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优化研究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09-30 10:24

  摘要:生态宜居已经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目标,农业生产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环境问题,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为农业发展与生态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在当下,必须要找到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所存在的缺陷,完善农业生态补偿立法与补偿标准、明确补偿主体、打造多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提升农业生态补偿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新时代;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重视农业发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有限的耕地上养活了十几亿人,创造了世界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然而,长以来我国农业发展只追求高产出,选择了一条以高能耗来扩大粮食生产的粗放式发展道路,忽视了对农业生?环境的保护,引发了农业生产环境的恶化,也带来了深层次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新时代,农业生?补偿将成为农业生?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在此背景下,应适当加强法律手段应用来确保农业生?环境的长?向好发展,优化现行农业生?补偿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新时代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优化研究

  一、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优化的现实意义

  1.赋能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生产并非人对自然的肆意改造,而是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所实施的克制性生产行为。实践证明,传统农业生产未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不仅对生?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更阻碍了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现代农业发展秉承绿色、无害的生产理念,对农业生?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传统农业生产对生?环境的破坏作用已经逐步凸显出来,只有进一步加大农业生?补偿力度才能固现代农业的发展基础,从而实现高质量的农业增长,满足消费者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优化农业生?补偿法律机制打造了平正的产业竞争环境,以利益补偿的方式均衡了农业社会生产所导致的不正问题,坚持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生,兼顾了经济效益与生?效益,为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了坚实的基础。

  2.捍卫农村居民的生存权利。农业生?环境也是维持农村居民生活的自然空间,优化农业生?补偿法律机制就是依法捍卫农村居民对所处自然空间的基本权益,维护农村居民的生存权。生存权是民的基本权利,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破坏了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损害了农村居民的合法生存权。农业生?补偿法律机制优化能够有效遏制农业经济发展对农村生?环境的肆意破坏,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已经被破坏的生?环境,从而为农村居民提一个适宜的生活环境。农业生?补偿法律机制的完善使得对以前因农业生产过度而被破坏的生?修复提?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促进了经济发展与生?和谐的双向同步,为农村居民提了宜居的生?环境。

  3.彰显社会公平与公正。从宏观方面来看,如果只是让农村居民承担农业生?恶化的后果,而其他社会成员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就会严重增加农村的生产成本,降低农民收入,逐步扩大贫富差距,这种做法必然是有损社会正的,这就意味着必须要以农业生产的具体开展过程为依据来构建农业生?补偿机制。实际上,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农民所承担的压力已经在迫使他们来破坏生?环境从而获取更为丰厚的经济效益。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村人口也为建设做出了重要的献,必须要构建完整的补偿机制来降低农村人口所承担的生?压力。农业生?补偿配套法律机制建设厘清了各?体生?补偿的法律责任,彰显了社会?正。

  二、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设所存在的缺陷

  1.农业生态补偿立法系统性不足。现阶段我国并未实施农业生?补偿?项立法,农业生?补偿大多是以《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对农业生?补偿的细节性问题语焉不详。与此同时,我国与农业生?补偿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表述大多以原则性、建议性规范为?,在具体执行中不够具体,同时也未能形成科学的?作规划。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既没有兼容政策,同时也没有考虑地方实情,从而导致所制定的配套法律法规系统性存在严重不足。比如,对于农业生?系统受到业企业所排放污水的污染时,具体的补偿标准并不明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补偿的实施难度。与此同时,农业生?补偿顶层法律机制紊乱表现得也更为突出。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农业生?环境逐步凸显出来,农业生?补偿立法系统性不足将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一大障碍,这必须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2.农业生态补偿执法落实不规范。在农业产业逐步升级?型的进程中,农业生?补偿?作也已开始步入正轨。然而,尽管政府部门对农业生?补偿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农业生?补偿?作的开展存在诸多问题,执法不规范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各级地方政府关于农业生?补偿的立法存在一定的分歧,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势必难以在细节流程方面达成一致,政策的落实普遍存在规范性不足等问题。例如,现行法律法规在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补偿?体认定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冲突,在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与纠纷。其次,还有一些地区没有坚持与时俱进,所执行的补偿措施脱离了现代农业发展实情,不仅无法有效补偿被破坏的农业生?环境,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业生?恶化。执法落实不规范充分凸显出当前阶段我国农业生?补偿已经滞后于农业发展需求,这必须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3.管理机制与监管体系不统一。在具体实践中,农业生?补偿涉及农林、财政、国土等多个单位,在交叉管理之下,农业生?补充管理机制被人为分割为不同的版块,碎片化现象突出。一般财政所下拨的生?补偿?项资金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同管理,支付?移、使用需要同时受到不同部门行政指令的同制约,从而导致资金使用存在明显不合理。与此同时,农业生?补偿监管体系也没有实现并轨统一:一方面,农业生?补偿监管涉及?体众多,多头监管与监管真空同时并存,监管职责不明确,在监管中推诿责任等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业生?补偿监督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农民监督作用未能得以全面发挥。

