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11-18 11:15
摘要:由于对交通肇事类刑民责任竞合案件中的刑民关系存在误解和混淆,对刑事责任是否影响精神损害赔偿认定因而存在不同处理方式;加上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较为混乱,导致司法审判中诉讼方式、诉讼事由、刑事罪名等都可能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因此,实务审判中需要厘清刑民规定的衔接适用,明确刑事责任不能替代精神损害的民事赔偿权利,统一刑诉司法解释适用,坚持交强险中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害,以逐步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交通肇事;交强险;刑民责任竞合;精神损害赔偿
一、交通肇事类刑民责任竞合案件的交强险赔偿乱象
自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开始实施,其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未予明确,第23条仅划分了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责任限额,但对于具体赔偿项目的组成、赔偿金额的分配比例,以及是否包含精神损害在内均未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发布后,明确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因商业三者险并不赔偿精神损害。受害人主张的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赔偿之和一旦超出交强险限额,如何确定二者赔偿的次序就成为涉及众多交通事故受害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二者在交强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和比例,多数学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在交强险限额中优先赔付。①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实践中的案件争议及时答复了“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并在2012年司法解释第16条中正式确认了这一赔付次序。
二、司法审判中的不同处理方式
(一)司法审判案件的实证发现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实施至今已近九年,虽无法梳理其实施至今的所有司法案件,但从2020年及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的最新案例中即可窥探出交通肇事中被告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精神损害赔偿该如何处理,司法审判中仍存在哪些问题。
(二)刑民规定冲突下的刑民关系衔接处理不同
2021年《刑诉司法解释》第175条对于被告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但其第192条第3款似乎又允许交通肇事触犯刑法的情形准用民事纠纷的赔偿方式,致使在交通肇事刑民责任竞合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认定出现了适用刑事还是民事领域法律规定的冲突。如何衔接适用刑事、民事规定影响着交通肇事类刑民责任竞合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而对于刑法与民事侵权法的关系,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适用。如在张某某案①中,其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条,犯罪是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特别法,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而在孙德辉案②中,法院则认为从刑罚的现实意义来讲,刑罚是公权对犯罪的惩处,是管理社会秩序的体现,刑事追究虽然对受害人有一定的精神抚慰,但主要是对社会心理的抚慰,并非是私权意义上的抚慰,而赔偿是民事问题,应当适用民事法律法规。
三、交通肇事刑民责任竞合下精神损害赔偿的识别与坚持
(一)区分民刑责任关系,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性质
刑法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事侵权法的特别法。刑法是在行为人侵权程度严重、行为性质恶劣已超出民法调整范围而实施的调整手段。刑法虽保护民事权益但并不限于民事权益。民事侵权法中所有调整规制的情形却是刑法的一般法,当其超越民事侵权的程度即成为刑法所规制的犯罪行为,界限较为明晰。如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即是典型的侵权情形,情节严重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故意杀人罪等。因此,当行为人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时,应当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即民事与刑事责任相竞合。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4条①、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87条②中均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即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可以完全替代民事责任的承担。
(二)统一刑诉司法解释适用,坚持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
实务审判中,经常可见法院说理提到交通肇事类犯罪的赔偿范围应当有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的规定。但交通肇事类案件真的如此特殊吗?特殊到所有刑事犯罪都不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却给予其认定?显然不是。立法形成如此局面,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本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却考虑种种现实原因,导致我国刑事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未真正构建起来。⑦但我国交强险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较早,致使2012年《刑诉司法解释》颁布时不得不为交通肇事等涉及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情形予以例外规定,如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常作说理为对价保险合同义务,法定赔偿项目也是从《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等其自身制度构建中而来。
四、结语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各国立法所趋向,对于自然人人身权益的损害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也为我国《民法典》所肯定。交强险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自确立以来,成为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背景下最为重要的成果,需要继续坚持并肯定其所带来的无形的司法效果及社会观念改变。我国《刑诉司法解释》考虑到目前司法现状、社会实情而未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民法典》《刑事诉讼法》的直接要求。对于交通肇事类案件刑民责任竞合的情形,应当继续肯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避免受《刑诉司法解释》第138条、修订后的175条的影响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民事侵权编是我国《刑法》的一般法,交通肇事类案件中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承担刑事责任,但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明文规定的民事赔偿权利,并非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不可剥夺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
王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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