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04-26 09:40
内容提要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属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科技性、民主性和道德风险等诸多潜在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突出强化了司法权,并要求行政权与司法权配合,这容易使司法权突破其职权范围,从而损害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合理分工与权力平衡。从行政法治发展的一般经验来看,在“夜警国家模式”到“福利国家模式”再到“风险社会模式”的过程中,行政权不断扩张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而司法权则关注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确保其不偏离维护公共利益的轨道,即大体上遵循“相互尊重专长”和“行政权优先”等原则。现代环境公共事务十分复杂,需要以环境行政为主要应对手段,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须充分发挥行政权的专业性和司法权的监督作用,同时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造成不当干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并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发展方向。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司法“风险社会”模式
引言
目前,司法机关正在积极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公共利益问题上扮演了十分主动和积极的角色。①但是,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中,行政权一向被视为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其基本任务就是保护公共利益,实现公共政策。②司法权在环境公共利益问题上的角色剧烈转换,很可能导致其介入行政权的权力范围,造成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角色混淆,引起二者之间在权限划分和功能定位上的张力乃至冲突。基于此,尽管当前环境质量整体恶化,新型环境问题不断显现,环境行政监管疲软无力,中央也明确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但是,如果不是基于环境保护以及政治需要带来的实用主义与功利主义,而是试图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在保证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前提下,通过扩张和强化司法权来解决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和行政失灵问题,就必须跳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将命题从作为事实前提的环境公共利益保护问题转换到作为法律前提的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治理问题,进一步回归到行政法学和法理学上有关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的基本理论和一般法治实践中去探讨二者间的应然关系,并以此为依据明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应然发展方向。如此既能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重点和司法权的合理定位,避免因环保以及政治上的实用主义与功利主义所导致的理论和实践上的盲目、冒进,又能确保环境法治不偏离法治的基本准则,保证环境法治的正当性和健康发展。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及面临的潜在挑战
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58条,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③我国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尽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扩展了诉权主体,允许环保公益组织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有力地补充行政监管的不足,有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但是,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必然会遭遇诸多潜在的挑战。
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及其主要问题
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质内容来看,为了应对上述挑战,司法权选择了在基本立场和权力范围上进行积极的转换和扩张,这极易引起行政权和司法权在环境法治内部的地位和比重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环境法治下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合理分工与权力平衡,破坏二者之间的适当角色与关系。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一般理论
(一)我国理论界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讨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产生与发展,其实是当前整体环境下强调司法权政治性、要求司法权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从克制司法向能动司法转变的缩影与具体表现之一。
(二)西方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之发展模式与规律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是任何国家进行公权力分配与架构都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从西方世界行政法的总体发展历程来看,按照国家形态、公共行政的模式以及政治-法律模式的不同,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先后发展出了“夜警国家”、“福利国家”和“风险社会”三种模式
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
从行政法的总体发展趋势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环境公益司法化的重点,其仅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无法为司法权监督行政权以及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提供有效的制度资源。为了确保司法机关介入环境公共事务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持续、普遍和有效维护,需要明确行政机关在环境公共事务上的主导权,在此基础上,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点和发展方向。
结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对环境保护和法治建设均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是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进步,但这并不是最好和最终状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尽管在表面上能够避免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避免行政机关受到直接的司法审查,却极易使司法权超越其职权范围,介入行政权的作用范围,弱化行政机关和环保公益组织的价值和作用,对环境法治的整体产生负面作用。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尽管从表面上看可能会使行政机关陷入被诉风险,但从实质来看,却能够在维持整体性法治结构的前提下,使得司法权能够基于法律规定特别是程序性规定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制约,既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性特长,又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环保公益组织的监督作用。
王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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