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09-30 10:28
摘要: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产物,在带来生产生活便利的同时,其作为新生事物也带来诸多法律挑战,特别是在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中,责任类型区分、归责原则适用及责任主体确定等问题在法律明文规定方面均为空白。但结合无人驾驶汽车的特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基于《民法典》的张力,我们仍可通过法理解释和适用填补法律空白,解决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以期实现当事人权益之保障及产业发展的平衡。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人工智能及5G信息技术的发展将无人驾驶汽车从梦幻变为了现实,并将其带入我们的生活中。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不仅能给各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带来了一场新的技术革命,将传统的产业与新型科技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前景极其广阔,因此世界各国为了在此轮技术革命中取得先机,成为行业标准的制定和领跑者,纷纷支持本国企业进行无人驾驶科技的研发。与此同时,我国的无人驾驶技术也在快速发展中,2019年武汉已率先发出我国首张无人驾驶汽车试运营的牌照,[1]这也标志着无人驾驶汽车逐步从测试走向商业化运营,只待在不远的将来等技术完全成熟时就将其大规模投入商业化运用。
但科技的双刃剑效应也在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中逐步显露出来,特别是2018年3月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发生的被称为全球首起无人驾驶汽车致死事故,[2]该事故虽未能阻挡各企业对无人驾驶技术的研究及产业的发展,但已经引起各国政府及公众的关注和警觉。作为法学科研工作者,更应该关注由新科技带来的新问题,尤其是我国已经正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时代,在此背景下,新的法律框架形成对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侵权责任研究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通过明确我国无人汽车的概念并结合其特点,深入分析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制度困境和挑战,进而提出有针对性及建设性的思路和方案。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及特征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界定
什么是无人驾驶汽车?这是我们探讨与其相关法律问题的重要前提。目前,世界各国对其认识不一,业界及学界对其的定义也较多较杂,以我国为例,无人驾驶汽车常常被等同于自动驾驶汽车、智能汽车等。但既然我国已经在层面出台了《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而智能汽车与无人驾驶汽车关系紧密,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借用“智能汽车”的概念并加以修改,将无人驾驶汽车定义为通过搭载先进传感器并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高度及完全自动驾驶功能,并能够成为智能移动空间和应用终端的机动车。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特征
1.高度智能性
无人驾驶汽车之所以能够自主运作就在于其内部搭载的人工智能数据处理平台,该平台能够通过其外设的探测及传感设备识别周边的道路等环境,并将数据及时传输给车载系统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转化为指令操作汽车进行行驶、转向、刹车,在车辆运行中,平台还可以自主判断行车路况及拥堵情况,并通过系统计算得出最佳行驶路线。除了在汽车驾驶和操作上表现为高度智能性外,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产物,还能通过收集大量的路况信息进行自主学习,例如研发者利用深度卷积神经网络模型(CNNS)自主学习的特性,先通过高性能GPUS将庞大复杂的神经网络模型训练好,然后移植到嵌入式开发平台,就可以实现对图像视频信息进行实时高效的处理,不断提升车辆对于路况的辨识能力和反应能力。[3]
2.人机交互性
人机交互(Human–MachineInteraction,简称HMI)是无人驾驶汽车重要的特性之一,汽车的人机交互是无人驾驶最后的门槛。[4]现阶段由于无人驾驶技术的限制,无人驾驶系统在人机交互中还只能简单机械地完全按照使用者或管理者的命令来进行自主驾驶,命令的发出者不能有错误的指示,否则会导致无人驾驶汽车错误的操作,这极其容易产生安全风险,且整个人机交互过程中也缺乏柔性和感情。可以预见,未来无人驾驶汽车的人机交互是一种非常亲和自然地情景识别模式,即无人驾驶系统通过环境来判断乘客的各项需求,如遇雨雪环境时会自动关窗并打开空调增温,在车辆缺乏能源时会自动规划合理路径去补充,即使乘客发出错误的指示也能及时自我修正,对乘客所需的信息将及时通过显示系统进行反馈或提醒,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无人驾驶汽车的智能性。
二、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类型及归责原则分析
(一)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存在的几种侵权责任类型
无人驾驶汽车在当前运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现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框架下,以其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侵害的对象为标准,会产生以下几种类型的侵权责任:1.产品责任这里的产品责任,主要是指依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与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有关的当事人因违反产品质量等方面义务导致他人财产和人身受到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无人驾驶汽车是产品吗?答案是肯定的。无人驾驶汽车虽然具有高度的人工智能,在运行中具有自主识别和判断的能力,因而很多学者称其为“轮式机器人”,声称应当赋予其一定的人格或“电子人格”,但其本质仍是由人类经过研发设计并通过工业化的手段加工制作出来的,生产无人驾驶汽车的目的也是为了商业化运营或销售。综上,无人驾驶汽车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一切特征,属于产品。因此,无人驾驶汽车在运行中有可能会因研发设计、加工制作、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疏漏导致车辆存在缺陷,进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产生。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是指机动车在道路运行中给其他主体如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失因而产生的侵权责任。通过前述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定义可知,无人驾驶汽车即是具备自主驾驶功能的机动车,其本质仍属于机动车,因此其在道路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因系统判断失误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归责原则分析
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构建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中,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前文分析,发现无人驾驶汽车在交通事故中至少存在四种侵权责任类型,而这些侵权责任又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笔者也将从四种类型着手一一进行分析和梳理。
1.产品责任中的归责原则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责任存在于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而各个环节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并不相同,因此笔者将从各环节入手分别分析其中存在的归责原则。
