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会、冬奥会的法律实践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08-11 10:15

  内容摘要: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包括国际奥委会、或地区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奥运会、冬奥会、青奥会、冬季青奥会的组织机构;各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大家庭内部的法律文件,是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基础。北京奥运会不仅积累了合同业务和知识产权保护业务的经验和成果,还在奥运立法、法律服务、争议解决等多个法律领域全面开创了我国奥林匹克法律工作局面。这是北京奥运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北京冬奥会法律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借鉴。应通过加强法治冬奥的宣传、教育,遵守国际规则,高质量立法,严格行政执法,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以及加强人才工作和学术研究等方面,从法治角度加强北京冬奥会的筹备工作。

  关键词:北京奥运会;北京冬奥会;奥林匹克法律实践;法治

  2001年到2009年,在北京奥运会筹备、运营、善后工作全程中,北京奥组委出色的法律工作业绩,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奥林匹克法律实践做出了重要贡献,形成了极有价值的精神财富和制度遗产。当前,北京携手张家口正在积极筹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国内许多地方也在筹备大型综合性国际国内体育赛会。例如,武汉承办2019年第7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成都承办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杭州承办2022年第19届亚洲运动会。就法律事务以及其他许多业务而言,各种体育赛会的承办工作都有相似之处。北京奥运会暨奥组委法律工作成果,既值得北京冬奥会暨冬奥组委继承与发展,也对其他赛会组织机构、主办城市有参考价值。但是,2022年冬奥会有别于2008年奥运会,其他城市也不同于北京,毕竟存在诸多差异,所以在学习、借鉴、参考时,应因地制宜并开拓创新,不可生搬硬套或守旧倒退。

北京奥运会、冬奥会的法律实践

  一、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主体与基础

  (一)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主体

  狭义的奥运会,特指夏季奥运会。广义的奥运会,至少包括夏季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有时甚至还包括夏季、冬季青年奥运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属于非政府、非营利的国际组织,其国际影响力巨大,超过了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绝大多数。国际奥委会没有会员,但有委员。国际奥委会自行选定委员,委员不是或地区奥委会向国际奥委会派出的代表。每个或地区拥有的国际奥委会委员人数不等,有些或地区没有国际奥委会委员。国际奥委会委员所在的或地区政府(或奥委会)无权、无法撤换这些委员。截至2018年12月,国际奥委会委员共99位,包括于再清、李玲蔚、张虹和台北吴经国;名誉委员共41位,包括香港霍震霆;另有名誉主席、荣誉委员等。

  (二)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基础

  奥林匹克法律事务最重要的基石有二:(1)各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2)《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大家庭内部的法律文件。现代奥运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法律化程度日渐增强,涉及领域广泛,包括许多法律前沿领域。奥林匹克事务中的某些特殊安排(例如,在电视转播、市场开发、广告等许多领域,奥运会同其他运动会、其他活动的差别)常常导致奥林匹克法律事务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国际奥委会在执行规则时,常有特例,常对个案做出特别安排。由于是非政府组织,国际奥委会强调自己有权决定和变更,且很少公开案例依据、文件和决策思路,从而进一步推升了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研究者、后继者对此常常难于深入研究。

  二、在全面开创奥林匹克法律实践

  (一)奥林匹克与

  1979年,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地位(不是席位)得到恢复,从此积极参加奥林匹克事务。但是,奥林匹克法律实践的历史短得多。北京两次申办夏季奥运会,其申办机构基本上未开展奥林匹克法律工作。

  二)的奥林匹克法律实践

  在2001年,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之时,我国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理论准备不足,学术研究零散,实践积累贫乏,人才储备稀少。当时,国内对奥运法律问题的研究水准,远远低于国内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问题的研究水准。全面开创奥林匹克法律实践最主要的两方面背景是:(1)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大背景;(2)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特殊性、复杂性使然。从三个方面分析北京奥组委的业务特点:(1)在机构性质方面,北京奥组委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法律事务具有政府法治工作的某些特点;(2)在对外关系方面,北京奥组委可被视为受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委托承办奥运会、残奥会,在某些情况下代理国际体育组织在华办理若干事务,向国内有关机构转述国际体育组织的意见和要求;(3)在商务运作方面,北京奥组委在若干领域具有(或必须适应)国际化大型企业的商业运作特点。

