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检察院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思考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19-04-17 11:34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义全局出发,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将担负起更加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就全国检察机关而言,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人员在基层,执法办案的主要任务也由基层检察人员承担,所以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作用发挥如何至关重要。笔者结合个人所在县级检察院干警队伍和业务工作现状,就如何解决当前基层检察干警隊伍面临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困惑和设想,不妥之外,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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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院干警队伍情况

  我院目前共设14个科室,实有66人,实际在岗61人,其中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共计49人,综合科室共计12人。笔者用图表的形式对现有法律职务、职级、年龄构成情况作下总结:

  二、检察队伍建设面临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上下编制部门政策理解不一

  按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统一要求,全院人员将缩编10%、内设机构缩编7%,因此全院编制人数将从70人减少至63人,内设机构也从14个减少到13个。但从2016年全省政法干警招录情况来看,省机构编制部门仍为我院公开招录1名工作人员,人员编制总数也增加到71人。市县机构编制部门与省机构编制部门作法出现差异。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本次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未明确法检两院是否例外,所以各地按照各自理解执行。从实际效果来看,从法检两院缩编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也都无法调剂和使用,只能将编制压缩后闲置待用。

  (二)人员补充周期过长,存在滞后性与空档期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一般采取公务员招录、政法干警招录和调动三种方式补充人员。其中周期最短的公务员招录也需接近一年时间,政法干警招录更需二年以上,且人员补充必须以空编为前提,所以必然出现一至二年的空档期。再加上遴选人员半年试用期内仍占用原单位编制,遴选人员的补充周期将后更长。我院明后两年退休人员相对集中,势必对后两年检察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

  (三)解决干警职级待遇和法律职务空间更小

  目前县级检察院解决干警职级待遇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领导干部提拔,二是根据陕西省1988年有关规定,参照法律职务解决对应职级待遇,三是通过非领导职务序列解决工资待遇。

  从各县院实际情况来看,参照法律职务解决职级待遇是过去主要途径,我院根据这一政策也争取到了9名正科级、9名副科级检察员职数。自清理超编制配备领导职数以来,参照法律职务解决对应职级待遇已被取消,受此政策影响最大的将是县级检察院。因为县级检察院为正科级编制,副检察长仅为副科级别,内设科室负责人无法通过行政职务确定职级。而区以上检察院的副检察长、科长、副科长均可对应处级和科级,所以目前县院绝大多数同志只能采取“熬年限”方式通过解决非领导职务来提高工资待遇。法律职务对应职级政策的取消,既减少了一条解决干警待遇的渠道,也对基层院队伍管理增加了难度。

  (四)异地婚姻和生活压力偏大造成人员流失严重

  2011年至今,我院共补充检察人员13人,但同期流失6人,目前仍有2人正调往铁路检察院。流失人员中辞职1人、调往城区3人、上级遴选2人。造成人员流失的主要原因是异地婚姻,以及由此导致的生活压力偏大等。

  由于婚恋观和婚姻登记政策的变化,部分干警在进入检察机关工作前,就已经结婚、生育或已谈婚论嫁,异地婚姻十分普遍。因为身边两地造成的婚姻、住房、子女、交通等不便无形之中增加了年青干警的经济负担,较低的经济收入促使他们产生流动的需求,而遴选制度无疑又加剧了流失的速度。今后随着遴选工作常态化,经济相对落后检察院的队伍管理难度将会更大。

  (五)队伍年龄老化,职业病、常见病高发频发

  我院干警平均年龄44岁,科长平均48.5岁,年龄结构呈金字塔型,其中30岁以下仅有9人,50周岁以上干警就有23人,2017年底前就有7人到达退休年龄。

  年龄老化和职业特点对队伍管理造成诸多不便:一是部分老同志无法适应网上办公及办案;二是心脑血管等老年性疾病对工作影响较大;三是身患脊柱、视力等疾病的干警人数不断增加。全院经常性患病人员多达13人,5名同志因身体原因不得不进行岗位调整或病休。年龄老化、长期伏案工作以及不良的生活习惯是导致疾病高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六)部分干警思想观念陈旧,工作标准不高

  往年在全市检察机关考核考评工作中,我院部分干警习惯于与九区四县中的县级检察院相比,科室负责同志与上级院及对口处室联系较少,对全市及至全省最新检察工作动态、考核考评标准和业务工作重点等工作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院内理论调研、检察宣传等综合性工作相对被动,部分同志甚至用职级待遇、人员素质和案件数量作为借口。思想观念落后,工作标准不高。虽然2012年初全院就提出了“规范、创新、团结、奋进”的工作理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品牌创建工作,但进展一波三折、效果难如人意。

