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21-03-30 09:50
摘 要:在中国强力反腐取得阶段性成就情况下,有人提出反腐正在出现“拐点”的论点。“拐点”论注意到党和政府在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艰辛努力和伟大成就,但没有注意到我国腐败现象的顽固性和复杂性以及难以遏止的社会历史根源和现实性条件。当前我国仍然面临腐败类型层出不穷、腐败样式花样翻新的境况,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反腐的“拐点”与腐败的“拐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下腐败态势是否出现了由高频向低频的“拐点”,尚待考证;即便腐败态势的“拐点”正在出现,但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为防止腐败态势反弹,务必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不变、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关键词:反腐持久性;反腐“拐点”论;腐败频度;治理腐败
一、问题的提出
判断腐败态势,是科学设计反腐方略、有效治理腐败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在估价腐败和反腐败态势和趋势方面,长期存在着乐观的观点。每当中国反腐败斗争取得比较突出的阶段性成就时,此种观点往往比较活跃。他们认为,反腐败斗争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在一个可以预计的较短的时间内可将腐败遏制住。早在20世纪90年代,反腐乐观论者提出,腐败现象的上升和下降是一条抛物线状“曲线”,我国腐败发生的高峰期在2000年左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以后,腐败现象大量产生的趋势会停下来。[1]2000年,持此论者又认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我国将在5年内有效控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到2005年左右腐败现象高发的势头就会降下来。[2]139然而,我国腐败现象演化的轨迹,并不支持这种观点。2007年,有学者提出:从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来看,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展开,往往会出现腐败迅速增加的现象;但是随着新的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腐败又会明显下降,总体呈现“倒U字”形曲线。[3]297很明显,此句话的前半句的观点,类似于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提出的观点:“有证据表明,腐化的程度可能与迅速的社会经济现代化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但在大多数文化区域中,腐化现象在现代化最剧烈的阶段更为盛行”。①后半句话的观点,则参考了主张市场具有自动治理腐败的功能、取消管制就可以消除腐败的“寻租腐败论”的观点。寻租腐败论能够比较合乎逻辑地解释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实行“价格双轨制”改革时产生的腐败现象,但用来说明新中国成立后各个时期各个领域内发生的复杂的腐败现象,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寻租腐败论者维利·克劳斯认为,“通过放弃种种逆市场的做法,解除种种管制,取消价格双轨制,建立竞争秩序,建立公开市场等等,腐败就会基本上消失”。[4]110但现实情况表明,那种寄希望于市场化改革来消除腐败的愿望,并没有随着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实现,当代世界已经建立发达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也依然没有摆脱腐败的困扰。
二、现实中国的腐败具有顽固性和特殊的社会历史根源
党风、社会风气问题与腐败问题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所以一般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放在一起讲,将纠正不正之风纳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范围。党对改革开放后发生的党风问题和腐败现象的顽固性,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要在下次党的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五年内,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党风的根本好转”,[7]99这表达了全党对实现政治清明、扭转流行于社会的不正之风、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迫切愿望。经过全党的努力,整顿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工作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中央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在1982年末,有人以“目前已经揭露出来的十几万经济犯罪案件中,有极少数或多或少牵涉到个别高级领导干部”,“至今还没有发现高级领导干部本人有严重经济问题”为依据,批评社会上“抓大老虎”的“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但很快,就出现了省部级领导干部严重腐败的案例。
三、中国存在腐败现象高发多发易发的社会现实性条件