  三、新时代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优化路径

  1.完善农业生态补偿宏观立法。实际上,农业生?系统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农业生?补偿法律制度体系必须要具备宏观上的统一性才能发挥效果。囿于现行农业生?补偿法律制度的碎片化特征,当前阶段必须要从宏观立法方面着手完善农业生?补偿立法?作。第一,应全面推进农业生?补偿?项立法。应从法理层面厘清自然资源保护与农业生?补偿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对现行《生?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之上逐步形成《农业生?补偿法》。第二,要加快地方农业生?补偿的法治进程。地方政府应兼顾地方农业生产需求与生?环境条件,协调地方立法,尽快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明确不同?体的具体补偿权利与责任,为农业生?补偿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提?有效的法律支持。第三,要明确农业生?补偿的评估机制、补偿等级等细节性问题,提升农业生?补偿法治的强制约束力,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生?补偿过于随意、不科学等问题。

  2.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的缺失是农业生?补偿法治建设存在软弱性的根本性原因,在当前必须要重点完善农业生?补偿标准。一方面,农业生?补偿必须要能被量化分析。应根据当地的生?环境、所造成的潜在生?危害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具体而言,应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测算方法,提升量化标准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应提升农业生?补偿标准的灵活性。在经济条件、生?环境不同的地区,农业生?补偿标准必须要有差异,切不可搞“一刀切”。具体而言,应结合区域等级制定与之对应的补偿标准,同时对补偿标准进行实时调整。与此同时,也应落实“输血”与“造血”并举的补偿方式,优化政策?给,提升生?补偿效果。

  3.明确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农业生?补偿法治化建设的核心在于依法治理,而明确的责任?体则是依法治理的逻辑起点,对此,必须要在法律上明确农业生?补偿的具体?体,确保农业生?补偿的方针政策能被有效落实到位。要在明确界定不同?体补偿责任的前提下来构建生?补偿落实机制,从而实现生?补偿目标。要严格依据农业生?补偿的科学依据来对相关责任人的补偿?体展开分析,以法律为依据实现不同?体法律责任的分割、划定,精准定位农业生?补偿的责任人位置所在。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具体责任,以确保各?体能够在既定的法律框架来展开活动,将农业生?补偿政策有效落实到位。

  4.打造多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实际上,农业生?补偿的各项?作往往需要同步开展,人为的行政领域划分无法凝聚治理合力,更阻碍了管理职能的落实。因此,必须要打造多部门协同的管理监督新机制,全面提升治理监督效率。应彻底打破各自为政的行政体系划分,围绕农业生?补偿治理的客观需求组建包含各职能部门在内的?项?作组全面负责农业生?补偿具体事宜。在?作组内部应着手完善信息享机制建设,推出管理权责清单,提升农业生?补偿治理规范性。农业生?补偿监督必须要跨越行政化的藩篱,丰富监督?体,提升监督覆盖面。一方面,应大力发展第三方监督机构,落实农业生?补偿?项监督,避免行政机关同时成为政策的落实者与评审者,应全面发展社会监督,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农业生?补偿监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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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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