  (七)职业荣誉感不足,社会地位受到冲击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敏感期和深水层,社会矛盾凸显多发,传统职业面临巨大挑战。检察机关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心理期待仍有很大差距。仇官仇富仇社会等不良心态仍有一定市场,受不良风气和负面宣传影响,部分人员仍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有一定的偏见。个别干警工作缺乏热情和干劲,对人民群众态度冷漠,甚至因为收入不高而自视低人一等,仅把检察工作当成谋生的饭碗,检察职业荣誉感不足。

  三、加强队伍建设要从六个方面下大功夫

  (一)争取区县同级和检察官等级去行政化

  目前检察机关人员职级和检察官职务都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更多是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确定的,所以单位级别与个人职级密切相关,个人职级又与检察官等级直接对应。目前,北京市等其它省份实现了区县同级,较好地解决了区县检察院同职不同级现象。我们认为,省以下检察院垂直管理后,已经基本具备在检察系统内解决同职不同级问题的条件,可适时考虑破解这一难题。同时,检察官等级也不应简单与行政职级对应,基层检察院干警只要具备较高的能力和水平,也应能够被评定为了较高层次的法律职务,甚至应将高层次检察等级更多地向基层倾斜,这样才能保证基层检察机关作用得到更大发挥。

  (二)保持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相对稳定

  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被提到更高位置,检察机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将承担起更加重要的角色,当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所以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即将全面推开,法检两院是否缩编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应从检察机关实际出发,维持人员编制和机构现状,等司法体制改革明确后再统一进行改革更为合理。

  (三)提高招录预见性,增强遴选科学性

  我们认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检察人员的招录一定要提高科学性与预见性,根据招录周期提前编报招录计划,力争人员补充不出现断档现象。上级院遴选也应提前编报遴选计划,保证基层检察院遴选人员得到及时补充。

  同时应将目前以“考试”选人调整为以“考核”选人。具体建议为:建立备选人才库,通过检察内部案管系统对入库人员平时办案质量和数量、专业知识和理论文章进行量化、统计及排名,并结合业务竞赛等方式确定最终遴选对象。这样,既能保证基层遴选干警主要精力在“干工作”而非“考试”上,通过遴选来促进基层检察院工作开展,同时,还有利于遴选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真正努力形成以工作实绩评价人、以能力素质选择人的遴选新机制。

  (四)生活待遇向边远和基层院适当倾斜

  从目前司法体制改革趋势来看,全省检察人员工资待遇将基本统一,但上下级检察院和区县之间的差距将长期存在,所以给予基层检察院,特别是边远地区县级检察院生活待遇倾斜十分必要。目前有些省市对于边远地区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受惠人群包括教师、乡镇干部等。我们希望在今后检察系统的改革中,也能够给予基层和边远地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一定的照顾和关爱。

  (五)加强队伍教育和培养,提高干警能力和素质

  领导班子是基层检察院的政治核心,在队伍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示范引领作用,要下大力气抓好这些关键中的少数,提高班子决策、执行、公信、创新、廉政等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同时还应加强同级院之间、上下级院之间的挂职交流与提拔锻炼,克服内部流动不足、上下交流不对称的现状,努力调动基层院班子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要把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開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力度,切实改进和完善检察业务考核考评机制,重视考核结果应用和奖惩,激励优秀干警脱颖而出。加强和完善干部管理机制,用制度管人、感情暖人、目标激励人,提高干警队伍整体素养和能力水平,切实增加干警的荣誉感和自豪感的。

  (六)关心干警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认真执行年休假、婚假、产假等国家政策,保障干警休息权。加强机关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关心干警身心健康,改善机关食堂伙食,增加工间操,实行年度例行体检,组织保健知识讲座,提高干警身体素质。绿化美化办公环境,科学调整办公桌椅高度,培养健康良好的工作习惯。关心干警家庭生活,帮助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具体困难。通过多种方式增强干警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真正把单位的发展和个人的进步紧紧结合在一起,促进基层检察院和个人更好发展。

  县级检察院占到全国基层检察院的70%以上,加强县级检察院队伍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但又面临不少困难的老问题,本文提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是根据笔者所在的县级检察院具体情况而言的,难免有偏颇不妥之处,而且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许多问题也正在探索和破解之中。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影响和制约县级检察院发展的主要问题一定能够得到解决,包括县级检察院在内的各级检察机关,也一定能够在“四个全面”的战略部局在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崔益明.光明法制,我国基层司法人员人才流失严重。[DB/OL],http://legal.gmw.cn/2014-03/12/content_10652970.htm,2014-03-12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15〕4号,学优网文库。[DB/OL],http://www.gkstk.com/article/1422965778185.html,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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