业记者的,在对公民记者进行规范时现行法律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再加上针对公民记者的新情况,现行的法律规范不甚完善,给公民记者的管理和规范带来一定困难。

  四、 “公民记者”的行为规制

  (一) 公民记者的法律规制体系选择

  对公民记者的行为规制是重新立法还是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完善?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民法有相关人格权保护的规定,刑法有关于侵犯国家利益、他人人格权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已将公民记者的行为纳入到了法律体系之内,无论是职业记者还是公民,新闻自由都是权力与约束的统一体,任何一国的新闻自由都必需受到该国的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对于公民记者发布的虚假信息、侵权行为无人监管、无人监督的情形并非因为没有监管的依据和法律,而是现行的法律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人们通过自己的信息发布享有权利时,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获得回报的满足感,公民以报道新闻的方式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热情高涨,为了伸张自己的权利,其中掺杂言过其实、虚假的成分。基于此,通过对现行与公民记者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并完善,使其对公民记者的规范更有针对性。

  根据现行的公民记者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效力层级、权利义务责任、惩处的方式和具体措施进行整合;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针对公民记者的特殊性出台司法解释;同时面向网民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让公民记者全方位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公民记者行为规制中需完善的制度

  1.完善新闻信源控制制度

  新闻源是媒体的重要资源,媒体之间的竞争核心就是抢占信源高地,对新闻信源的科学管理是推动媒体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公民记者不是职业记者,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对新闻事件的核实洞察能力受限,难以多角度、全面、系统地认识新闻事件,虚假新闻、散布谣言、网络暴力等情况时有出现,政府应建立公民记者发布信息的管理机制和反馈机制,具体可以通过传统媒体的专业记者与公民记者合作的方式完成,由专业记者与公民记者建立一个网络社区,在同意接受网络社区规则前提下,公民记者将自己了解到的信息在这个社区平台进行发布,由专业记者对新闻事件判断新闻价值,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把握舆论导向,审核后再向对外的网络平台上发布,这样有利于遏制公民记者虚假新闻的传播和侵权行为的发生,保证新闻信源的可靠程度。

  2.鼓励“公民记者”成立自律组织

  公民记者以小区业主论坛、公共社交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存在,公民记者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规范和维护,政府应鼓励公民记者成立自律组织,界定公民记者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公民记者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素养,发挥公民记者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遏制公民记者的不当行为。

  3. 实施公民记者“隐性实名制”

  对于互联网采用实名制还是匿名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如果采用实名制,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假新闻、谣言、低俗等内容的传播, 净化网络环境,但部分人担心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隐私泄露及人身安全问题;而如果采用匿名制,可能会更有利于公共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的充分发挥,但是又可能导致虚假信息、散步谣言、网络暴力等情况的出现。基于实名制和隐名制都各有优势和问题,“隐性实名制”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中和的方式。公民记者用自己的身份证号和真实姓名等真实信息在网络终端注册,才能获取自己的公民记者账号,而将信息发布在网络平台上时是匿名或自由命名,如果公民记者发布虚假、恶俗信息或实施网络暴力行为时,网络平台管理人员可以从后台查找该信息发布者的真实信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记者的行为进行约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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