  三、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工作简述

  (一)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成立

  在我国,把国际国内经济、文化、社会、体育活动组织机构确立为法人机构,并办妥法定手续,北京奥组委首开先河。在上述组织机构中设立法律工作部门,北京奥组委也是首开先河。在北京奥组委之前,上述活动组织机构都不是依法登记的法人机构,其内部均不设立法律业务部门,甚至没有承办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国内各地承办许多运动会,常常是先成立运动会筹备委员会,待到距离开幕日期较近时再成立组织委员会。北京奥运会、冬奥会均是在申办成功后五个月之内,成立了组织委员会,承担筹备和组织工作,且均未成立运动会筹备委员会。2001年,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其后,仅仅过了30余天,奥组委筹备办公室就专门设立了法律事务组,并于当天,单独设立了法律事务部。同年,北京奥组委成立。2015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当年成立了冬奥组委,其总体策划部职责中包括法律业务。2017年,北京冬奥组委把法律业务从总体策划部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了法律事务部。在北京奥组委之后,我国组建的国际国内经济、文化、社会、体育活动组织机构并不是一律成为法人机构,这些组织机构也不是全部设立了法律工作部门。各组织机构情况不一,其内设部门各有特色,不必完全相同。不论是否单独设立法律业务部门,各组织机构都应当十分重视法律工作。北京奥组委从筹备办公室起,到善后办公室结束,法律业务在各阶段都很繁忙,并不是临近赛时才忙碌起来。

  (二)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职责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工作职责逐步增加,甚至在某些方面超出了有关文件规定的职责范围,其要点包括:(1)为奥组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法律支持、法律服务;(2)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风险,提出应对方案;(3)起草重要法律文件,代表奥组委出具证明文件、办理法律文书;(4)监督落实《申办报告》《主办城市合同》和申办保证书;(5)参加委内各部门牵头的重要谈判;(6)统一管理委内合同、协议、备忘录事务;(7)归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务,办理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和许可使用事宜;(8)配合境内外司法或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侵权行为、治安违法行为和侦查犯罪案件;(9)配合市场开发部门防范和制止隐性营销(或称埋伏营销);(10)归口管理法律服务,选聘、协调、监督律师和公证等中介机构工作;(11)组织、协调委内各部门执行标准和行业标准;(12)参加立法工作、法治环境建设和法制宣传;(13)参加委内制度建设,对各部门文件承担合法合规性审核;(14)代表奥组委参加或处理诉讼、仲裁事务;(15)归口管理奥组委涉外法律事务,同国际组织、境外机构的法律部门对口联系;(16)协助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处理关联北京奥运会的法律事务;(17)协助国际体育仲裁庭工作;(18)办理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显然,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工作职责,既不限于市场开发业务,也不限于知识产权业务。研究该部门工作职责,应当注意其中的法律支持、对策研究、归口管理、统一管理、代表奥组委出具文件等事项。

  四、奥组委合同业务

  (一)奥组委的合同业务类型

  北京奥组委合同数量巨多,涉及的业务领域十分宽泛。例如,知识产权、委托创作、文化活动、火炬接力、开闭幕式、广播电视、技术、工程建设、采购、聘用、捐赠、票务、赞助、特许生产及销售等等。最具有北京奥组委特点的合同安排,是将奥林匹克规则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义务传递。《主办城市合同》集中表述了奥运会主办城市和奥组委的义务。政府、北京市政府、奥委会、北京奥运申办委员会、北京奥组委先后签署了许多法律文件,向国际奥委会以及国际社会做出了郑重承诺。履行这些国际义务,不仅需要我国政府和北京奥组委尽职尽责,而且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合作,特别是北京奥组委的合同相对方的认可与执行,这就需要进行义务传递,在合同中就这些相关事项做出必要的约定。例如,北京奥组委一般意义采购合同的相对方,都不具有奥林匹克市场营销权利,需要在采购合同中加以确认,即形成了合同中的反隐性营销条款。

  (二)奥组委的合同管理流程北京奥组委合同管理流程非常严格、十分规范,主要分为五个环节:合同立项、合同谈判、文本起草、签约事务、监督履行。凡奥组委签署的文件,只要具有合同性质,不论名称如何(例如,协议、协定、备忘录、合同),一律纳入合同管理体系。北京奥组委在每项合同签约前夕,均须报送签约请示。经奥组委领导批准,通常指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代表奥组委签署该合同。北京奥组委不允许内设部门、场馆团队以本部门、本团队名义订立合同,但允许本委下属的法人机构自行订立合同(特别重要的合同除外)。北京奥组委合同管理体系与公文管理体系分离,刻制和使用奥组委合同专用章,法律事务部代表奥组委管理该印章。

  刘岩*

上一篇:谈大班幼儿种植活动中的自主学习 下一篇: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深化全面从严治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