首先在产品研发设计环节,由于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并未明确产品研发者的归责原则,但研发设计环节直接影响了产品流通后的安全性及可操作性等方面,生活中很多产品的缺陷往往就在研发设计环节由于疏忽导致的,结合前述可知研发者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现代产品特别是科技产品的研发设计主体较多且程序复杂,且专业性非常强,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追责,那么对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及审判者来说则构成了极大的挑战,因为要想查明过错事实的存在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需要大量专业背景的知识去分析确定,这样导致诉讼成本非常高!对此,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追责,这样“不仅可以有效促进诉讼案件的解决,而且还能起到督察的作用”。[7]笔者认为不妥,当前无人驾驶汽车产业作为新型的科技产业正处于全面发展期,尤其是科技产品的研发领域一般投入多且风险大,片面的只从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利益的保护出发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会对该产业的发展造成阻滞,因此,我们应当在鼓励科技研发以及消费者权益之中选取合理的平衡点,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者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追责,这样既能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降低和减轻研发者的法律风险和负担。
而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环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02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法条虽未明确生产者是否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缺陷责任,但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及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的生产环节非常重要,在这一环节采用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督促生产者提升产品质量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手段降低缺陷生成率,进而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销售环节,结合我国《民法典》第1203条及《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可知,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是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的。因此,销售环节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研发、生产、销售的其他环节,这里主要指的是运输及仓储环节,《民法典》第1204条明确了这些环节相关主体的产品责任,只是相关主体承担责任的要求同样是以“过错”为前提,适用的原则自然也是过错责任原则。
综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无人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分环节确定,即在研发设计环节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生产环节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而销售、运输、仓储等环节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加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那么,这种二元制归责原则在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中也能适用吗?笔者认为,如果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相撞从而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只要是传统机动车驾驶员未尽到谨慎驾驶、注意等安全义务,那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是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的,因为过错责任原则背景下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最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而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即为驾驶员,其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存在过错就要担责。
三、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我国现行法律只考虑到传统意义上由人类驾驶员操纵汽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但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不同,其不需要人类驾驶员也不装备如方向盘、刹车之类的可供人类驾驶操作的设备,这显然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范畴。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确定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笔者认为,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科技产品,对其责任主体的确定还应从上述可能的侵权责任类型入手进行分析:
(一)产品缺陷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02条及第1203条的规定可知,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应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来承担,但对于何为产品缺陷以及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界定等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并未给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但我国《产品质量法》已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生产者的责任主体地位作了原则规定,并将销售者的范围界定为产品经销商。[9](P42)我们按照工业产品从研发到产出的顺序可以将无人驾驶汽车产品缺陷责任涉及到的主体划分为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者、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无人驾驶汽车的销售者及造成无人驾驶汽车缺陷的过错第三人等。
(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确定
目前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第1条规定即第1208条采用引致条款的形式引致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说明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问题应先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可知,目前我国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一般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也支持了这一标准。在这两个标准的指引下,传统机动车的使用人、管理人及所有人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无人驾驶汽车来说,这两个标准在适用时会产生一些问题:
五、完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相关立法的建议
东风公司自主研发的我国首款L4级无人驾驶汽车东风Sharing-VAN正式量产下线投入运营,在不远的将来将会全面实现商业化。[14]其他汽车或科技企业也不甘落后,纷纷宣布将量产自己旗下的L4级无人驾驶汽车。看来我国已经进入无人驾驶汽车时代,但随着此类科技产品投入运营,由其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的出现只是时间和概率上的问题。让人欣喜的是深圳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并就此展开立法调研,如果该条例获得通过,意味着地方已经开启了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工作,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一旦时机成熟将会陆续出台有关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述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的适用情况,笔者认为在以后的立法中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参考文献:
[1]武汉发出首批无人驾驶汽车试运营牌照!无人驾驶,开跑![EB/OL].(2019-09-22)[2021-01-12]
[2]搜狐网.全球首例!优步无人驾驶致人死亡事故在美发生[EB/OL].(2018-03-20)[2021-01-12]
[3]王科俊,赵彦东,邢向磊.深度学习在无人驾驶汽车领域应用的研究进展[J].智能系统学报,2018,(01):55-69.
[4]华一汽车科技.人机交互新时代,无人驾驶最后门槛竟是它?[EB/OL].(2018-02-01)[2021-01-12]
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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