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08-30 10:31
摘要:森林采伐管理是实现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有利于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文章在分析现有采伐管理方式以及林业高质量发展对采伐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指出森林采伐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林木采伐管理不规范、伐区验收流于形式、采伐限额的确定缺乏灵活性、采伐许可证的存在制约林业发展、采伐管理实施及监督不到位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依法加强采伐管理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增加管理的柔性、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法依规自主采伐、发挥林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作用、坚持有规划才有采伐指标、强化监督和服务、简化采伐审批手续。
关键词: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林业;高质量发展
引言
为了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保证现代林业的高质量发展,必须有效解决林权改革中的诸多问题,使得林农获得林木财产权,对林木的处置拥有直接决策的权利。随着对木材的需求不断增长,对森林实施的采伐行为变得越来越严重。另外,由于一些森林资源的分布结构不尽合理,森林过于密集,对林木的生长造成影响,导致森林资源质量差、利用效率低,大大降低了森林资源的生态和经济价值。在森林的抚育过程中,对森林资源进行适当的采伐很有必要,对森林所进行的采伐需要有一个标准来衡量[1]。农村现有的森林采伐管理为了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而采取了行政类的控制手段。这种管理方式虽然在实施初期有效地控制了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营主体的介入,其实施的结果已无法与其目标相一致,不仅不能有效地减少滥砍滥伐,还挫伤了经营主体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最为严重的是对控制森林采伐量、缓解超额采伐现象的积极作用逐步减弱[2]。可见,森林采伐管理没能跟上林权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仍然保持着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管理方式,这无疑不符合现代林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森林采伐管理长期以来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作为对森林资源采取的最基本的保护性措施,是保障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随着林业高质量发展的不断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所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旧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已不再适用于当今林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不仅可以保证林木的质量,促进森林资源良性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还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平衡有重要作用[3]。所以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研究森林采伐管理问题,实现森林采伐管理方式的转变,既是林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趋势。
1林业高质量发展对森林采伐管理的要求
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是保障林权,即: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在林业高质量发展中,对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又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林业的现代化发展,现有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逐渐凸显出它的局限性和不适应性,面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需要,以及林业科学发展的需求,现有的森林采伐管理方式已经越来越不相适应,暴露出许多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亟须改革和完善[4]。森林采伐管理需要达到控制森林资源消耗、进一步理顺林业产权关系、激活林业发展机制的目的,以达到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保证林农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林业高质量发展对森林采伐管理体制、标准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森林采伐管理体制
与森林采伐管理国际通行标准相比较可见,森林采伐管理体制建设水平不高[5]。我国林业加快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步伐,但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却没有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变,这就容易导致现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再适应于我国现代林业管理的要求,达不到初始管理目标,甚至在森林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出现诸如所有者主体缺位、产权虚置、管理权与经营权混淆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及时调整现行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明晰林木经营者的产权,建立与我国现阶段国情、林情相匹配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1.2森林采伐管理标准
适当的森林采伐管理标准对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采伐量的确定多半是从森林的轮伐更新期及经济效益出发的,更为重要的是,在计算和确定森林采伐量时,既注重对森林资源中木材蓄积、连年生长量的现状测定,也关注对生长量及蓄积量的远期预测。随着森林资源的枯竭及全球气候问题的不断加剧,森林采伐管理标准需要更多地考虑森林生态效益,以建立更为优化的管制采伐量,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1.3森林采伐管理效率
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实施效率的高低关系到政策本身的合理性,提高森林采伐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可以通过3种方式实现:加强与地方的联合管理、拓宽林农经营的受益范围、及时监督反馈政策的执行到位问题。改进我国森林采伐管理方式,提高森林采伐管理效率,对森林采伐的管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具体应该针对国有林、集体林及非公有林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的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采伐限额管理方式。要想建立较为完备的森林采伐管理体制,确定合理的森林采伐管理标准,提升森林采伐管理效率,就必须有完善的采伐管理制度,而一套完整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则需要具备完善的法律基础、严格的监管措施、清晰的森林权属关系、公平的分配制度以及合理的采伐管理标准。
2森林采伐管理方式
我国现有森林采伐管理方式主要包括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及采伐许可证。作为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一种有效方式,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受到世界多个的青睐。使之成为保护和发展我国森林资源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被用得最多的地方便是据此调节商品林的消耗数量。森林凭证采伐管理制度是指除了农民持证采伐,森林凭证采伐管理还要求森林经营者在采伐后,须及时完成采伐迹地的更新造林,以实现森林的持续性生长。年采伐限额能否真正得到落实,就需要看林木凭证采伐管理是否能够规范实施。除上述管理方式外,木材运输证制度也是限额采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采伐管理是对森林资源进行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适量、适时地对森林资源进行采伐,能够使得森林资源的利用更为合理。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森林采伐管理方式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体现出其与我国当前国情、林情的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为了使得我国的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也为了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间取得更好的平衡[6],在按照现行的森林采伐管理方式依法进行相关活动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总结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发展经验,再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对现有的森林采伐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起适应性强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以保证森林资源可以得到持续发展。
