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联动查处关键问题研究

分类:论文范文 发表时间:2019-05-13 11:06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需要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4個部门联动查处,才能有效形成强大的保护环境的合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是建设美丽中国的主干线、大舞台和着力点。依法严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是具有环境保护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公、检、法的共同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我国刑法规定了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等。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资源法也明确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就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联动查处中的3个关键问题展开研究。

环球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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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环境问题不能再“坐等”下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必须依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优化资源,才能共同“有所作为”。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联动查处主要涉及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4个部门,只有明确各自的职责,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形成良好的联动和能动机制,才能有效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强大的保护环境的合力。本文就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联动查处中的3个关键问题展开研究。

  一、环保公安衔接配合机制研究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要进入司法程序,首先必须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见图1)。虽然从理论上来讲,检察机关、环保部门以及个人都可以立案材料的来源,然而,就目前我国诉讼涉及的实际情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在环境刑事诉讼领域确立。此外,在收集证据时有很大的局限性,公民个体难以成为主要的环境犯罪立案的资料提供者。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其主要负责的案件仅仅是贿赂、渎职和贪污,而环保机构作为协助部门,在立案材料的环境犯罪立案部分起到了重要作用。环保、公安在案件移交、立案侦查环节的协作非常重要,可在以下方面开展衔接配合。

  1.建立完善的案件转移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移交的具体要求,明确案件移交的责任、期限、程序和监管等要求,抓好案件的侦查、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等工作,应当确保环境保护部门及时、方便快捷地将疑似环境犯罪案件转移到公安部门,防止“以罚代刑”。

  2.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其他突发事件时,为了防止证据丢失,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启动相应的侦查程序,实现分工协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依法调查取证,提高案件侦查处理效率。对环境污染案件责任人的身份难以查明的,责任人可能逃逸,证据无法保全,涉嫌违反治安、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由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制定,需要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合会议。组织定期的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引导作用。通报环境案件移动受理、立案侦查的情况,并沟通、协商解决办案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和明确议决事项。

  4.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明确内部机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职能分工,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环境污染性犯罪案件的移交、接待和日常联络工作。制定联合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积极开展与执法有关的专项行动,依法加强对重大环境犯罪案件的综合处罚。

  5.建立案件信息分享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执法特点,相互学习、相互引导、共同研究,努力提高侦查取证能力和证据质量,从而实现了互相之间的信任与分享证据。

  6.建立定期业务培训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最迫切的基本任务之一,要切实注重联合训练、典型案例分析、跨部门学习培训等有效途径,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优先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2013 年 11 月 1 日通过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第12条,已提出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优先处理和快速处理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侦查、指导、取证、逮捕和起诉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依法审理案件,增强打击犯罪的威慑力”。本文认为应该针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优先快速办理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1.程序启动问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侦查介入可以进行双向的启动方式。即: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需要检察机关介入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可启动提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审批程序,征得检察机关的同意即可;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需要介入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也可提请启动改程序,通知公安机关即可。

  2.快速优先办理问题。对于符合环境污染案件的可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配备具有过硬专业素质的人员进行持续跟踪,建立快速、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将此类案件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程度快速减小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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