反腐乐观论者,看到了中国反腐败动力的增强,看到了党和国家这些年来反腐败的艰辛努力和取得的伟大成就,但没有注意我国高发多发易发腐败现象的社会现实性条件依然存在。考察2012年以来腐败—反腐败频度的情况可知,虽然我国反腐败斗争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是,腐败与反腐败频度仍在高区位中运行。如果不出现特殊情况,这种势态还会继续保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是因为导致高频腐败的因素在近期内不可能快速消失,有的致腐因素还要朝着加剧腐败现象产生的方向转化,并且不断有新的致腐因素生成。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意味着,自1992年起至今,我国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各方面的制度尚未完全成熟和定型。这一宏观社会背景决定了其间的腐败频度将一直处于高位态势。
第一,相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当今世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格局,相比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我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之处,在制度层面还没有达到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要求。所以,党中央提出了与农业、工业、国防、科技现代化并列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然而,锻造一整套系统完备、稳定管用的制度体系,是短时间内难以完成的宏大工程。我们很难说已经尽善尽美地构建了有效遏制腐败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体系,彻底实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很难说已经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完全转化为了管理国家、有效治理腐败的效能,实现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有了遏制腐败的强大武器;很难说已经将腐败存量和增量一并清零,净化了政治生态,出现了腐败由高发到低发的拐点;更难说我们已经克服了政治腐败这一世界性顽疾。即便我们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治理腐败的制度体系,这也仅仅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必要条件,并不意味着同时具有了让党和人民满意的治理腐败的能力。提高治理腐败的能力,是一个不断实践和学习的长期过程。即便我们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治理腐败的法规体系,也还需要提高严格执行法规的能力。反腐法规发生威力的要义,在于严格执行。如果现有反腐法规得不到严格执行,成了摆设,形成“破窗效应”,制定再多的反腐法规,也是徒劳无益的。养成严格执纪执法的习惯,不是朝夕之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估计一般不会出现改革之初那种新旧体制激烈冲突的局面,但改革过程中形成的规则、体制、制度,需要一个较长的适应契合期,难免会存在一些秩序缝隙或制度漏洞,给腐败的高频度发生提供条件。
第二,反腐法规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反腐防腐法规条款主要针对党员干部,而缺乏制约体制外非公经济人士腐败的规章制度。现有法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这种“重受贿、轻行贿”的状况没有转变为“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之前,在国家监察体制没有将私营机构的腐败预防和治理纳入职责范围之前,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者,可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尚未完善之际,以低成本拉拢腐蚀体制内的党员领导干部,获取高额回报。这是体制内发生严重腐败现象的社会土壤。
四、“拐点”论是错误的观点
反腐败频度的“拐点”与腐败频度的“拐点”是两个不同的拐点。当前,很难说我国腐败态势出现了由高频向低频的“拐点”。笔者不赞成“腐败越反越多”的说法,也不赞成直接以抓到大量腐败分子为依据来证明腐败频度下降的做法。抓到的腐败分子多,只能表明反腐败力度大,只能说明反腐败频度高,不能由此绝对地肯定腐败频度的降低。当腐败的“出生率”大于“死亡率”时;当抓到的腐败分子多,但对其他腐败分子并没有产生震慑作用,腐败势头不减时;当反腐方略还未充分发挥有效作用时,腐败频度依然较高。
有人认为2012年以来查办的腐败案件数量巨大,反腐成效显著,“近几年新作案的案件数量已经有所减少”,说明反腐效果明显,震慑了腐败分子,说明中国反腐出现了“拐点”。笔者认为,这种说法逻辑不通。有一个现象很值得注意,现在查办的有些触目惊心的大案要案,实际上已经存在了多年,有的腐败行为隐藏得很深,迟迟未被发现。从腐败案件的发生到查处,存在一个长短不等的时滞期,称为“腐败黑数期”。有的腐败官员的“腐败黑数期”长达十几年、二十几年。官员“腐败黑数期”逐渐延长的背后,折射出贪腐行为的隐蔽化,也折射出反腐方略尚有改进的空间。由此可见,近期查处的贪腐案件数量少,丝毫不能证明“近几年新作案的案件数量已经有所减少”。
参考文献:
【1】 李雪勤.中国的腐败,越反越多吗[J].中外管理导报,1996(1).
【2】 李雪勤.新世纪反腐败思路:民主与改革[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3】 过勇.经济转轨、制度与腐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4】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编.腐败寻根:中国会成为寻租社会吗[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
【5】 王传利.1978—2009年中国腐败高发期及其治理方略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
【6】 过勇.十八大之后的腐败形势:三个维度的评价[J].政治学研究,2017(3).
王传利
上一篇:中国共产党建党精神研究的若干问题思考 下一篇:城市空气污染及综合治理研究
相关阅读
论文常识
期刊知识
著作出版
教材出书
专利申请
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