3森林采伐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森林采伐管理的实施,在对森林资源消耗的控制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森林采伐能够促进对森林资源的有效利用,它是推动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可以说,森林采伐管理不仅与森林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有关,还关系着生态的安全。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现有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也阻碍了我国林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的进步。现有森林采伐管理存在政策执行效率偏下、严重挫伤林农经营积极性、指标核定不合理等众多问题,在改进采伐限额编制与管理办法、分类管理、分类采伐、增强管理人员技术能力、落实领导责任、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等表面措施上,能够触及问题本质的并不多[7]。在林业的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依然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林木采伐管理不规范,伐区验收流于形式
在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有些采伐行为验收结束后,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没有及时得到回收,更有甚者,一些单位还擅自进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印制活动。而一些素质偏低的发证人员根本搞不清采伐类型、采伐方式等一些基本概念,直接导致了森林采伐许可证发放业务的质量下降。在实际执行的过程当中,有一些单位不按照规定走,造成采伐限额编制不合理的现象。而这类问题出现的原因是一些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管理审批的权限不清,导致出现违规越权批准采伐限额、串用采伐限额指标等一系列问题。伐区验收制度是一种伐后检验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证伐区调查设计的正常进行,因为执行成本过高,部分单位的伐区验收便流于形式,仅仅是走走过场而已,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达到监督检查的效果。
3.2采伐限额的确定缺乏灵活性
计划经济阶段,出于保护森林生态效益的目的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改善森林乱砍滥伐现象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无法考虑到森林经营的生态效益目标与林农这一经济人所追求的经济效益目标的矛盾;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变更一次,也没考虑到不同林种的最佳经济轮伐期不同的情况。不应该对各地林区笼统地强调生长量一定大于采伐量。
3.3采伐许可证的存在制约林业发展
实际上,林农并不能完全享有其对林木的产权。判断林农是否完全拥有林木的产权主要看林农是否拥有对林木的处分权。获得经批准发放的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伐,即意味着谁造谁有,但砍伐须持证,这两相矛盾的规定使得林农对其所拥有的林木无完整产权,林农的经济利益得不到及时保障。这极大地挫伤了林农植树造林、有序利用林地的积极性,特别是阻碍了社会资金对林业的投入,进而不利于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7]。
3.4采伐管理实施及监督不到位
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实施成本大于其收益;相关采伐指标及凭证的申请步骤烦琐、办理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凭证办理齐备时已过最佳砍伐时期的现象;基层采伐指标的分配过程中滋生大量的寻租行为;采伐指标审核人员无证上岗;采伐许可证发证人员资质管理不严,发证人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以权谋私的现象。现有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设置目标是为了逐步改变森林资源消耗量大于增长量的不利趋势、有效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促进森林资源面积及蓄积的共同增长。而实践也证明,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计划经济体系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为缓解经济快速增长下森林资源的大量消耗起到了重大积极作用,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深化,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已不再适应当前国情及林情,无法满足当前社会需要,应当做出改变。
4完善森林采伐管理的建议
为适应林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规范采伐管理、解决林木处置权、逐步实现经营者依法自主采伐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新时期林业分类经营指导思想的贯彻落实。针对新时期林木采伐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须认真探讨和研究新办法、新对策,重点在引导经营主体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简化采伐审批手续、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下功夫。
4.1依法加强采伐管理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增加管理的柔性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林业发展在世界范围内还是比较落后的,在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太健全。这就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林业情况,不断完善林业的管理行为,使其更加规范,并使林业行为有法可依,严格执行林业行为。我国虽然对森林采伐的管理非常重视,但缺乏对造林更新活动的监督,这导致了造林成活率十分低的现象,给我国的森林资源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与此同时,更要充分注重人工更新的效果,使得森林采伐管理能够持续有效。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森林资源管理方式。政府应该积极参与其中,制定一套公正公平的市场交易准则,以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引入林业保险等制度,适当放宽采伐限额,真正地发挥出林业的综合效益,以适应现代林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提升采伐管理的有效性。
4.2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法依规自
主采伐自主编制经营方案的原则要按照分区施策、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遵循“生态优先、可持续经营,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过渡到按需采伐、按面积轮伐,提高林业经营水平,促进林农增收,从而达到推进森林资源培育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二类森林经营方案(即森林经营简明方案)较之一类森林经营方案要求简单,仅要求分析资源现状,规划经营目标,设计经营措施和森林采伐类型、伐区安排等。由于涉及经营主体(林农)较多,尤其要注意经营者处置权的落实,严格按照采伐优先原则和年龄排序做好伐区安排,真正体现公平合理。
4.3发挥林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作用
现阶段集体林要完全实现林农联合经营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林业经营者明白林业的方针政策,提高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引导和指导经营主体科学培育森林,走联合经营和科学经营的路子,自主确定经营方向和培育目标,提高经营水平,使森林达到最佳树种组合和龄组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获取最大经营效益,真正实现依法依规自主经营。
4.4坚持有规划才有采伐指标
通过采伐规划的形式把计划指标落实到山头地块,规范采伐管理程序,把采伐规划同编制采伐计划、安排伐区设计和发放采伐证等项工作结合起来,从源头上规范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真正做到按资源状况合理分配采伐指标。
4.5强化监督和服务,简化采伐审批手续
一要加强采伐指标分配的监督管理,坚持采伐指标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个人利用采伐指标以权谋私,防止采伐指标流失或挪用,确保采伐指标真正落实到林业经营者手中。要实行指标分配的阳光操作,采伐计划下达数量、采伐规划、伐区设计成果与采伐证均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提高群众参与指标分配使用的知情权。二要简政放权。当前要加快林改后的配套改革,加快林业服务中心建设,实行设计、办证、运输一条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划片设立林业服务分中心,方便林农就近办证,逐步将采伐证办理权限下放给乡镇林业站。三要简化采伐审批手续。设计办证等程序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设计、办证实行限时办结制。农民少量自用材可实行申报制,乡镇林业站进行核实,不再开展细致设计。四是林业部门要广泛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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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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